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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过多行政干预影响品牌建设

发布时间:2014-09-02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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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近期对25个国家和地区的调查显示,“中国制造”的廉价“王位”已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以我国与美国对比为例,2004年,我国的制造成本比美国低14%,如今只低5%。照此趋势发展,到2018年,我国的制造成本将高于美国。

  今天,在中华商标协会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联合主办的“纪念中华商标协会成立二十周年暨中国品牌经济高峰论坛”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其主旨演讲中披露了上述数据。

  张茅指出,这说明,我国需要大力加强品牌建设,应对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步消失的影响,努力形成新的品牌竞争优势。

  中国“世界品牌”多集中垄断领域

  今年9月9日是中华商标协会成立20周年。回顾近20年来我国在商标领域取得的进展,张茅表示,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已基本建立起符合国际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商标法律制度,成为世界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有力、有序的国家之一。

  据统计,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达1425.7万件,累计注册量达907.5万件,有效注册量达761.1万件,已连续12年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商标大国”。

  但张茅同时坦陈,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品牌的竞争力差距明显,迫切需要提高对品牌助推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自主品牌的外贸企业约占外贸企业总数的20%,自有品牌产品出口额约占出口总额的11%,所占比例明显偏低。

  张茅介绍,世界品牌实验室编制的2013年“世界品牌500强”中,中国仅有25个,而美国则有232个,法国有47个,日本有41个。而且,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入榜品牌行业的基本分布在制药、互联网与零售等竞争性领域。而我国入榜品牌行业基本集中在石油化工、邮电通信、电力和银行业等垄断性领域,竞争性领域只有4个。

  张茅指出,这说明,我国品牌的世界竞争力和影响力还不强,与我国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的地位还不相称,迫切需要大力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世界知名品牌的拥有量,夯实品牌助推发展的基础。

  地方考核驰名商标偏离法律本意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告显示,2011年,全球企业在品牌推广上投资了约4660亿美元,超过了在产品研发和外观设计上的支出。我国虽已是制造大国,但低端产品多,知名品牌少,企业品牌意识不强,过多依赖劳动力成本优势和价格竞争,在对外贸易中,尚未培育和形成一批拥有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

  对此张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和企业的品牌意识不强,在市场竞争中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不无关系。

  张茅指出,在加强品牌建设中,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特别是竞争规律,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充分认识品牌的主体是企业。品牌建设要充分尊重企业的主体地位,政府可以积极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培育,但不应也不能主导企业的品牌建设。

  张茅强调,要充分认识品牌的竞争是市场竞争。品牌的优胜劣汰由市场规律决定,政府不能过多地行政干预,代替市场和消费者选择。优势品牌的形成是市场和消费者选择的结果,而不是政府授予的某种称号。

  “驰名商标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张茅说。

  他指出,实践中,有的企业把驰名商标认定当成品牌建设追求的目标,有的地方政府将获得驰名商标的数量作为考核工作实绩的指标,偏离了驰名商标制度的法律本意,还有的地方政府热衷于评比著名商标品牌。所以,要以贯彻新修订的商标法为契机,切实纠正在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识上的偏差,真正将品牌建设的重点转到提升品牌的市场竞争力上来。

  严查利用品牌优势限制竞争行为

  张茅指出,市场对于消费者和生产者来说,永远具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品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要鼓励企业通过品牌竞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倡导市场主体自觉维护自身商标品牌的声誉,保证品牌向消费者传递的信息充分、准确,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张茅说,要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品牌是市场竞争力,品牌的竞争离不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当前,我国市场秩序总体平稳,但是制假售假、仿冒名牌等现象在一些领域、一些地区还比较严重,品牌竞争的整体环境不容乐观。这就要求我们继续强化市场监管,为品牌竞争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要加大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市场经济中,富有竞争力的优势品牌更容易成为恶意抢注、侵权假冒的对象。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和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以及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等规定,进一步加大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要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一方面要加大对假冒高知名度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仿冒知名企业名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要依法查处利用品牌优势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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