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商务部附条件批准通用与神华设立合营企业反垄断申报
字号: +-
563
新华网北京11月10日电(记者雷敏)商务部10日发布2011年第74号公告,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中国)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华煤制油)设立合营企业的反垄断申报。
公告称,2011年4月13日,商务部收到通用中国与神华煤制油设立合营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文件、资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5月16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
鉴于通用中国与神华煤制油设立合营企业对中国水煤浆气化技术许可市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影响,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神华集团和神华煤制油履行如下义务:通用中国与神华煤制油设立合营企业,从事水煤浆气化技术许可,不得利用限制供应水煤浆气化技术原料煤,或者以供应原料煤为条件,迫使技术需求方使用该合营企业的技术,或者提高使用其他技术的成本。商务部有权对上述限制性条件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