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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2005年3月8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发出警告信裁定,英特尔滥用垄断权力,排斥公平开放的竞争。从而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第三条。
•2005年6月27日,AMD 向美国地区法院提交了长达48页针对英特尔的反垄断诉状。该诉状详细说明了英特尔如何以非法手段维持其在X86微处理器全球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强行阻止其客户同AMD进行交易。
•2005年7月12日,欧盟市场竞争监管人员突袭搜查了英特尔欧洲公司,以及一些计算机制造商。
•2005年12月16日,东京地方法院披露了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简称JFTC)调查到的,有关英特尔K.K.公司(英特尔日本公司)被指控违反该国《反垄断法案》的证据。AMD日本公司有意将JFTC的证据作为2005年6月30日AMD日本公司起诉英特尔日本公司的一部分。
•2006年4月4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向西班牙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其提供使用歧视性技术规范进行计算机设备招标的相关信息。该技术规范指定了贴有英特尔商标的微处理器,或要求提供限定最小时钟频率的微处理器。
•2006年4月25日,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日前对联邦采购条例做出修改,禁止在政府合同中使用有利于特定品牌或制造商的指定品牌,并制定多项措施以提高采购流程的透明度。AMD公司同时发布一项调查结果称,此前美国政府计算机硬件采购合同中采用了指定品牌的模式,已经浪费了美国纳税人5.63亿美元。调查同时显示,在美国政府2005年生效的计算机系统和技术招标书中,将近69%的标书中出现了指定特定品牌微处理器的文字,或指明采购的微处理器必须等同于某品牌微处理器的表述。
•2006年4月28日,超过50名美国消费者向位于特拉华州威尔明顿的美国地区法院提交了未列明损害及赔偿的合并诉讼。诉讼中指控英特尔公司垄断微处理器芯片市场,抬高PC价格。
•2006年12月27日,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传唤英特尔和其他第三方,要求其出具有关英特尔在美国本土之外市场排他性行为的文件和证据。
•2007年3月5日,英特尔被发现由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重大错误,致使一些关键性的证据丢失。这些证据主要是一些高层的邮件往来,包括英特尔董事长Craig Barrett、CEO Paul Otellini 以及首席销售和市场总监 Sean Maloney之间的往来邮件,以及其他员工的邮件存档和其他相关的电子文件,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失误发生之后,英特尔声称损失是由于高风险的公司邮件储存系统造成的。未来,一个自动化的邮件分拣系统将指导员工如何保存同诉讼有关的文件。
•2007年7月27日,欧盟委员会指控英特尔公司垄断。总体来看, 欧盟指控英特尔在三方面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
1.英特尔向多个OEM厂商提供大幅回扣,使其全部或绝大部分采用英特尔的CPU;
2.很多事实表明, 英特尔以市场资金的资助诱使OEM厂商推迟或取消基于AMD CPU的产品线的推出;
3.在服务器市场,英特尔在同AMD竞争战略客户的投标中,以非常规价格销售CPU。
英特尔的目的在于将其主要竞争对手AMD排斥在市场之外。以上各方面都可初步认为英特尔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谋取利益。然而,欧盟委员会认为其现阶段的分析表明上述三种行为相互促进,是一个全面反竞争策略的组成部分。英特尔有10周的时间对欧盟的指控做出回应,之后有权在口头听证会上做出陈述。如果异议声明中的初步观点得到证实,欧盟委员会可能要求英特尔停止该行为并处以罚金。
关于AMD针对英特尔的反垄断诉状(摘要)
•AMD控诉英特尔的六大罪状:
英特尔采用直接现金支付、差别定价和市场补贴等手段,强迫戴尔、索尼、东芝、Gateway和日立等主要客户签署排它性协议,阻止这些厂商购买AMD产品;
英特尔采用打折、补贴和提供市场开发基金等手段,强迫其它主要客户,包括NEC、宏碁和富士通签署部分排它性协议,限制这些厂商购买AMD产品;
英特尔通过区别对待或威胁利诱等手段阻止客户大量购买AMD处理器;
英特尔对某些主要零售商实行限额制度,要求零售商大量存储或只能存储采用英特尔处理器的计算机,限制了用户选择的自由;
英特尔强迫PC厂商和技术合作伙伴联合抵制AMD产品发布及推广;
英特尔非法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优势,向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产品施压,给AMD的发展制造障碍。
•AMD控诉英特尔的行为违反了联邦《谢尔曼法》第二部分有关反垄断的规定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中禁止暗中给予回扣及侵犯他人权利、干扰他人预期经济利益的规定。
•AMD希望获得:(1)一项禁制令,以便阻止英特尔反竞争的行为;(2)《谢尔曼法》规定的三重损害赔偿;以及(3)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的惩戒性损害赔偿。
•AMD总结英特尔不当行为的影响:通过限制AMD的市场份额,英特尔成功地阻止AMD扩展其规模,使其达不到成为向大客户供货的主要供货商的规模。最终的结果是个人电脑价格上涨、消费者对电脑产品丧失了选择权,换言之,消费者将不得不为英特尔的行为买单。
关于垄断和反垄断法
•垄断分成三种:一种是自然垄断,一种是行为垄断,一种是法定垄断。在信息安全里面,最多的是自然垄断。国际化大公司采取体系化的竞争。技术上,他们利用核心技术捆绑其他商品。商业上,在高端领域用高技术获取垄断利润,在低端打价格战。在信息上,他们采取信息发布的不对称行为。
•反垄断实质是指反对私自操纵价格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核心是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垄断的三个坏处:第一、从根本说影响消费者。第二、抑制创新。第三、遏制整个经济的发展。
•反垄断法一般来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禁止达成协议私自操纵价格。第二个方面是控制企业合并。第三个方面是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用竞争来保护消费者。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在全世界各地也是一样的——就是保护中小企业。美国有两个原则进行限制,第一就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公司达成限制贸易的协议,第二,就是禁止滥用垄断地位。
•中国的《反垄断法》:
早在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便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
1994年5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立,《反垄断法》曾先后列入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12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强制法、禁毒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草案均已初审,2007年分别安排二审、三审。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2007年5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起草者之一透露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已指日可待。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在实体法方面除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外,还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出发,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草案还借鉴了美国、欧洲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规定某些情况下对卡特尔企业(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给予“宽恕”的政策,在法律责任方面也考虑到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
业界专家观点
•中国IT产业的垄断现象严重存在,在软件领域和硬件领域,中国IT产业的垄断损害程度严重。在桌面系统领域,除了众所周知的微软在桌面操作系统的垄断,在CPU领域,英特尔CPU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高于在全世界的平均份额,价格也偏高。AMD的CPU不仅价格较低,在64位CPU领域也有一定的性能优势。但中国CPU市场状况不合理,是英特尔的垄断地位造成的,中国用户为此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倪光南(中国工程院院士)
•在IT产业的信息安全领域,存在着自然垄断、行为垄断和法定垄断等不同的垄断行为。信息安全的垄断危害国家安全,需要我们在对策上积极应对,通过中国信息产业的自身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形成反垄断的对策。——张帆(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秘书长)
•在政府采购领域,在标书规范和以及采购过程等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和不合理的条款和做法。主要原因是因为在IT产业存在着严重的垄断现象,很多负责起草的部门和人员不了解相关的竞争产品情况,在标书公开的时候已经产生了垄断的现象。例如采购方要采购电脑,在要求的基本配置里,指明要求奔4以上。还有使用的软件也指明了版本。总的来说这样的局面对创新和积极发展都有消极的影响。——张碧涌(中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光明日报网络信息部主任)
•曙光在中国第一个使用AMD的CPU,曙光的国产服务器使用AMD的CPU进入了全球超算前10名,也是中国第一次进入全球的排名。曙光坚持开放合作的意识,独立自主、科学创新的技术路线,取得了自身的发展。垄断是对用户的不负责任,由于垄断,用户不知道还有别的选择;打破垄断,需要更多企业自主创新;垄断可以上上升到国家知识产权的问题。没有强大的企业,谈不上信息强国,希望政府来支持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王成江(曙光公司副总裁)
•英特尔对于X86微处理器有广泛的独占,拥有超过80%的微处理器市场,而AMD是英特尔仅存的竞争者。AMD在重要的部门如服务器和台式电脑已经获得了技术优势,在其他产品领域,AMD的产品和英特尔具有可比性。AMD的价格一般要低于英特尔的价格,尽管物美价廉,AMD世界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仍然低于20%。——潘诺顿(O'Melveny & Myers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MD声称英特尔持续的市场统治是非法的反竞争做法的结果。 AMD向美国法院请求命令英特尔停止这些非法的做法以便AMD和英特尔能够平等和公平的竞争。在世界其他国家,经过长时间调查后,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判决英特尔已经构成了对日本反垄断法的违反,而英特尔没有置疑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判决。欧盟竞争当局已经用了几年时间调查英特尔的行为,欧盟最近突击检查了英特尔的办公室;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在最近开始了对英特尔的垄断行为调查。——潘诺顿(O'Melveny & Myers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中国正在进行反垄断法的拟定,主要标准包括禁止达成协议,私自操纵价格;控制企业合并,以防止抬高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包括IT行业在内的经济领域,如果一个行业只有一个垄断者的话,价格肯定地高。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反垄断法的实施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积极的贡献。——王晓晔(中国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
•2005年3月8日,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JFTC)发出警告信裁定,英特尔滥用垄断权力,排斥公平开放的竞争。从而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第三条。
•2005年6月27日,AMD 向美国地区法院提交了长达48页针对英特尔的反垄断诉状。该诉状详细说明了英特尔如何以非法手段维持其在X86微处理器全球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强行阻止其客户同AMD进行交易。
•2005年7月12日,欧盟市场竞争监管人员突袭搜查了英特尔欧洲公司,以及一些计算机制造商。
•2005年12月16日,东京地方法院披露了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简称JFTC)调查到的,有关英特尔K.K.公司(英特尔日本公司)被指控违反该国《反垄断法案》的证据。AMD日本公司有意将JFTC的证据作为2005年6月30日AMD日本公司起诉英特尔日本公司的一部分。
•2006年4月4日,欧盟委员会决定向西班牙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其提供使用歧视性技术规范进行计算机设备招标的相关信息。该技术规范指定了贴有英特尔商标的微处理器,或要求提供限定最小时钟频率的微处理器。
•2006年4月25日,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日前对联邦采购条例做出修改,禁止在政府合同中使用有利于特定品牌或制造商的指定品牌,并制定多项措施以提高采购流程的透明度。AMD公司同时发布一项调查结果称,此前美国政府计算机硬件采购合同中采用了指定品牌的模式,已经浪费了美国纳税人5.63亿美元。调查同时显示,在美国政府2005年生效的计算机系统和技术招标书中,将近69%的标书中出现了指定特定品牌微处理器的文字,或指明采购的微处理器必须等同于某品牌微处理器的表述。
•2006年4月28日,超过50名美国消费者向位于特拉华州威尔明顿的美国地区法院提交了未列明损害及赔偿的合并诉讼。诉讼中指控英特尔公司垄断微处理器芯片市场,抬高PC价格。
•2006年12月27日,美国特拉华州联邦法院传唤英特尔和其他第三方,要求其出具有关英特尔在美国本土之外市场排他性行为的文件和证据。
•2007年3月5日,英特尔被发现由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重大错误,致使一些关键性的证据丢失。这些证据主要是一些高层的邮件往来,包括英特尔董事长Craig Barrett、CEO Paul Otellini 以及首席销售和市场总监 Sean Maloney之间的往来邮件,以及其他员工的邮件存档和其他相关的电子文件,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失误发生之后,英特尔声称损失是由于高风险的公司邮件储存系统造成的。未来,一个自动化的邮件分拣系统将指导员工如何保存同诉讼有关的文件。
•2007年7月27日,欧盟委员会指控英特尔公司垄断。总体来看, 欧盟指控英特尔在三方面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
1.英特尔向多个OEM厂商提供大幅回扣,使其全部或绝大部分采用英特尔的CPU;
2.很多事实表明, 英特尔以市场资金的资助诱使OEM厂商推迟或取消基于AMD CPU的产品线的推出;
3.在服务器市场,英特尔在同AMD竞争战略客户的投标中,以非常规价格销售CPU。
英特尔的目的在于将其主要竞争对手AMD排斥在市场之外。以上各方面都可初步认为英特尔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谋取利益。然而,欧盟委员会认为其现阶段的分析表明上述三种行为相互促进,是一个全面反竞争策略的组成部分。英特尔有10周的时间对欧盟的指控做出回应,之后有权在口头听证会上做出陈述。如果异议声明中的初步观点得到证实,欧盟委员会可能要求英特尔停止该行为并处以罚金。
关于AMD针对英特尔的反垄断诉状(摘要)
•AMD控诉英特尔的六大罪状:
英特尔采用直接现金支付、差别定价和市场补贴等手段,强迫戴尔、索尼、东芝、Gateway和日立等主要客户签署排它性协议,阻止这些厂商购买AMD产品;
英特尔采用打折、补贴和提供市场开发基金等手段,强迫其它主要客户,包括NEC、宏碁和富士通签署部分排它性协议,限制这些厂商购买AMD产品;
英特尔通过区别对待或威胁利诱等手段阻止客户大量购买AMD处理器;
英特尔对某些主要零售商实行限额制度,要求零售商大量存储或只能存储采用英特尔处理器的计算机,限制了用户选择的自由;
英特尔强迫PC厂商和技术合作伙伴联合抵制AMD产品发布及推广;
英特尔非法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优势,向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产品施压,给AMD的发展制造障碍。
•AMD控诉英特尔的行为违反了联邦《谢尔曼法》第二部分有关反垄断的规定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中禁止暗中给予回扣及侵犯他人权利、干扰他人预期经济利益的规定。
•AMD希望获得:(1)一项禁制令,以便阻止英特尔反竞争的行为;(2)《谢尔曼法》规定的三重损害赔偿;以及(3)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的惩戒性损害赔偿。
•AMD总结英特尔不当行为的影响:通过限制AMD的市场份额,英特尔成功地阻止AMD扩展其规模,使其达不到成为向大客户供货的主要供货商的规模。最终的结果是个人电脑价格上涨、消费者对电脑产品丧失了选择权,换言之,消费者将不得不为英特尔的行为买单。
关于垄断和反垄断法
•垄断分成三种:一种是自然垄断,一种是行为垄断,一种是法定垄断。在信息安全里面,最多的是自然垄断。国际化大公司采取体系化的竞争。技术上,他们利用核心技术捆绑其他商品。商业上,在高端领域用高技术获取垄断利润,在低端打价格战。在信息上,他们采取信息发布的不对称行为。
•反垄断实质是指反对私自操纵价格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核心是反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垄断的三个坏处:第一、从根本说影响消费者。第二、抑制创新。第三、遏制整个经济的发展。
•反垄断法一般来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禁止达成协议私自操纵价格。第二个方面是控制企业合并。第三个方面是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用竞争来保护消费者。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目的在全世界各地也是一样的——就是保护中小企业。美国有两个原则进行限制,第一就是美国反托拉斯法禁止公司达成限制贸易的协议,第二,就是禁止滥用垄断地位。
•中国的《反垄断法》:
早在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便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
1994年5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立,《反垄断法》曾先后列入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2006年6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6年12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劳动合同法、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强制法、禁毒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草案均已初审,2007年分别安排二审、三审。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通过。
2007年5月9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王晓晔,我国反垄断法草案起草者之一透露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开始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已指日可待。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在实体法方面除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企业合并外,还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需要出发,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草案还借鉴了美国、欧洲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规定某些情况下对卡特尔企业(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给予“宽恕”的政策,在法律责任方面也考虑到国际社会的立法趋势。”
业界专家观点
•中国IT产业的垄断现象严重存在,在软件领域和硬件领域,中国IT产业的垄断损害程度严重。在桌面系统领域,除了众所周知的微软在桌面操作系统的垄断,在CPU领域,英特尔CPU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高于在全世界的平均份额,价格也偏高。AMD的CPU不仅价格较低,在64位CPU领域也有一定的性能优势。但中国CPU市场状况不合理,是英特尔的垄断地位造成的,中国用户为此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倪光南(中国工程院院士)
•在IT产业的信息安全领域,存在着自然垄断、行为垄断和法定垄断等不同的垄断行为。信息安全的垄断危害国家安全,需要我们在对策上积极应对,通过中国信息产业的自身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形成反垄断的对策。——张帆(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秘书长)
•在政府采购领域,在标书规范和以及采购过程等方面,存在着广泛的和不合理的条款和做法。主要原因是因为在IT产业存在着严重的垄断现象,很多负责起草的部门和人员不了解相关的竞争产品情况,在标书公开的时候已经产生了垄断的现象。例如采购方要采购电脑,在要求的基本配置里,指明要求奔4以上。还有使用的软件也指明了版本。总的来说这样的局面对创新和积极发展都有消极的影响。——张碧涌(中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光明日报网络信息部主任)
•曙光在中国第一个使用AMD的CPU,曙光的国产服务器使用AMD的CPU进入了全球超算前10名,也是中国第一次进入全球的排名。曙光坚持开放合作的意识,独立自主、科学创新的技术路线,取得了自身的发展。垄断是对用户的不负责任,由于垄断,用户不知道还有别的选择;打破垄断,需要更多企业自主创新;垄断可以上上升到国家知识产权的问题。没有强大的企业,谈不上信息强国,希望政府来支持和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 ——王成江(曙光公司副总裁)
•英特尔对于X86微处理器有广泛的独占,拥有超过80%的微处理器市场,而AMD是英特尔仅存的竞争者。AMD在重要的部门如服务器和台式电脑已经获得了技术优势,在其他产品领域,AMD的产品和英特尔具有可比性。AMD的价格一般要低于英特尔的价格,尽管物美价廉,AMD世界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仍然低于20%。——潘诺顿(O'Melveny & Myers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AMD声称英特尔持续的市场统治是非法的反竞争做法的结果。 AMD向美国法院请求命令英特尔停止这些非法的做法以便AMD和英特尔能够平等和公平的竞争。在世界其他国家,经过长时间调查后,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判决英特尔已经构成了对日本反垄断法的违反,而英特尔没有置疑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判决。欧盟竞争当局已经用了几年时间调查英特尔的行为,欧盟最近突击检查了英特尔的办公室;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也在最近开始了对英特尔的垄断行为调查。——潘诺顿(O'Melveny & Myers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中国正在进行反垄断法的拟定,主要标准包括禁止达成协议,私自操纵价格;控制企业合并,以防止抬高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包括IT行业在内的经济领域,如果一个行业只有一个垄断者的话,价格肯定地高。国家已经充分意识到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反垄断法的实施会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积极的贡献。——王晓晔(中国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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