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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过孟山都吗?来看这家靠转基因技术雄霸一方的农作物公司是如何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

发布时间:2017-03-02 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 作者:苏聃 等
标签: 转基因 孟山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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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聃 何湘琼 张宇 吴浩 田野 朱宁

摘要 

孟山都作为转基因农作物领域的寡头公司,专利诉讼对于其已经是一种经营战略。本文将对孟山都的攻、防、布、守专利诉讼策略进行分析,并对转基因农作物领域专利诉讼的核心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专利无疑是孟山都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孟山都在转基因农作物领域,不管在技术创新还是在市场份额上,都依赖于其专利技术。专利问题对于孟山都而言,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性或者技术性方面,它已经成为决策者们制定战略时考虑的关键内容[1]。

孟山都在美国与很多企业、科研机构、个人等都发生过转基因相关的专利诉讼纠纷,其胜诉率接近80%。这些诉讼案件中不乏一些激烈的专利诉讼大战,而且侵权赔偿数额也非常的惊人。转基因农作物的专利诉讼已经成为孟山都的一种经营战略[2],不论诉讼是假借司法的名义来行公司收取许可费之实,或是成为协商谈判的筹码,经验丰富的孟山都已经通过诉讼控制了市场,维护了自身利益。

下面我们将通过诉讼案例,来对孟山都的诉讼策略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各大企业提供专利诉讼以及专利布局方面的启示。

通过专利无效削弱对手市场控制力

案情介绍:MON810转基因玉米是Monsanto公司运用现代生物技术手段开发推广的转基因玉米,其导入的CryIA基因可抗虫。由于MON810玉米整个植株都产生毒素,对心叶期发生的一代欧洲玉米螟防效高达96%左右,因而其商业化种植以来得到了种植业主的欢迎。

拜耳和先正达认为孟山都的新产品MON810侵犯了其专利权,分别对孟山都提起了诉讼。拜耳在地方法院胜诉,地方法院判决孟山都侵权,但之后巡回上诉法院在2004年3月30日又作出判决,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孟山都为了产品的推广,开始无效相关专利。经过多年的诉讼,最终美国巡回上诉法院在2008年4月23日作出判决:Monsanto胜诉,拜耳和先正达的相关专利无效或因不公平行为不能实施。

策略分析:在这个诉讼案件中,孟山都通过主动出击,无效了对手的相关专利,削弱了对手在该领域的控制力。而且孟山都的胜诉代表着,其已经为MON810转基因玉米扫清了专利路障。涉及MON810转基因玉米的诉讼持续了五年之久,受到了外界的广泛关注,因此,这场通过主动出击而最终获胜的诉讼大战也为MON810转基因玉米做足了宣传工作。MON810转基因玉米之后在全球得到了大范围的种植,在欧盟也被审批通过。

通过专利诉讼限制市场终端的侵权行为

孟山都将其研发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卖给农民,为了防止农民留种,而不再购买其种子,孟山都要求农民在购买孟山都种子时,签订技术使用契约。该契约43中约定:种子只能种植一次;不能将所购买的种子转卖或提供给他人:不能留种供自己或他人种植;不得进行研究、还原工程或分析其基因组成;一旦违约必须支付高达100倍的违约金;孟山都公司在农民购买种子后的三年之间有权力检查、检验农民田地上的作物;此外并约定孟山都所在地的Missouri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以下我们将通过两个案例来分析孟山都与农民之间的诉讼。

【案例1】 

案情介绍:Mississippi的农民McFarling在1997年以及1998年购买Roundup Ready soy bean,并分别签署了技术契约,支付授权金。契约中提到:我承认我已阅读并了解此契约的条款,并且同意契约内容。McFarling在契约上签名。契约内容要求:种子只能够被种植一次,而且要求被授权人不可留存种子,也不得将留存的种子提供给他人种植。McFarling承认其违反技术合约的条款,在某一季从其收获中留存了52500公升的种子,并在下一季加以种植。接下来的几季他一直重复这样的行为,他也表示如果不是被禁止,他打算在2001年种植从2000年留存下来的种子,而且其并未支付授权费用[3]。

孟山都向Eastern District of Missouri提出诉讼,主张McFarling侵犯专利权以及违反授权契约,并要求法院下初步禁制令。McFarling除了质疑Missouri的法院无管辖权之外,也提出许多反诉以及抗辩,包括违反反托拉斯法、专利权滥用,以及违反PVPA等等。最终美国上诉巡回法院作出判决,孟山都胜诉。该案的判决结果影响了之后很多孟山都与农民的诉讼案件判决。该案也被称为美国农民恶梦的开始。

【案例2】 

案情介绍:加拿大农民Schmeiser已经在加拿大Bayne市Bruno镇附近种植油菜将近五十年之久。其拥有九块农田,与邻近的农田尚有一大段距离。他向来都是留存部分的油菜种子加以种植,在诉讼前最后一次购买油菜种子是在1993年。其未曾购买Roundup Ready Canola,也从未签署相关技术使用契约。在1997 年7 月初时,Schmeiser在电线竿以及一号、二号、三号以及四号田沿着马路的水沟附近喷洒Roundup 除草剂,以进行例行的除草工作,数天之后,他注意到大多数的油菜植物在喷洒Roundup之后仍然存活。为了了解为何这些植物尚能存活的原因,他在二号田中进行了试验,沿着电线杆与靠近路边的地区喷洒了将近3公顷的面积,数天之后发现60%的油菜仍存活,且越靠近路边油菜存活下来的越多。1997 年的收获期间,Schmeiser将二号田中所有的油菜,包括路边存活的油菜,都加以收取。1998 年春天,这些种子与其他种子被种在九个农田里面,面积高达1030 公顷。最后,Schmeiser1998 年的油菜作物以142625 元的价格卖出。

孟山都通过私家侦探对其进行了调查,并提起诉讼。虽然被告提出许多抗辩,但地方法院驳回所有被告的主张,并认为孟山都的专利已经被侵害。地方法院的结论是:衡量双方提出的证据以及攻击防御方法后,结论是原告应获得胜诉并得到损害赔偿。理由是,被告的确在1998 年,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形下,明知或可得而知从1997 年作物所留存的种子含有抗除草剂特性却仍加以种植,且经检测后发现的确含有原告的专利基因及细胞,因而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将1998 年所收成的种子加以贩卖,又更进一步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之后,该案又经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加拿大联邦高等法院,最终孟山都胜诉[3]。
策略分析:这两个诉讼案件是孟山都为了控制市场终端,与农民之间的斗争。可以看出,孟山都为了防止农民留种,其对农民的监管是不遗余力的,不论对授权的农民还是未授权的农民。而且通过诉讼,法院已经形成的结论是“留种种植”的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目前孟山都与农民已经有大量的诉讼,但实际上发生的纠纷更多,因为农民在面对人力物力充足的种子公司时,为避免后续的诉讼引发更大的成本,可能更多选择和解了事[3],通过这样的方式,孟山都防止了留种行为的发生,并实现了对市场终端的监管和对市场的控制。

通过基础基因争夺开拓新市场

案情介绍:Bt基因为一种抗虫基因,其拥有巨大的市场价值,该基因引起了一些大公司的高度关注, 并且他们希望利用知识产权将这些基因和技术转化为自己独占的权利。麦考根公司较早获得了Bt基因的专利所有权,但孟山都也很快申请了相关专利,并快速的进行了组合专利的布局。之后麦考根与孟山都为了争夺Bt基因的专利所有权,开始了长达10年的专利诉讼纠纷。

首先,麦考根在加利福尼亚州诉孟山都的抗虫土豆侵权。麦考根主张孟山都公司获得美国环境保护署批准商业化的转基因抗昆虫马铃薯所涉及的基因,在麦考根专利的保护范围内,虽然具体的核苷酸序列不同,但其氨基酸序列相同。孟山都主张其在麦考根专利发布以来,并没有进行任何开发使用Mycogen专利覆盖的方法,而其抗虫土豆的研发和培育是在麦考根专利公布之前。孟山都提交了相关证据。1995年9月22日,地方法庭判决认为,孟山都没有侵权,因为孟山都产品的制造在麦考根专利发布之前。

1995年8月27日,麦考根在宾夕法尼亚州诉孟山都侵权,麦考根认为孟山都在与其进行收购谈判时,偷窃了涉及该专利的信息,孟山都在偷窃信息之后的4-6月进行了专利申请,这些专利与麦考根的专利完全相同或非常相似。1996年2月16日,法庭判决,双方可以维持各自观点,但均需要进一步提交证据。

1996年3月19日孟山都在特拉华州诉麦考根侵权,麦考根再次反诉孟山都盗用其商业秘密,违反合同等内容,1999年8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麦考根不侵权。

1999年麦考根在特拉华州诉孟山都侵权,孟山都反诉麦考根相关专利无效,最终法庭认为孟山都侵权,且维持麦考根专利的有效性。

在2001年麦考根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再次诉孟山都侵权,孟山都认为麦考根没有积极实施应用该发明,应该无效该专利,但麦考根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工作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实施。法庭最终认为由于孟山都构思时间在麦考根专利公布之前,因此孟山都不侵权,同时也维持了该专利有效。在2004年麦考根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再次诉孟山都侵权,最终法庭判决孟山都不侵权。经过多年的诉讼,孟山都和麦考根最终均同意撤销上诉,达成和解。

策略分析: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Bt基因的专利申请方面,一开始孟山都并不占优势,但孟山都抓住了一些机会及时的在相关领域进行了专利布局,这些专利的存在使孟山都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与麦考根抗衡,而且因为其专利为组合专利,也给了对手更大的压力,在市场方面也减弱了麦考根的控制力,这些专利的及时布局也是影响最终成功和解的关键因素。

通过已有专利守护已有市场

案情介绍:2002年,孟山都和杜邦达成以非独占专利许可协议,孟山都授予杜邦在其先锋种子生产中使用EPSPS基因的专利许可。2006年,杜邦自主研发具有草甘膦抗性的Optimum GAT基因,之后又培育了将Optimum GAT基因和孟山都的EPSPS基因相叠加的大豆和玉米品种。孟山都认为这种行为违反合同,而且专利侵权。

杜邦反诉孟山都滥用专利实施垄断,将反竞争限制插入其许可协议,并阻碍其它相似产品进入市场。孟山都公司认为这种“叠加使用”的行为侵犯了孟山都公司的权利,违反了美国专利法,希望法院能终止杜邦的侵权行为。孟山都还表示,虽然双方在2002年曾达成协议,孟山都授予杜邦在其先锋种子生产中使用EPSPS基因的专利许可,但是当时杜邦曾经承诺不会将孟山都的耐草甘膦产品、EPSPS基因与其他类型的耐草甘膦基因叠加使用,而现在的Optimum GAT明显是一种新的耐草甘膦基因,这种行为违反了协议。

针对孟山都侵权的指控,杜邦认为,孟山都通过法律诉讼和其他一些攻击性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进而胁迫消费者、孟山都的合作者与竞争者,孟山都声称的所谓的“叠加使用”不过是为了限制有竞争力的新品种。2

010年6月28日,该案进入一个保护令程序。保护令是为了限制在法庭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文件中包含的机密信息的传播,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金融和商业信息。根据保护令,法院归档了若干备忘录意见和信息。法院在信息整理过程中发现杜邦知道其与孟山都2002年的协议中是禁止其研发以及商业化与EPSPS基因相叠加产品的,因此,法院认为杜邦针对侵权和违反协议作出了虚假陈述和抗辩,针对这种行为,法院将给出严厉的制裁,以制止及警告杜邦这种滥用司法程序的行为。

2012年8月1日,美国圣刘易斯地区法院判决杜邦先锋公司侵犯孟山都专利权以及违反协议,杜邦公司需赔付孟山都10亿美元。2013年3月,两家公司就该项转基因种子技术专利权的法律诉讼达成和解,并撤回针对彼此的反垄断和专利侵权指控,同时达成一项17.5亿美元的新协议。

根据协议,杜邦将在2014年到2017年之间每年向孟山都支付固定的专利许可费用,总额为8.02亿美元。从2018年开始,杜邦还将在合同存续期间为孟山都的Genuity RoundupReady 2 Yield大豆转基因技术和Genuity Roundup Ready 2 Xtend技术支付每件产品的专利许可费用,从而换取继续使用孟山都技术的权利;到2023年以前,每年最低付款的累积金额将会达到9.5亿美元。

策略分析:孟山都公司在抗草甘膦转基因作物研制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相关研发成果也通过专利进行了保护,而且专利布局严密,这些专利使孟山都公司在抗草甘磷转基因作物领域有了强大的控制力,其他公司只要涉及EPSPS(CP4)基因方面的研究,就必须获得孟山都公司专利许可并且向它缴纳大量的许可金,这样才能将成果进行商业化推广。从该诉讼案件可以看出,孟山都通过专利诉讼守护着其在该领域的主导地方,并且通过诉讼让其专利的价值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体现。

结语 

专利诉讼对于孟山都而言不再是单纯的法律术语,而是企业商业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自身根本权益的一种手段。从上述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孟山都在专利诉讼中的攻、防、布、守策略,通过专利无效削弱对手市场控制力即为攻,通过专利诉讼限制市场终端的侵权行为即为防,通过基础基因争夺开拓新市场即为布,而通过已有专利守护已有市场即为守。但是不论从哪个角度,孟山都的目的都在于以最大限度地打击竞争对手、控制市场终端,以确保其商业利润及市场占有率,建立或维护自己的优势地位。

对于孟山都而言,其所有的战略和策略的核心是其专利的控制力。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转基因农作物领域有一个技术解决问题,权利控制市场的过程。即寡头公司首先会通过大量资金的投入来进行技术研发,该技术可以解决一个目前大家都想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对该技术进行专利保护,不断从技术的宽度、深度和高度,专利的时间、空间和组合等多个角度来进行布局,从而完成对专利控制力的提升,最终通过专利所赋予的权利来控制市场。总之,各种专利诉讼的基础还在于专利的控制力,而通过战略性的专利布局完成对专利控制力的提升是孟山都在后期诉讼中获胜的重要因素。对于我国企业,我们同样应该重视前期的基础专利布局。高水平的专利布局可以为我们的专利诉讼提供了决策支持信息,同时也降低各类诉讼的风险。(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参考文献: 

[1]Grazia D.. Corporate strategic technologicalpartnerships in the European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ndustry. Research Policy, 2000, 29(9): 1015-1031

[2]H. Jackson Knight.Patent Strategy for Researchers and Research Managers. 2nd edition. New York:John Wiley & Sons. Ltd., 2001, 15-20

[3]谢铭洋、杨扩举、林佳莹,植物品种专利的侵权事件与案件解析,专利法保护植物品种之法制趋势研讨会,200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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