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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京高法发[2007]9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详见附件。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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