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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其网站公布了对利乐集团(简称利乐)的处罚决定书,对利乐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关于利乐
利乐发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利乐1972年进入中国市场,第一台灌装机于1979年在广州投入使用,用于一款名为“鲜宝”牌的菊花茶,但当时的利乐在包装市场上的发展并不抢眼。
1999年,蒙牛乳业集团创始人牛根生从伊利出来自立门户,2000年到2008年左右,以伊利、蒙牛为代表的中国常温奶行业已经基本完成了全国化布局,利乐也成为了这两个乳业巨头的长期合作商。而对于当时资金匮乏的众多中小乳企,利乐通常以低价甚至免费的生产线设备和免费的技术培训、维修等服务作为优惠条件,要求乳业使用利乐包装材料及耗材,这一策略对于这些中小乳业来说,既是妥协,又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渐渐地,使用利乐设备得同时使用利乐包材,在业内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这也使得“利乐包”成为越来越多老百姓在购买常温奶时口耳相传的叫法。
然而,早期的利乐为了保证生产与包材的“统一性”,在包材上印有标识密码,利乐的生产线识别到标识密码才能运行,其他品牌的包材与利乐设备很难完全适配,导致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即使利乐包材价格明显高于行业水平,乳企也只好选择利乐的包材。这种“包装设备与包材捆绑销售”的模式令利乐在市场上所向披靡的同时,也让利乐收到了许多投诉,这也是后来利乐遭到反垄断调查的主要原因。
关于反垄断调查
此次案件当事人包括利乐6家企业:
利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于瑞士,是利乐集团的经营总部,负责管理集团全球业务运作;
利乐中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于中国香港,是利乐集团大中华区经营总部,负责全面管理集团在华业务;
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北京)有限公司、利乐包装(佛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呼和浩特)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于中国大陆,主要从事中国大陆市场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及技术服务、包装材料生产销售相关业务。
如上文关于利乐捆绑销售行为所述,2012年1月,工商总局根据举报,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根据工商总局自2012--2016年的全面深入调查,2009-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无菌包装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利乐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
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
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终,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据《反垄断法》,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并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対利乐处以罚款人民币667,724,176.88元。由罚款数额推测,利乐在华盈利之数可见一斑。
利乐回应
案件小叙
利乐自公司成立以来,在液态食品产品领域不断刷新影响力,强劲的发展势头下,也并非首次触及垄断市场的高压线。早在1991年,利乐在欧洲就因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而被欧盟及欧洲法院判处7500万欧元的罚款。
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前的2004年左右,国家工商总局曾委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做了一份《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专题调研报告,该报告就是以利乐为研究对象,围绕其捆绑销售生产设备与包材、设置行业壁垒等经营行为进行调研分析。经过近半年的考证,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指出,利乐公司垄断中国95%的无菌软包装市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涉及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影响的市场地位。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和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前文所述利乐利用标识密码搭售包材的行为,即符合《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这也是此次对利乐反垄断处罚的主要依据。
此外,利乐早期与乳业的合作,还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但或因利乐早在2005年前后就取消了“利乐设备使用商必须使用利乐包装材料”的销售模式,《反垄断法》不再溯及既往,故而工商总局此次处罚并未引用此条款。
今年8月,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就表示,虽然利乐在2005年就取消了“利乐设备使用商必须使用利乐包装材料”的规定,但是对于是否属于垄断行为的判定,要看其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排斥性,其排除竞争的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还有其“捆绑销售”的结果是否继续,这些都是反垄断调查考虑的主要因素。
对于此次处罚,利乐方面已经表示接受结果,事件或将很快平息,但我国对《反垄断法》的完善不能止步,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更是不能松懈。我国近年来在不断提高对外企垄断行为的警惕,但由于立法起步滞后,经验不足,市场又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导致反垄断执法长期存在职责不明、执法不严的情况。此次对利乐反垄断行为的高额罚款彰显了有关部门严格的执法态度,也给在华企业日后的经营划出了明确的公平竞争底线。
关于利乐
利乐发源于瑞典,成立于1951年,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提供液体食品包装设备、技术服务、包装材料,以及为液体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生产线设计方案的大型跨国集团。利乐1972年进入中国市场,第一台灌装机于1979年在广州投入使用,用于一款名为“鲜宝”牌的菊花茶,但当时的利乐在包装市场上的发展并不抢眼。
1999年,蒙牛乳业集团创始人牛根生从伊利出来自立门户,2000年到2008年左右,以伊利、蒙牛为代表的中国常温奶行业已经基本完成了全国化布局,利乐也成为了这两个乳业巨头的长期合作商。而对于当时资金匮乏的众多中小乳企,利乐通常以低价甚至免费的生产线设备和免费的技术培训、维修等服务作为优惠条件,要求乳业使用利乐包装材料及耗材,这一策略对于这些中小乳业来说,既是妥协,又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渐渐地,使用利乐设备得同时使用利乐包材,在业内成了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这也使得“利乐包”成为越来越多老百姓在购买常温奶时口耳相传的叫法。
然而,早期的利乐为了保证生产与包材的“统一性”,在包材上印有标识密码,利乐的生产线识别到标识密码才能运行,其他品牌的包材与利乐设备很难完全适配,导致质量难以保证。因此,即使利乐包材价格明显高于行业水平,乳企也只好选择利乐的包材。这种“包装设备与包材捆绑销售”的模式令利乐在市场上所向披靡的同时,也让利乐收到了许多投诉,这也是后来利乐遭到反垄断调查的主要原因。
关于反垄断调查
此次案件当事人包括利乐6家企业:
利乐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于瑞士,是利乐集团的经营总部,负责管理集团全球业务运作;
利乐中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于中国香港,是利乐集团大中华区经营总部,负责全面管理集团在华业务;
利乐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北京)有限公司、利乐包装(佛山)有限公司、利乐包装(呼和浩特)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于中国大陆,主要从事中国大陆市场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及技术服务、包装材料生产销售相关业务。
如上文关于利乐捆绑销售行为所述,2012年1月,工商总局根据举报,对利乐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持续4年多的全面深入调查。根据工商总局自2012--2016年的全面深入调查,2009-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大陆无菌包装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利乐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
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
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终,工商总局认定利乐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和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据《反垄断法》,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包括不得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时无正当理由搭售包材,不得无正当理由限制包材原纸供应商向第三方供应牛底涂布液包白卡纸,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并根据《反垄断法》第47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対利乐处以罚款人民币667,724,176.88元。由罚款数额推测,利乐在华盈利之数可见一斑。
利乐回应
案件小叙
利乐自公司成立以来,在液态食品产品领域不断刷新影响力,强劲的发展势头下,也并非首次触及垄断市场的高压线。早在1991年,利乐在欧洲就因液体包装纸盒市场实施了滥用垄断地位、捆绑销售、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而被欧盟及欧洲法院判处7500万欧元的罚款。
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前的2004年左右,国家工商总局曾委托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做了一份《警惕跨国公司在华限制性竞争行为》的专题调研报告,该报告就是以利乐为研究对象,围绕其捆绑销售生产设备与包材、设置行业壁垒等经营行为进行调研分析。经过近半年的考证,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指出,利乐公司垄断中国95%的无菌软包装市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2008年8月1日,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本案涉及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通过运用这种力量“支配”或“控制”市场,不受有效竞争的制约,对市场运行产生严重影响的市场地位。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和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行为。前文所述利乐利用标识密码搭售包材的行为,即符合《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这也是此次对利乐反垄断处罚的主要依据。
此外,利乐早期与乳业的合作,还可能涉及经营者集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但或因利乐早在2005年前后就取消了“利乐设备使用商必须使用利乐包装材料”的销售模式,《反垄断法》不再溯及既往,故而工商总局此次处罚并未引用此条款。
今年8月,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在接受新华网采访时就表示,虽然利乐在2005年就取消了“利乐设备使用商必须使用利乐包装材料”的规定,但是对于是否属于垄断行为的判定,要看其经营行为是否具有排斥性,其排除竞争的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还有其“捆绑销售”的结果是否继续,这些都是反垄断调查考虑的主要因素。
对于此次处罚,利乐方面已经表示接受结果,事件或将很快平息,但我国对《反垄断法》的完善不能止步,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更是不能松懈。我国近年来在不断提高对外企垄断行为的警惕,但由于立法起步滞后,经验不足,市场又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导致反垄断执法长期存在职责不明、执法不严的情况。此次对利乐反垄断行为的高额罚款彰显了有关部门严格的执法态度,也给在华企业日后的经营划出了明确的公平竞争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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