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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曾是一句大家耳熟能详的广告语。今年5月1日起,新的《商标法》开始正式实施,“驰名商标”字样被禁止出现在商品广告中。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公布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新《商标法》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使用管理更加严格,对驰名商标案件处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新规将于8月份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
“201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规定尚存在一些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在本次修订草案中,对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保护请求的提出以及证据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责任与监督。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在修订草案形成的过程中征求了多方意见,例如,其中关于减轻国外申请人举证责任的问题就得到包括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内的意见。
另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
同时,按照此前的认定标准,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认定,另有一些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但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无法查询。这也导致不少商家借用“驰名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诱导,成为虚假宣传的一种手段。
此次公布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使用作出严格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
除此之外,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规定》增加了地方工商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商标局的时限要求。
“新规定特别强调,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和修订草案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修订公布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新《商标法》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的使用管理更加严格,对驰名商标案件处理、当事人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等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新规将于8月份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规定》明确,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
“201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规定尚存在一些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在本次修订草案中,对不同类型案件中认定保护请求的提出以及证据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责任与监督。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在修订草案形成的过程中征求了多方意见,例如,其中关于减轻国外申请人举证责任的问题就得到包括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在内的意见。
另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
同时,按照此前的认定标准,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认定,另有一些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但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的无法查询。这也导致不少商家借用“驰名商标”对消费者进行诱导,成为虚假宣传的一种手段。
此次公布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使用作出严格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通过案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可以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
除此之外,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规定》增加了地方工商部门将驰名商标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商标局的时限要求。
“新规定特别强调,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和修订草案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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