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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一条新闻刷爆了一些人的朋友圈——“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首次集中发布国防专利解密信息”。人们不禁要问:国防专利能否被成功唤醒?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国防专利制度“重定密、轻解密”,许多优秀国防专利技术长期“沉睡”在保险柜中。这次解密,是否意味着国防专利将走出保险柜得到真正运用?
也有人认为,国防专利的解密只是一个小小插曲。还有人说,国防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国防专利要转化为民用技术是天方夜谭。
看来,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势在必行。
有人说:“国防专利发明人只管生娃,不管养娃。成果被别人盗用,自己都浑然不知。”这是否可信?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微波室主任高阳的一段经历,或许对人们有所启发。在一次竞标项目中,高阳发现某家企业所使用的技术成果和该公司某项国防专利极为相似。之后,高阳跑了很多地方进行取证,却苦于国防专利的保密性,很多信息查询不到,吃了不少闭门羹。
国防大学教授姜鲁鸣作了这样的概括: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国防知识产权而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的途径解决。但实践中,由于国防知识产权严格的保密规定而无法获得充分的证据,致使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愿望难以实现。
记者在一项资料中看到:自2009年《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制定以来,我国国防专利年申请量迅速增长,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领域国防专利比例不断增大,基础性、前沿性技术成为增长主体。
姜鲁鸣却认为:国防知识产权为资本运营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总体来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中“重确权、轻保护”的倾向依然存在。
在一次调查中,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平台副总经理段国刚发现:已解密的3000余件国防专利中,就有1000余件国防专利属于重复申请。很多国防专利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却没有一起维权事件。
有人说:“国防专利发明人只管生娃,不管养娃。成果被别人盗用,自己都浑然不知。”
在段国刚看来,此话一点都不假:国防专利工作“重确权,轻保护”,长此以往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
国家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证明了这一说法: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但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产生的7万多项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0%左右;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
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目前重点仍在相关政策法规的配套和完善上。对此,专家提出了种种对策性建议。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连业认为,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能够促进国防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提升国家安全保障能力,引导先进技术的军民转化。可以说,是提升科技动员效能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就更增加了保护国防知识产权的迫切性。
如何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不少专家提出了不少对策性建议:
姜鲁鸣认为,当务之急是要积极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建设。针对当前装备科研、生产、采购、维修及保障等装备管理法规中知识产权要素缺项、标准要求不高等问题,应加大国防知识产权立法力度,采取修订现有法规与出台新法规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建设工程,尽快构建涉及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各个领域、覆盖工作各个层面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
张连业介绍,配套政策体系是保障。从知识产权转化成功经验来看,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是推动工作的法制保障。以美国为例,立法明确要求每一个联邦政府机构都要有正式的技术转移方案,已经建立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这些法规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充足的法制保障。目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应用探索实践并不缺乏,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整建立起来,依法推动国防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依据和可操作性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国防大学教授王伟海建议,健全完善组织体系是推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应按照“科学设置机构,合理划分职责,明确工作关系”的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一领导,建立由国防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政府和军队大单位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国防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国防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机构,以及军工集团等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组成的管理组织体系。同时,还要理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在国防知识产权审查或注册登记、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纠纷处理、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学术研究与交流等方面,各级部门、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职能分工明确,任务相互衔接紧密,从而形成机构完善、机制协调、运行顺畅的管理新局面。
还有有关专家表示,加强国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不可或缺。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首要任务是引导和提升各级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科技人员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在计划实施上,可以由相关部门制订出台国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计划和实施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具体贯彻实施;在具体形式上,可以采取知识产权法规宣进会、国防知识产权讲座、开展国防知识产权宣传月、专题研讨、编发有关教材等多种形式灵活开展。通过宣传教育,使所有国防知识产权相关人员认识国防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重大价值,熟悉国防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明晰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的相关流程,从而牢固树立国防知识产权意识。
国防专利技术,最大的价值在于为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只有将科研成果转化运用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
在一项调查中,段国刚发现:95%国防专利发明人国防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够深刻。很多发明人申报知识产权的直接目的是为课题鉴定、晋升职称增加“砝码”,而没有认识到其对提高武器装备建设水平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作用,更没有从市场的角度进行考量,发掘其中的经济价值。
姜鲁鸣认为,国防专利技术,最大的价值在于为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只有将科研成果转化运用,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
其实,为了推进国防专利技术从军用转化为民用,国防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2015年起对已授权国防专利开展密级审核工作,并于今年3月初,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进行国防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的首次集中发布。
有人认为,推动国防专利解密会起到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的作用,有助于释放国防系统长期积淀的创新要素。它可以促使军民创新要素组成新组合,从而产生意想不到的创新裂变效应。
在王伟海看来,国防专利解密只是一个突破口。要在经济优势与军事优势之间建立起良性循环,实现社会资源转化为双向互动的经济竞争力和军队战斗力,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
有关专家建议,推动国防专利技术从军用转化为民用,还需要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军民技术双向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国防专利解密信息定期公布的常态化。同时,还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增加有助于强化信息共享、开放竞争、双向转化、激励创新的政策制度供给,坚决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破除制度藩篱和利益羁绊,构建系统完备的科技创新军民融合政策制度体系。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概况一览
起步阶段
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1985年4月1日,首批国防专利申请的受理,拉开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序幕。1990年7月3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当时的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国防专利条例》,标志着我国国防专利制度正式确立。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新的《国防专利条例》,这部法规成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现阶段重要的专门法规。
从国防专利工作起步,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建立了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制度,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国防专利条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内容;初步形成了一支包括国防专利审查人员、代理人员、管理和研究人员在内的专门人才队伍。
开始推动阶段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这两份文件,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自此以后,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进入推动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在这期间,国防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达30%,2010年一年的申请量就相当于2005年之前20年的总和。目前,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领域国防专利比例也不断增大。据统计,物理与电学领域的国防专利申请量占总量的比例,由2000年的38%跃升为2010年的55%,到2009年我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武器装备比10年前增加了15倍。我们参加新中国60周年国庆阅兵的武器装备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全面启动阶段
2009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要求,原总装备部会同各相关方面,成立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目标,主要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近年内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实现较大提升,国防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远期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武器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和军民融合高新技术领域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拥有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满足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建设发展的需要,为增强国防科技整体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
全面实施阶段
近年来,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成效,突破了一系列瓶颈难题,成功地开展了相关试点示范工作,催生了一批核心知识产权。以国防专利为例,2012年的国防专利申请量,比2010年增长了36%。2012年8月,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会议举行,期间发布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任务实施方案》,提出了65项工作任务,标志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已由论证阶段转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下一步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重心将主要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健全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提高基础支撑能力;二是明晰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推进实现合理定价,科学调节利益分配关系;三是强化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提高创新质量,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
用好身边的“金山银山”
随着我国国防科技实力的不断提升,国防专利的身影出现在很多国防科技领域。前段时间,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集中解密了3000余件国防专利。虽然已有一部分国防专利得到了解密,但还有大量的国防专利还“沉睡”在保险柜中。
按照日本的“都市矿山”的说法,“沉睡”的国防专利就是隐藏在我们身边的“金山银山”。他们一旦被充分利用起来,从军用真正转化为民用,就是一个巨大的金属矿藏,有无穷大的潜力。
放眼全球,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军事强国高度重视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并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强化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不断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自1985年4月1日开展国防专利工作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国防专利制度,在激励国防科技自主创新,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的国防专利制度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不能保持一致,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近年来,随着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很多原本仅用于国防的国家资源,开始重新配置优化组合,转向服务国民经济。国防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2015年起,对已授权国防专利开展密级审核工作,并于今年3月初,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进行国防专利制度实施30年来的首次集中发布。但从目前来看对于国防专利的运用并未形成长效机制,不妨借鉴发达国家运用国防专利的经验,从多方面着手改善现状。
首先,要健全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立国防知识产权顶层制度,开展《国防专利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军用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防知识产权交流、国防知识产权诉讼、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奖励等法规,为各类行政机关、承研单位依法开展军品间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其次,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价值体现机制。相关企业应大力推动供需双方在研制和采购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充分体现,并对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确保双方利益与诉求均能得到合理体现。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知识产权的潜在争端,尊重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再次,充分利用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国防知识产权在向民用领域转化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应定期组织保密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解密条件的知识产权及时申请解密,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密后的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的转化。
此外,出台国防专利转化相关政策措施。一方面,尽快建立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在《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与解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国防专利降密解密实施细则,及时动态调整国防专利涉密情况;另一方面,加大对国防专利运用的资金支持,可通过各种金融优惠工具,加大对国防专利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力度,加速成果转化。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国防专利制度“重定密、轻解密”,许多优秀国防专利技术长期“沉睡”在保险柜中。这次解密,是否意味着国防专利将走出保险柜得到真正运用?
也有人认为,国防专利的解密只是一个小小插曲。还有人说,国防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国防专利要转化为民用技术是天方夜谭。
看来,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势在必行。
有人说:“国防专利发明人只管生娃,不管养娃。成果被别人盗用,自己都浑然不知。”这是否可信?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微波室主任高阳的一段经历,或许对人们有所启发。在一次竞标项目中,高阳发现某家企业所使用的技术成果和该公司某项国防专利极为相似。之后,高阳跑了很多地方进行取证,却苦于国防专利的保密性,很多信息查询不到,吃了不少闭门羹。
国防大学教授姜鲁鸣作了这样的概括: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国防知识产权而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的途径解决。但实践中,由于国防知识产权严格的保密规定而无法获得充分的证据,致使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愿望难以实现。
记者在一项资料中看到:自2009年《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制定以来,我国国防专利年申请量迅速增长,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领域国防专利比例不断增大,基础性、前沿性技术成为增长主体。
姜鲁鸣却认为:国防知识产权为资本运营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总体来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中“重确权、轻保护”的倾向依然存在。
在一次调查中,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平台副总经理段国刚发现:已解密的3000余件国防专利中,就有1000余件国防专利属于重复申请。很多国防专利存在侵权行为,但是却没有一起维权事件。
有人说:“国防专利发明人只管生娃,不管养娃。成果被别人盗用,自己都浑然不知。”
在段国刚看来,此话一点都不假:国防专利工作“重确权,轻保护”,长此以往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
国家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证明了这一说法:我国每年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有3万多项,但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产生的7万多项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0%左右;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
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护,目前重点仍在相关政策法规的配套和完善上。对此,专家提出了种种对策性建议。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连业认为,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能够促进国防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提升国家安全保障能力,引导先进技术的军民转化。可以说,是提升科技动员效能的一个重要途径。这就更增加了保护国防知识产权的迫切性。
如何加强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不少专家提出了不少对策性建议:
姜鲁鸣认为,当务之急是要积极推进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建设。针对当前装备科研、生产、采购、维修及保障等装备管理法规中知识产权要素缺项、标准要求不高等问题,应加大国防知识产权立法力度,采取修订现有法规与出台新法规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建设工程,尽快构建涉及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各个领域、覆盖工作各个层面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体系。
张连业介绍,配套政策体系是保障。从知识产权转化成功经验来看,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是推动工作的法制保障。以美国为例,立法明确要求每一个联邦政府机构都要有正式的技术转移方案,已经建立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这些法规为国防知识产权转化提供了充足的法制保障。目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应用探索实践并不缺乏,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完整建立起来,依法推动国防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依据和可操作性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国防大学教授王伟海建议,健全完善组织体系是推动国防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应按照“科学设置机构,合理划分职责,明确工作关系”的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和统一领导,建立由国防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机构、政府和军队大单位国防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国防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国防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机构,以及军工集团等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组成的管理组织体系。同时,还要理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确保在国防知识产权审查或注册登记、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纠纷处理、中介服务、信息服务、学术研究与交流等方面,各级部门、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职能分工明确,任务相互衔接紧密,从而形成机构完善、机制协调、运行顺畅的管理新局面。
还有有关专家表示,加强国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不可或缺。加强国防知识产权管理,首要任务是引导和提升各级主管部门、科研单位、科技人员树立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在计划实施上,可以由相关部门制订出台国防知识产权宣传教育计划和实施指导意见,各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具体贯彻实施;在具体形式上,可以采取知识产权法规宣进会、国防知识产权讲座、开展国防知识产权宣传月、专题研讨、编发有关教材等多种形式灵活开展。通过宣传教育,使所有国防知识产权相关人员认识国防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和重大价值,熟悉国防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明晰国防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的相关流程,从而牢固树立国防知识产权意识。
国防专利技术,最大的价值在于为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只有将科研成果转化运用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
在一项调查中,段国刚发现:95%国防专利发明人国防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对于国防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够深刻。很多发明人申报知识产权的直接目的是为课题鉴定、晋升职称增加“砝码”,而没有认识到其对提高武器装备建设水平和军队建设的重要作用,更没有从市场的角度进行考量,发掘其中的经济价值。
姜鲁鸣认为,国防专利技术,最大的价值在于为军队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只有将科研成果转化运用,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
其实,为了推进国防专利技术从军用转化为民用,国防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2015年起对已授权国防专利开展密级审核工作,并于今年3月初,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进行国防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来的首次集中发布。
有人认为,推动国防专利解密会起到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的作用,有助于释放国防系统长期积淀的创新要素。它可以促使军民创新要素组成新组合,从而产生意想不到的创新裂变效应。
在王伟海看来,国防专利解密只是一个突破口。要在经济优势与军事优势之间建立起良性循环,实现社会资源转化为双向互动的经济竞争力和军队战斗力,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需要一系列有效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
有关专家建议,推动国防专利技术从军用转化为民用,还需要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军民技术双向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国防专利解密信息定期公布的常态化。同时,还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增加有助于强化信息共享、开放竞争、双向转化、激励创新的政策制度供给,坚决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破除制度藩篱和利益羁绊,构建系统完备的科技创新军民融合政策制度体系。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发展概况一览
起步阶段
我国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1985年4月1日,首批国防专利申请的受理,拉开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的序幕。1990年7月30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当时的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国防专利条例》,标志着我国国防专利制度正式确立。2004年9月1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新的《国防专利条例》,这部法规成为我国国防知识产权领域现阶段重要的专门法规。
从国防专利工作起步,伴随着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工作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初步建立了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制度,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布了《国防专利条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中,明确了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内容;初步形成了一支包括国防专利审查人员、代理人员、管理和研究人员在内的专门人才队伍。
开始推动阶段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同年12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这两份文件,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目标、重点、任务和措施。自此以后,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开始进入推动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在这期间,国防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达30%,2010年一年的申请量就相当于2005年之前20年的总和。目前,以信息化为特征的高技术领域国防专利比例也不断增大。据统计,物理与电学领域的国防专利申请量占总量的比例,由2000年的38%跃升为2010年的55%,到2009年我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先进武器装备比10年前增加了15倍。我们参加新中国60周年国庆阅兵的武器装备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全面启动阶段
2009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要求,原总装备部会同各相关方面,成立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了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目标,主要分为近期目标和远期目标。近期目标是,近年内国防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健全,保护与管理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实现较大提升,国防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初具规模。远期目标是,到2020年建立完善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武器装备关键技术领域和军民融合高新技术领域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显著提升,拥有一支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满足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建设发展的需要,为增强国防科技整体实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的战略支撑。
全面实施阶段
近年来,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取得了重要的成效,突破了一系列瓶颈难题,成功地开展了相关试点示范工作,催生了一批核心知识产权。以国防专利为例,2012年的国防专利申请量,比2010年增长了36%。2012年8月,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会议举行,期间发布了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任务实施方案》,提出了65项工作任务,标志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已由论证阶段转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下一步我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的重心将主要放在三个方面:一是健全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制度,完善管理体系,提高基础支撑能力;二是明晰国防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推进实现合理定价,科学调节利益分配关系;三是强化国防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提高创新质量,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运用。
用好身边的“金山银山”
随着我国国防科技实力的不断提升,国防专利的身影出现在很多国防科技领域。前段时间,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国防知识产权局集中解密了3000余件国防专利。虽然已有一部分国防专利得到了解密,但还有大量的国防专利还“沉睡”在保险柜中。
按照日本的“都市矿山”的说法,“沉睡”的国防专利就是隐藏在我们身边的“金山银山”。他们一旦被充分利用起来,从军用真正转化为民用,就是一个巨大的金属矿藏,有无穷大的潜力。
放眼全球,美国、英国、俄罗斯、日本等军事强国高度重视国防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并已建立起较为成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强化国防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不断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我国国防知识产权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自1985年4月1日开展国防专利工作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国防专利制度,在激励国防科技自主创新,提高装备建设质量效益,促进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的国防专利制度与创新驱动发展的内在要求并不能保持一致,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近年来,随着军民融合上升为国家战略,很多原本仅用于国防的国家资源,开始重新配置优化组合,转向服务国民经济。国防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2015年起,对已授权国防专利开展密级审核工作,并于今年3月初,通过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进行国防专利制度实施30年来的首次集中发布。但从目前来看对于国防专利的运用并未形成长效机制,不妨借鉴发达国家运用国防专利的经验,从多方面着手改善现状。
首先,要健全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立国防知识产权顶层制度,开展《国防专利条例》修订工作,制定军用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防知识产权交流、国防知识产权诉讼、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奖励等法规,为各类行政机关、承研单位依法开展军品间国防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其次,完善国防知识产权成果价值体现机制。相关企业应大力推动供需双方在研制和采购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充分体现,并对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确保双方利益与诉求均能得到合理体现。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知识产权的潜在争端,尊重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
再次,充分利用国防知识产权保密解密制度。国防知识产权在向民用领域转化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应定期组织保密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国防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在保障国家利益和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对符合解密条件的知识产权及时申请解密,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解密后的国防知识产权向民用领域的转化。
此外,出台国防专利转化相关政策措施。一方面,尽快建立国防专利解密制度,在《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与解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国防专利降密解密实施细则,及时动态调整国防专利涉密情况;另一方面,加大对国防专利运用的资金支持,可通过各种金融优惠工具,加大对国防专利产业化的金融支持力度,加速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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