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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7-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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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高法发[2007]9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准确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高级法院下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详见附件。

  二○○七年四月二日
一、基层法院受理的下列一审民商事案件,立案时亦应按照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全额预收案件受理费。
  (一)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
  (二)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复杂疑难或新类型案件;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用速算表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千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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