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的附加议定书
字号: +-
563
(1979年12月13日于马德里颁布)
参加本议定书旨在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各方,接受下列各项规定:
1.在与版权有关的权利或“邻接权”权利方面,公约的条款也适用于对付给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版税的征税,只要后一种版税在本议定书的缔约一方产生,而版税受益人却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另一方的居民。
2.(a)本议定书须经签字,并经各签署国或可能加入的国家,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批准 、接受或加入。
(b)本议定书应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生效。
(c)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缔约国可退出本议定书,但是,不言而喻,任何退出公约的缔约国必须同时退出本议定书。
(d)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为此,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资证明。
(注:本站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请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参加本议定书旨在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各方,接受下列各项规定:
1.在与版权有关的权利或“邻接权”权利方面,公约的条款也适用于对付给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版税的征税,只要后一种版税在本议定书的缔约一方产生,而版税受益人却是本议定书的缔约另一方的居民。
2.(a)本议定书须经签字,并经各签署国或可能加入的国家,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批准 、接受或加入。
(b)本议定书应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生效。
(c)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缔约国可退出本议定书,但是,不言而喻,任何退出公约的缔约国必须同时退出本议定书。
(d)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本议定书。
为此,下列签字者经正式授权签署本议定书以资证明。
(注:本站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容请一律以原发布机构的原文为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