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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8-07-14 作者:
标签: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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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71229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七号
  【名称】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中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单独的专利制度,施行香港《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为方便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办理有关申请专利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提交专利申请的问题

  (一)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和居民根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申请的受理局。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也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二)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和居民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中国国家专利申请的,仍按照中国专利局1995年8月21日公告的《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二、关于国际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一)申请人在提出的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希望其申请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的,除应向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标准专利的请求注册批予手续或短期专利的请求批予手续。

  (二)要求获得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以中文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该申请已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的、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或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要求获得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人为使其国际申请也获得香港短期专利的保护,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自中国专利局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短期专利的批予请求手续。

  以上程序适用于国家申请号通知书发文日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的申请。

  三、关于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为获得香港标准专利的保护,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标准专利的注册手续,即: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记录请求手续;并自该申请由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注册与批予请求手续。以上程序适用于公布日是在1997年6月27日或之后的申请。

  四、关于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问题

  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除前述通过国际申请途径外)或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应当按照香港《专利条例》或《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规定,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香港《专利条例规则》的规定,要求获得香港短期专利保护的,还应提交包括中国专利局在内的国际检索单位或香港知识产权署指定的专利当局所作的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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