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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反垄断

发布时间:2014-05-04 来源:投资时报 作者:王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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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家企业滥用自己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对消费者和其他中小企业造成利益损害,法律该如何规范?

  企业这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通常被称作垄断。而在反垄断制度方面,美国的法律最为严格。不仅对垄断行为有法可依,且对垄断的调查和起诉也有多层次的制度保障,确保大企业不敢恣意妄为。

  美国反垄断的主要法律基础来自三部法律,分别是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其中,《谢尔曼法》主要用于反托拉斯。其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从而避免公共利益受损。

  在美国历史上,分拆标准石油公司是最为经典的反托拉斯案例。标准石油公司是美国最早的托拉斯之一。1870年,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创建标准石油公司,到1879年底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1882年创建了世界第一家托拉斯—标准石油托拉斯,1890年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

  1890年,参议员谢尔曼促成国会通过了旨在反对威胁市场自由竞争的法案,即《谢尔曼法》。1892年,标准石油公司被俄亥俄州法院下令解散,洛克菲勒将公司重心转移到新泽西州。1906年,美国联邦政府起诉标准石油公司。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标准石油公司存在垄断,最终标准石油公司被下令解散,分解成30多家分公司。

  20世纪初,美国出现了诸多著名的反托拉斯案例,除标准石油公司外,还有美国钢铁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等。

  根据美国这一系列反垄断法,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罚款的数额很高,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

  另一个著名案例是微软垄断案。美国司法部于90年代起诉微软公司,称其通过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其他软件从而构成了市场垄断,微软一度面临被一分为二的命运。在经过漫长的法律诉讼后,微软虽逃脱了解体的命运,但也向遭受损失的竞争对手付出了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

  如果仅仅是立法方面的严苛,还很难起到反垄断的实效。在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也非常给力。除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可以进行反垄断执法活动外,美国还赋予私人企业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权利。

  具体讲,美国司法部可以直接对涉嫌垄断的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许多经典案例都是在美国司法部诉讼下得以完成;联邦贸易委员会也可直接进行裁决或提起民事诉讼,但该部门不能提起刑事诉讼。此外,受损企业或普通消费者也可直接对涉嫌垄断企业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三倍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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