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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与知识产权协调发展 营造企业创新竞争新环境

发布时间:2015-07-07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作者:郭师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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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相伴而生,这不仅背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阻碍创新和损害竞争,更引发一些垄断问题,如何协调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关系,实现和保护鼓励竞争及消费者利益的平衡,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成了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5年2月10日,全球最重要的反垄断案件尘埃落定。国家发改委宣布了对美国高通公司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市场支配地位、收取过高专利许可费的垄断行为的处罚结果。根据公告,高通被处以60.88亿人民币罚款,并被要求改变标准必要专利的收费模式,以及取消不合理的专利许可附加条件。

  据了解,我国自颁布《反垄断法》以来,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由于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界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涵义,也没有明确列举哪些行为属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在人们心中一直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政策选择下的合法垄断的错误认知。

  “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从立法目的上来讲,这两部法律都体现了一个从个体权益到群体秩序之间的一个整体维护,具有互补性。专利法通过赋予权力的法定,完全保护了创新,通过创新又提高了竞争的层次。那么对于反垄断法来讲,他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来营造保护竞争的秩序,秩序得到维护了,也就是说,给创新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无论专利法还是反垄断法,创新,竞争,就能提升我们经济的整个竞争力,这两部法律保护的路径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在结果上是一样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副校长时建中在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协调发展研讨会上表示。

  国家工商总局即将发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对《反垄断法》进行补充,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与垄断之间的界限。

  “这个规章的实施,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领域都会产生比较正面的指引作用。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包括无线通信技术等各个科技领域的发展,现在已经到了一种对知识产权不仅要保护,还要规治的层面。知识产权滥用的防范和规治逐渐提上了日程。在国家的法律框架里面一直需要对我国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平衡的一部法律规章,工商总局颁布第74号令刚好填补了这块空白,尤其是对高科技企业,怎么样来预判自己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会有很大的指引作用。”三星中国法务部法律顾问曲越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通过对个人或企业智力成果保护,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是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的。我们需要把反垄断和保护知识产权结合起来,促进其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创新,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

        曲越川表示,“我们一方面一直在强调要保护知识产权,同时我们一直在强调在垄断这个领域要注重合法性和合规性建设,这部法律对我们这个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指引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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