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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美国)

发布时间:2008-08-26 作者:
标签: 美国法律
字号: +-
563

【发布日期】2000.06.08 

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美国)
(2000年6月8日)

本法可引述为“全球与全国商务电子签字法”。

第一篇 商业电子记录和签字

第101节 效力的一般规则

 

一、一般性
  尽管存在对州与州之间或外国商业的交易产生影响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本篇与第二篇的规定除外):
  (一)不可以仅仅因为某个与上述交易有关的签字、合同或其他记录采用电子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及
  (二)不可以仅仅因为某个与上述交易有关的合同在订立时使用了电子签字或电子记录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二、权利和义务的保护
  本篇规定
  (一)不限制、修改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某项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强制规定的任何要求,但合同或其他记录要求为书面形式、经签署的或是非电子形式的除外;或者
  (二)不要求任何人同意使用或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但政府机构作为记录的一方而不是合同的一方时除外。
  三、消费者信息披露
  (一)同意电子记录
  尽管存在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有关州与州或外国商业交易的信息要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消费者或使消费者获得,则使用电子记录提供或使消费者获得该信息满足了信息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要求,如果:
  1.消费者已经肯定地同意这种用法且并未撤销此同意;
  2.在消费者同意前,向其提供了一个清楚而明显的声明
  (1)告知消费者
  a.消费者对提供或获得的记录采用纸张或非电子形式享有权利或可以选择,及
  b.消费者有权撤销对提供或获得的电子形式记录的同意以及使用这种撤销权力的条件、后果(此后果可能包括当事人双方关系的中止)或费用;
  (2)告知消费者其同意是否适用于
  a.仅仅针对产生提供记录的义务的特定交易;
  b.确定在当事人关系持续过程中被提供或可获得的记录的种类;
  (3)向消费者描述依据1)中规定撤销同意所必须使用的程序以及以电子方式联系消费者所需要的信息更新程序;及
  (4)告知消费者
  a.在同意之后,经消费者要求,消费者如何获得电子记录的书面复印件;和
  b.此复印件是否要收取费用;
  3.消费者--
  (1)在同意之前,已被提供了一个关于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硬件和软件要求的声明;
  (2)以能够合理地证明消费者可以接触到电子形式信息的方式通过电子形式同意或确认他或她的同意,这种电子形式将被用于提供信息,且信息是同意的内容;
  4.消费者依据第1项的规定作出同意之后,如果在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所需的硬件和软件要求方面的变化产生了重大风险,即消费者将不能调取或保存变化以后的电子记录,而这些电子记录正是同意的内容,电子记录提供者--
  (1)向消费者提供一个有关下述内容的声明,
  a.修改后的使用和保存电子记录的硬件和软件的要求,和
  b.有权撤销同意,且不收取任何撤销费用,不施加在第2小段 (1)未规定的条件与后果,和
  (2)仍然遵循第3小段。
  (二)其他权利
  1.对消费者保护的保护
  本篇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提供给消费者或使消费者获得的任何信息披露或其他记录的内容或时间;
  2.证明或确认
  如果在本法之前颁布的一部法律,明确地要求记录需要以证明或确认收讫的特殊方法来提供或获得,只要此方法提供了证明或确认收讫(无论要求哪一种),则该记录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提供或获得。
  (三)未获得电子同意或同意确认的效力
  消费者执行的合同的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得仅仅因为依据第(一)项第3小段(2)的规定,消费者未获得电子同意或同意的确认而被否认。
  (四)预期效力
  消费者对同意的撤销不应影响消费者撤销行为实行之前依据第(一)项提供或获得的电子记录的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消费者对同意的撤销在记录提供者收到撤销后一段合理时间内生效。不符合第(一)项第4小段的,依消费者的选择可以被认为是为本款目的对同意的撤销。
  (五)事先同意
  本条不适用于在本篇生效日之前消费者已同意接受的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允许的以电子形式向其提供或获得的任何记录。
  (六)口头通讯
  口头通讯或口头通讯的记录为本条目的不符合电子记录的条件,但准据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合同和记录的保留
  (一)精确性和可获得性
  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关于州之间或外国商业的交易的合同或其他记录要被保留,通过保留合同或其他记录中的电子记录信息符合如下条件的,即满足了此项要求
  1.精确地反映合同或其他记录中阐明的信息;
  2.可供所有依照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有权调取信息的人,在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要求的期间内,以一种可以准确再生成的形式,无论传输、打印或其他,保留以供日后查用。
  (二)例外
  依据第(一)项对合同或其他记录保留的要求不适用于其惟一目的是使合同或其他记录得以发送、传送或接收的信息。
  (三)原件
  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关于州之间或外国商业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记录要以原件的形式提供、获得或保留,或是规定了合同或其他记录不以原件的形式提供、获得或保留的后果,符合第(一)项规定的电子记录即满足此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的要求。
  (四)支票
  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留存支票,依据第(一)项规定留存支票正、反面信息的电子记录即满足此项要求。
  五、保留合同和其他记录的精确性与能力
  尽管存在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有关州之间或外国商业交易的合同或其他记录是书面的,而电子记录的形式不符合可被保留和准确再生成以备有权留存合同或其他记录的各方或某人日后查用的要求,则可以否认该合同或其他记录的电子记录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六、接近
  本篇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在任何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要求下有关任何警告、通知、信息披露或其他需要邮寄、展示或公开附着的记录的接近。
  七、公证和确认
  如果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要求关于州之间或外国商业交易的签字或记录通过公证、确认、证明或宣誓作出,而电子签字人被授权此项行为,同时按其他可适用的法令、法规或法律规则要求包含在内的所有其他信息均附着于或在逻辑上与此签字或记录有联系,则满足了此项要求。
  八、电子代理
  不得仅因为合同或其他记录的订立、生成或传递与一个或多个的电子代理的行为有关就否认此种有关州之间或外国商业交易的合同或其他记录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只要任何此类电子代理的行为可以合法地归于义务人。
  九、保险
  国会的具体意图是本篇和第二篇适用于保险业。
  十、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依当事人指示行事的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以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形式签定合同的,可以不对当事人依合同同意的电子程序中的任何缺陷承担责任,如果--
  (一)代理人或经纪人没有疏忽大意或故意侵权的行为;
  (二)代理人或经纪人没有涉及该电子程序的发展或设立;和
  (三)代理人或经纪人没有偏离此程序。
第102节 对先占的免除

  一、一般性
  州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可以修改、限制或替代第101节中关于州法律的规定,只要此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
  (一)构成对19四年全国统一州法会议委员赞同和向所有州推荐颁布的《统一电子交易法》的颁布或通过,但一州依据该法第 3节(b)(4)对颁布该法的范围作的任何例外除外应为预先取得,只要此种例外不符合本篇与第二篇的规定或为本款的第(二)项第 1小段(2)的规定所不允许;或
  (二)
  1.规定使用或接受(或两者)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的替代程序或要求,以确立合同或其他记录的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如果--
  (1)此替代程序或要求与本篇和第二篇相符;及
  (2)此替代程序或要求对实现创立、存储、生成、接收、通讯、认证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功能的特定技术或技术规格的履行或适用不要求或给予更高的法律地位或效力;和
  2.如果在该法颁布之日后颁布或通过,对该法做了特定的援引。
  二、各州作为市场参与者行为的例外
  第一条(二)(1)(2)不适用于任何州或州的任何代表或机构的有关采购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
  三、对规避的预防
  第一款不允许一个州按《统一电子交易法》第8节(b)(2)的规定强制规定非电子交付的方法以规避本篇和第二篇的规定。
第103节 特定的例外

  例外要求
  第101节的规定不应适用于为下列管辖内的合同或其他记录--
  (一)有关遗嘱、遗嘱的附录或遗嘱信托的订立和执行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
  (二)有关收养、离婚或其他家庭法方面的问题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或
  (三)在任何一个州生效的《统一商法典》,但第1节107和206以及第2条和第2A条除外。
  一、其他例外
  第101节的规定不应适用于--
  (一)法院命令或通知,或者在执行法院程序中所需的法院官方文件(包括指示要点、诉辩状和其他书面文件);
  (二)有关通知--
  1.公用事业服务(包括水、热、电)的取消或终止;
  2.由个人主要居所担保的信用协议或签定的租房协议项下的违约、提前收益、取回、赎取抵押品权利的取消、房客被逐出或纠正的权利;
  3.健康保险或保险赔偿费或人寿保险赔偿费的取消或中止 (不包括年金保险);或
  4.有可能危及健康或生命安全的产品的撤回或产品的重大缺陷;或
  (三)伴随危险物质、杀虫剂或其他有毒或危险物质的运输或处理所需的任何文件。
  二、例外的审查
  (一)要求的评估
  商业部部长应协同通讯与信息部长助理,在3年的期间内审查第一、二款中例外的运作情况以评估此类例外是否仍为消费者保护所必需。在本法颁布之日后的3年内,部长助理应向国会呈交一份关于评估结果的报告。
  (二)决定
  如果联邦管理机构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事务中,在公告并给予公众评议的机会之后做出决定并且发布裁决,即一个或多个的此类例外不再是保护消费者所必需的,排除此类例外不会增加消费者受到损害的实质性风险,该机构可以将第101节的适用延伸到此裁决所确认的例外中。
第104节 联邦与州政府的适用性

  一、备案和接触要求
  根据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篇内任何规定均不得限制或替代联邦管理机构、自治组织或州管理机构关于依特定标准或格式向该机构或组织记录备案的要求。
  二、对制定规则的权威当局的保护
  (一)解释权的使用
  依据第(二)项和第三款的规定,有权依其他法令制定规则的联邦管理机构、州管理机构可以就前述法令,通过下述方式解释第101节--
  1.依据法令发布法规;或者
  2.此机构在法令授权范围内发布命令或指令,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命令或指令的发布是公开获得和公布的(联邦管理机构发布的命令或指令在《联邦日志》上公布)。本款并未授予任何联邦管理机构、州管理机构依据未授予此颁布权的法令来颁布法规、命令或指令的权力。
  (二)解释权的限制
  尽管存在第(一)项的规定,联邦管理机构不得通过第(一)项所述的任何法令、命令或指令,以及第101节先占于州管理机构,后者不得通过第(一)项所述的任何法令、命令或指令,除非--
  1.此法令、命令或指令与第101节的规定一致;
  2.此法令、命令或指令未对此节增加任何要求;和
  3.与此法令、命令或指令的发布相关联,此机构发现--
  (1)法令、命令或指令是完全正当的;
  (2)选择执行下述目的的方法--
  a.实质上等同于对非电子记录强制规定的要求;和
  b.将不会给电子记录的接受和使用附加不合理的费用;和
  (3)所选择的执行此目的的方法对实现创立、存储、生成、接收、通讯、认证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功能的特定技术或技术规格的履行或适用不要求或给予更高的法律地位或效力。
  (三)行为标准
  1.精确性、记录完整性和可获得性
  尽管存在第(二)项3.3)的规定,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可以对第101节第四款规定以规定行为标准,保证需要留存记录的精确性、记录完整性和可获得性进行解释。此种行为标准可以一种如违反第(二)款3.3)可强制要求的方式来规定,如果此要求
  (1)为重要的政府目的服务;及
  (2)与上述目标的实现有实质性的联系。
  本项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授予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为遵守第101节第四款而要求使用一种特定的软件或硬件的权力。
  2.书面或打印形式
  尽管存在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可以解释第101节第四款是要求以有形的打印或书面形式保存记录,如果--
  (1)施加此要求,是因为存在与法律强制执行或国家安全有关的政府的切身利益;和
  (2)施加此要求对实现此利益至关重要。
  (四)政府作为市场参与者行为的例外
  第(二)项3.3)的规定不适用于约束任何联邦或州政府或其所属的任何代表或机构的有关采购的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
  三、其他限制
  (一)禁止再强加书面要求
  第二款的任何规定(其第(三)项2.的规定除外)均不得解释为授予任何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强制要求或重新要求记录必须是有形的打印或书面形式的权力。
  (二)继续履行政府消除文书工作法案的义务
  第一或第二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免除任何联邦管理机构在《政府消除文书工作法案》(《公共法》105 277的第XVII篇)下的义务。
  四、免除同意条款的权力
  (一)一般性
  联邦管理机构可以在其管辖权范围内的事务中,在公告并给予公众评议的机会之后以发布法规或命令的形式,无条件地免除某一种指定的、与第101节第三款的同意有关的要求的记录,如果此项免除对消除电子商务的实质负担是必要的,而且不会增加对消费者损害的实质性风险。
  (二)招股说明书
  自本法颁布之日起30天内,证券和外汇委员会应依据第(一)项发布法令或命令免除第101节第三款要求提供的任何记录,以使广告、销售手册或其他依《1940年投资公司法》登记的投资公司发布的关于证券或关于发布者的信息排除在《1933年证券法》第2节(a)(10)(A)项下的招股说明书的定义之外。
  五、电子代理信件
  联邦通讯委员会不应认定在其他方面均符合委员会规则规定的通讯服务合同或选择改变运送人的代理信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无效的或不可执行的,仅仅因为它的形式或许可使用了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字。
第105节 研究

  一、交付
  自本法颁布之日起12个月内,商业部部长应就使用电子邮件的消费者传送电子记录的有效性作调查,并与经由美国邮政服务业和私人信件快递服务业的书面记录的传送相比较。商业部部长应将调查结果报告在12个月结束时提交给国会。
  二、对电子同意的研究
  自本法颁布之日起12个月内,商业部部长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应向国会提交报告,评估第101节第三款第(一)项3.3)所要求的程序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此规定加诸于电子商务的负担;利益是否大于负担;如没有第101节第三款第(一)项3.3)所要求的程序是否会增加欺诈消费者现象发生的机率;以及商业部部长和委员会认为适宜的条款修改建议。在进行评估时,商业部部长和委员会应征求一般公众、消费者代表和电子商务企业的意见。
第106节 定义

  为本篇的目的:
  (一)消费者
  “消费者”一词指通过交易获得产品或服务,主要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的个人,同时也可以指此类个人的合法代表人。
  (二)电子的
  “电子的”一词指与电的、数字化的、有磁性的、无线电的、光学的、电磁的或其他类似性能有关的技术。
  (三)电子代理
  “电子代理”一词指可以独立启动一个运行或在运行或回应之时无需人为检查或运作而能全部或部分地回应电子记录或操作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或电子或其他自动的手段。
  (四)电子记录
  “电子记录”一词指以电子手段产生、生成、发送、传递、接收或储存的合同或其他记录。
  (五)电子签字
  “电子签字”一词指附着于或在逻辑上与合同或其他记录有联系的电子声音、符号或程序,并且执行或采纳电子签字的人意在签署记录。
  (六)联邦管理机构
  “联邦管理机构”一词指《美国法典》第5篇第552节(f)所定义的机构。
  (七)信息
  “信息”一词指数据、文本、图像、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等。
  (八)人
  “人”一词指个人、公司、商业信托、不动产、信托、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协会、合资企业、政府机构、公共社团或任何其他法律或商业实体。
  (九)记录
  “记录”一词指记载于有形载体或储存在电子或其他媒体上,并能以可读方式还原的信息。
  (十)要求
  “要求”一词包括禁令。
  (十一)自律组织
  “自律组织”一词指非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的组织或实体,但它在联邦机构的监管之下,并由联邦法律授权通过并施行适用于其成员的规则,此规则由该组织或实体、政府管理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来执行。
  (十二)州
  “州”一词包括哥伦比亚区和美国的领土和领地。
  (十三)交易
  “交易”一词指与商业、消费者或两个或两个以上人之间的商业事务有关的一个或一系列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对下述进行销售、租赁、交换、许可或其他处置:
  1)个人财产,包括物品和无形资产,
  2)服务和
  3)任何由此产生的组合;及
  2.对不动产或由此组合所产生的孳息的销售、租赁、交换或其他处置行为。
第107节 生效日期

  一、一般性
  除了第二款的规定之外,本篇将于2000年10月1日生效。
  二、例外
  (一)记录留存
  1.一般性
  在遵守下述第2小段规定的前提下,本篇关于记录被留存的要求的规定应在200i年3月1日生效,留存记录的要求依据以下法律--
  (1)联邦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或
  (2)由州管理机构施行或通过的州法令、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则。
  2.未决规则制定的迟延效力。
  如果在2001年3月1日,联邦管理机构或州管理机构已宣布、建议或启动了一个尚未完成的规则制定程序,以便根据第104节第二款(三)项制定一项关于第1小段所述的要求的法规,则本篇关于此种要求的规定应在2001年6月1日生效。
  (二)确定的担保或保险贷款
  关于涉及贷款担保或贷款担保委托的交易(如1990年《联邦信用改革法案》第502节所定义的),或涉及联邦信用附录、美国预算、FY2001中所列的项目,本篇自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后仅适用于由美国政府订立的此类交易,以及设定、保险或担保的任何贷款或抵押。
  (三)学生贷款
  关于依据贷款申请或依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第4篇所设定并提供给消费者的贷款的任何记录,本法第101节第三款于
  1.教育部部长公开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第432节第十三款下已修订的本票之时;或
  2.自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适用,以先者为准。
第二篇 可转让的记录
第201节 可转让记录

  一、定义
  为本节的目的:
  (一)可转让记录
  “可转让记录”一词指电子记录--
  1.是《统一商法典》第3条项下的票据,如果该电子记录是书面的;
  2.电子记录的发布者明确同意此记录是可转让记录;和
  3.与不动产担保的某项贷款有关。可转让的记录可以用电子签字来实施。
  (二)其他定义。
  “电子记录”、“电子签字”和“人”这些词的含义与本法第106节规定的含义相同。
  二、管理
  如果用于证明可转让记录中利益让渡的系统可靠地确定某人就是可转让记录向其发出或转让的人,该人对可转让记录有控制力。
  三、条件
  如果该可转让记录以如下方式产生、储存和转让,则系统满足了第二款的要求,并且某人被认为控制了对可转让记录:
  (一)可转让记录的权威副本是以独一无二的、可识别的及不可改变的,除第(四)(五)(六)项中另有规定外;
  (二)此权威副本确定主张控制权的人--
  1.为可转让记录向其发出的人;或
  2.如果该权威副本表明可转让记录已被转让,为可转让记录最近一次向其转让的人;
  (三)该权威副本传送给主张控制权的人或其指定的管理人并由其留存。
  (四)只有经主张控制权的人同意才可增加或改变该权威副本已确定的受让人的复制文本或修改文本。
  (五)可轻易地辨认每一个权威副本的副本和任何一个副本的副本为非权威副本;及
  (六)可轻易地认定对权威副本的任何改动是权威或非权威的。
  四、持有人的地位
  除非另有协议,对可转让记录有控制权的人即是《统一商法典》第1节201(20)中所定义的可转让记录的持有人,并与《统一商法典》下拥有同等记录或书面文件的持有人有相同的权利与抗辩,包括在正当程序下的持有人或购买者各自的权利和抗辩,如满足了《统一商法典》第3节302(a),第9节308或修改后的第9节330中适用的法定要求。不要求交付、占有和背书以获得或行使本条下的任何权利。
  五、债务人的权利
  除非另有协议,可转让记录项下的债务人与《统一商法典》下的同等的记录或书面文件项下的债务人有同样的权利和抗辩。
  六、控制的证据
  如果某人请求执行,该要求执行可转让记录的人应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其对可转让记录有控制权。证据可以包括对可转让记录权威副本的接触和足以审查可转让记录条款及确认对可转让记录有控制权的人的身份的相关商业记录。
  七、《统一商法典》的参考
  为本款的目的,所有对《统一商法典》的提及都是认为《统一商法典》在效力、在其管辖权方面是约束可转让记录的法律。
第202节 生效日期

  本篇于本法颁布之日起90天后生效。
第三篇 国际电子商务的推广
第301节 国际交易中使用电子签字的原则
  一、数字签字的推广
  (一)必需的措施
  商业部部长应依据第(二)款中阐述的原则和以与本法第101节相一致的方式促进在国际基础上电子签字的接受和使用。为了便利州与州之间及外国商业的发展,商业部部长应通过与上述原则相一致的方式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在最大可能的限度内消除或减少电子签字在商业上推广的障碍,
  (二)原则
  本款所要说明的原则如下:
  1.通过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相关原则消除书面要求对电子贸易的障碍。
  2.允许交易当事方对其交易确定适当的认证技术和执行模式,要确保那些技术和执行模式将是被承认和执行的。
  3.允许交易当事方有机会在法庭或其他程序中证明他们的认证手段和他们的交易是有效的。
  4.对来自其他管辖范围的电子签字和认证方式采取非歧视态度。
  二、咨询
  在进行本节所要求的行为时,部长应向电子签字产品和服务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咨询。
  三、定义
  本部分所使用的“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字”一词含义与本法案第106节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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