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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著作权保护已经超出传统的文化意义而更多地向经济意义拓展。然而,近年来由于网络等新媒体的发展,加之盗版的影响,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遭遇困境,侵权纠纷不断。面对现实的发展困境及纷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文化创意产业是否有途径可以避免一些侵权纠纷的发生?哪些措施可以为后期的维权奠定夯实的权属证明基础?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内容为基础的产业,其核心是创意。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就是著作权的保护,而著作权保护又依赖著作权登记代理推动,著作权登记代理的活跃反过来又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虽然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我国又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但是在因著作权权属发生争议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或诉讼中,著作权登记证书却可以作为最直接的初步证据使用;此外,著作权登记还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对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实现有效的资产管理。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进而减少著作权侵权纠纷、实现著作权财产权的利益最大化,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预防或摆脱发展困境最应放在首位思考的应对措施。
首先,了解著作权登记的种类及作品登记类型,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进行著作权维权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著作权登记的专门机构,根据著作权有关作品创作的原始信息和权利变化的相关信息将著作权登记分成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合同备案和著作权质权登记三大类。虽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与作品著作权和合同登记归属不同的部门管辖,但二者的登记种类却是大同小异的,即著作权登记属于对著作权有关作品创作的原始信息的登记,而著作权合同备案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则属于对著作权权利变化的相关信息的登记。以作品著作权为例,作品著作权登记可以按照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等登记类型划分,对作品著作权人的真实姓名、在作品上的署名、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作品的发表情况及作品样本等有关作品创作的原始信息进行登记;著作权合同备案按照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专有许可及非专有许可等权利变化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而著作权质权登记则是对著作权的出质信息进行登记。了解著作权登记的划分标准及登记类型,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更好地梳理自己享有的诸多著作权提供参考依据,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次,什么样的文化创意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作品并得到著作权保护,这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一是所困惑的问题,也是他们进行著作权维权所必须掌握的“中考必备考点“。独创性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模仿或抄袭,它既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产物,又要求作品是作者经过自己的取舍、选择、编排和设计而完成的创意表达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作品具有专利法中所要求的新颖性,即使与在先作品雷同,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就不丧失独创性;并且,在实践中,著作权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与艺术水平、文学造诣或者科学价值无关,只要作品还存在其他表达的可能,能够突破“表达唯一”原则的限制,那么该作品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规定,但了解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将有助于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加快著作权登记申请的进程、增强维权的信心、加速企业资产的稳定增长。
最后,在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掌握这个问题的答案精髓,无疑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最重要的砝码。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如果能在作品完成的第一时间就对作品创作的原始信息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那么就能够有效地防止隐形剽窃的发生、降低法律风险、减少后期的维权成本;如果能及时对著作权的转让合同、专有许可合同或者非专有许可合同进行著作权合同备案,那么就会有效防止假授权、避免重复授权、为专有权的顺利行使提供保障;如果想要将著作权财产权转换成有形资产进行质押,那么就必须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网络新媒体盛行的时代,著作权登记的效力和作用更加突出,著作权登记证书不仅可以证明作品的权属、减少侵权纠纷,还有利于行政执法部门帮助权利人人打击盗版。并且,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或诉讼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可以成为权利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初步证据,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甚至就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也十分重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因此,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在第一时间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将会在后期的维权过程中大大减轻其作为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缩短诉讼期间,有效地节约了自身及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实现著作权财产权的利益最大化;但如果等到纠纷或诉讼发生时再想起用著作权登记的方式证明其权利人的身份,那么势必会被对方提出异议,也会使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大打折扣。
著作权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创新成果的体现,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如果想预防或摆脱企业发展困境,就一定要善于将自己已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有效地资产管理,减少侵权纠纷的发生,积极高效地进行维权活动,通过著作权财产权交易等最便捷、有效的途径实现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的顺利转换,以实现其著作权财产权收益的稳步增长;而著作权登记刚好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著作权防寒保暖,结束裸奔时代。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文化内容为基础的产业,其核心是创意。文化创意产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就是著作权的保护,而著作权保护又依赖著作权登记代理推动,著作权登记代理的活跃反过来又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虽然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我国又实行自愿登记原则,但是在因著作权权属发生争议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或诉讼中,著作权登记证书却可以作为最直接的初步证据使用;此外,著作权登记还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对其所享有的著作权实现有效的资产管理。因此,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进而减少著作权侵权纠纷、实现著作权财产权的利益最大化,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预防或摆脱发展困境最应放在首位思考的应对措施。
首先,了解著作权登记的种类及作品登记类型,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进行著作权维权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为著作权登记的专门机构,根据著作权有关作品创作的原始信息和权利变化的相关信息将著作权登记分成了作品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合同备案和著作权质权登记三大类。虽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与作品著作权和合同登记归属不同的部门管辖,但二者的登记种类却是大同小异的,即著作权登记属于对著作权有关作品创作的原始信息的登记,而著作权合同备案和著作权质权登记则属于对著作权权利变化的相关信息的登记。以作品著作权为例,作品著作权登记可以按照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等登记类型划分,对作品著作权人的真实姓名、在作品上的署名、作品创作完成日期、作品的发表情况及作品样本等有关作品创作的原始信息进行登记;著作权合同备案按照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专有许可及非专有许可等权利变化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而著作权质权登记则是对著作权的出质信息进行登记。了解著作权登记的划分标准及登记类型,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更好地梳理自己享有的诸多著作权提供参考依据,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次,什么样的文化创意表达方式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作品并得到著作权保护,这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一是所困惑的问题,也是他们进行著作权维权所必须掌握的“中考必备考点“。独创性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又称原创性,是指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模仿或抄袭,它既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构思完成的产物,又要求作品是作者经过自己的取舍、选择、编排和设计而完成的创意表达方式。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作品具有专利法中所要求的新颖性,即使与在先作品雷同,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就不丧失独创性;并且,在实践中,著作权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与艺术水平、文学造诣或者科学价值无关,只要作品还存在其他表达的可能,能够突破“表达唯一”原则的限制,那么该作品就是具有独创性的。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规定,但了解实践中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将有助于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加快著作权登记申请的进程、增强维权的信心、加速企业资产的稳定增长。
最后,在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原则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主动申请著作权登记?掌握这个问题的答案精髓,无疑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最重要的砝码。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如果能在作品完成的第一时间就对作品创作的原始信息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那么就能够有效地防止隐形剽窃的发生、降低法律风险、减少后期的维权成本;如果能及时对著作权的转让合同、专有许可合同或者非专有许可合同进行著作权合同备案,那么就会有效防止假授权、避免重复授权、为专有权的顺利行使提供保障;如果想要将著作权财产权转换成有形资产进行质押,那么就必须按照《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及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著作权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网络新媒体盛行的时代,著作权登记的效力和作用更加突出,著作权登记证书不仅可以证明作品的权属、减少侵权纠纷,还有利于行政执法部门帮助权利人人打击盗版。并且,在著作权权属有争议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或诉讼中,如果没有相反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可以成为权利人证明其权利人身份的初步证据,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甚至就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也十分重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因此,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在第一时间对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将会在后期的维权过程中大大减轻其作为权利人的举证负担,缩短诉讼期间,有效地节约了自身及司法机关的司法资源,实现著作权财产权的利益最大化;但如果等到纠纷或诉讼发生时再想起用著作权登记的方式证明其权利人的身份,那么势必会被对方提出异议,也会使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效力大打折扣。
著作权是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创新成果的体现,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如果想预防或摆脱企业发展困境,就一定要善于将自己已有的无形资产进行有效地资产管理,减少侵权纠纷的发生,积极高效地进行维权活动,通过著作权财产权交易等最便捷、有效的途径实现无形资产向有形资产的顺利转换,以实现其著作权财产权收益的稳步增长;而著作权登记刚好可以为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著作权防寒保暖,结束裸奔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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