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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在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在法律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在有相同内容的多个申请时,申请的先后决定了专利权授予谁;它确定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界限,这在审查中对决定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性关系重大;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一系列重要期限的起算日。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申请日是指专利申请材料交寄邮局时的邮戳日期或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日期。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专利申请材料即发来“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该通知书具法律效力,证明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确认了申请日,给出了申请号。他人在你申请日之后的相同或相似专利申请,你可以在其获得专利权后以其“不具新颖性”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无效,因此争抢专利申请日是十分重要的。自邮发出专利申请材料至收到“受理通知书”和“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约需要30日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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