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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3日,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FTC),宣布修订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简称指南)。该指南主要关注机构评估竞争影响力的方法以及其它与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相关活动和专业技能。本次修订是该指南自1995年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订。2016年DOJ和FTC曾发布提议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指南的修订并不意味着DOJ和FTC评价IP许可方法的大幅度改变。关于修订在公开声明中DOJ和FTC强调“修订并不是为了改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许可的执行方法,也不是为了将该指南应用于其他领域。”此外指南保留了“三个基本原则”,这个三个原则在1995年版本中一一枚举,反映机构评价IP相关问题:
(1)出于反垄断分析的目的,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其它形式的财产,DOJ和FTC采取相同的分析,如果涉及特殊财产权会将其特点考虑在内;
(2)在反垄断环境下,DOJ和FTC并不做知识产权能够创造市场价值这一假设;
(3)DOJ和FTC认为知识产权许可允许公司结合产品的互补因素,知识产权许可通常能提升竞争力。
修订后的指南保留了核心原则,但确实也有实质性的变化。自1995年,DOJ和FTC一直致力于解读修订的反垄断指南和知识产权法的变化,吸收了其他“相关执法和政策文件,包括2010横向并购指南(2010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也包括DOJ和FTC的2007年和2011年关于反垄断和知识产权的交叉报告以及大量的商业评论。
在政策的显著变化中,该指南的修订意味着在取消1995年版指南声明的更长一段时间内,DOJ和FTC在评价影响力时将会涉及到新的技术,DOJ和FTC “以商业简介开始,在超过两年的时间里,通常会使用最容易获取的信息来评估市场对新技术的接纳度”。
此外,由于市场会受到竞争的影响,修订后的指南建议DOJ和FTC不要通过定义相关市场来开展分析。尽管DOJ和FTC也声称他们会正常评价许可安排,安排似乎能够有反竞争影响,影响通过定义相关市场时其影响力可能会呈现。指南解读了DOJ和FTC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美国垄断法的管理方法。指南的每一次修订,DOJ和FTC都对在全球范围内的IP许可管理实施美国反垄断法,如果考虑到国际礼节和外国政府干预,不排除与机构的调查或执行有很大的联系。
IP许可指南最实质性的变化在于DOJ和FTC“对市场研究与开发”的评价。尽管1995年版的指南和最新修订的指南都对市场的研究与开发解读为“针对特定的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或过程”,新修订的指南还包括“与全球化产品识别有关的资产组成研究和开发”。修订后的指南也取消了安全保护措施。指南也对DOJ和FTC评价R&D许可是否存在“替代品”进行了相关解读。
最后,修订后的指南对法律的变更做出了解释,指南修订了关于专利和版权的持续时间以反映干预法定修订;指南重申了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单方面拒绝帮助其竞争对手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因为这种行为可能是促进发明和创新的破坏性激励;指南承认干预案例法,澄清了IP所有权并不一定带来市场支配力;当评价IP许可协议的价格维持时,通过核实DOJ和FTC实施规则的原因来解决干预案例法涉及到转售价格的控制。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之前,合并目前联邦巡回法院关于不正当行为的案例法。
来源:lexology
指南的修订并不意味着DOJ和FTC评价IP许可方法的大幅度改变。关于修订在公开声明中DOJ和FTC强调“修订并不是为了改变机构对于知识产权许可的执行方法,也不是为了将该指南应用于其他领域。”此外指南保留了“三个基本原则”,这个三个原则在1995年版本中一一枚举,反映机构评价IP相关问题:
(1)出于反垄断分析的目的,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其它形式的财产,DOJ和FTC采取相同的分析,如果涉及特殊财产权会将其特点考虑在内;
(2)在反垄断环境下,DOJ和FTC并不做知识产权能够创造市场价值这一假设;
(3)DOJ和FTC认为知识产权许可允许公司结合产品的互补因素,知识产权许可通常能提升竞争力。
修订后的指南保留了核心原则,但确实也有实质性的变化。自1995年,DOJ和FTC一直致力于解读修订的反垄断指南和知识产权法的变化,吸收了其他“相关执法和政策文件,包括2010横向并购指南(2010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s)”,也包括DOJ和FTC的2007年和2011年关于反垄断和知识产权的交叉报告以及大量的商业评论。
在政策的显著变化中,该指南的修订意味着在取消1995年版指南声明的更长一段时间内,DOJ和FTC在评价影响力时将会涉及到新的技术,DOJ和FTC “以商业简介开始,在超过两年的时间里,通常会使用最容易获取的信息来评估市场对新技术的接纳度”。
此外,由于市场会受到竞争的影响,修订后的指南建议DOJ和FTC不要通过定义相关市场来开展分析。尽管DOJ和FTC也声称他们会正常评价许可安排,安排似乎能够有反竞争影响,影响通过定义相关市场时其影响力可能会呈现。指南解读了DOJ和FTC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美国垄断法的管理方法。指南的每一次修订,DOJ和FTC都对在全球范围内的IP许可管理实施美国反垄断法,如果考虑到国际礼节和外国政府干预,不排除与机构的调查或执行有很大的联系。
IP许可指南最实质性的变化在于DOJ和FTC“对市场研究与开发”的评价。尽管1995年版的指南和最新修订的指南都对市场的研究与开发解读为“针对特定的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或过程”,新修订的指南还包括“与全球化产品识别有关的资产组成研究和开发”。修订后的指南也取消了安全保护措施。指南也对DOJ和FTC评价R&D许可是否存在“替代品”进行了相关解读。
最后,修订后的指南对法律的变更做出了解释,指南修订了关于专利和版权的持续时间以反映干预法定修订;指南重申了在通常情况下,公司单方面拒绝帮助其竞争对手并不违反反垄断法,因为这种行为可能是促进发明和创新的破坏性激励;指南承认干预案例法,澄清了IP所有权并不一定带来市场支配力;当评价IP许可协议的价格维持时,通过核实DOJ和FTC实施规则的原因来解决干预案例法涉及到转售价格的控制。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之前,合并目前联邦巡回法院关于不正当行为的案例法。
来源:lex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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