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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4-06-04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王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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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应注意研究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的基本关系、《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规则的细化等问题。 
        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比较复杂,两者具有一致性,但在一些具体方面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两者的一致性表现在都能促进竞争、激励创新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两者的差异使得一方面要对知识产权进行尊重和保护;另外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又不能完全脱离反垄断规制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条款的解读,主要是对《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解读。《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主要功能是宣示和说明,并没有规定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 
        知识产权滥用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垄断行为,而是在现有的《反垄断法》中3种垄断行为的一种,这就需要搞清楚知识产权与垄断行为之间的关系。目前,国内外对此没有一致意见。从广泛意义上说,滥用知识产权是相对于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来讲的,受到知识产权不能滥用这个一般法律原则的约束。从立法目的看,法律一方面保护和尊重知识产权,但另一方面要防止知识产权不正当行使情况。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不一定是垄断行为,也可能是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因此,执法机构应根据《反垄断法》进行具体分析认定。 
        在知识产权领域实施《反垄断法》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不满6年,针对此类问题执法经验整体不足,迫切需要为执法机构提供明确的反垄断执法准则,为经营者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国家工商总局于2009年已经开始研究制定反垄断执法指南等规章,对推动反垄断执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在实施《反垄断法》的执法实践中,执法机构应对遇到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归纳研究、个案分析。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深圳华为公司诉美国IDC公司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案件,审判该案的标准可为人民法院和执法机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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