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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被客户问一个问题:
“我的发明多久能够拿到专利权?”
多久呢?3-5年!
“为什么要这么久?”
因为专利审查要经历初步审查,18个月公开,然后才能......
“等等,等等,什么公开?公开什么?为什么公开?我研究这么久的技术不能够替我保密,以后还怎么快乐的申请?”
冷静!小编今天专门跟大家聊聊“发明公开”是怎么一回事儿!
话说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距离专利制度的诞生有500多年,距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也有80多年,工业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专利制度的重要性,每年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人呈几何倍增加。于是对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的国家面对日益增加的申请积压扛不住了!那时候还没有什么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也没有什么数据交换、优先权文件交换、案卷信息交换,优秀的审查员更是难找。千万不要质疑这句话,据说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头脑在专利审查工作中想申请二级技术专家都没有获得批准,只得到了一个三级技术专家的职位,可见审查员不是一般的头脑!
总之呢就是荷兰啦,德国啦这些欧洲国家的专利审查机构不堪重负开始寻找出路。欧洲国家跟某些国家的办事思路不同,某国如果遇到这种问题很简单,扩招扩建,人有的是。但是欧洲国家不行,人是稀缺资源,所以他们的解决方向就是两个,第一个是信息化,上文中提到的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都是来自于欧洲。
另一个解决方向就是在程序上找出路。澳大利亚、荷兰、当时的联邦德国、民主德国等率先采用了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审查滞后而造成的情报公开不及时的问题,减少了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工作量,同时也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此后这一制度为多数审查制国家相继仿效并被公认为是专利实质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定义:在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待一定期限后再作实质审查,是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视专利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定。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如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其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
早期公开,公开的是什么?
目前我国专利审查有两次公开,一次叫做公布,一次叫做公告,而我们所说的早期公开就是指的公布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公布的内容基本上是申请文件的全部信息和内容!
为什么早期公开?
除了刚刚讲过的历史原因,为了解决积压案件和情报及时的原因,以及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有利于让社会及时了解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避免重复投资,节省社会财富,加快和促进技术进步等等,早期公开也有非常多有利于申请人的优势。
有利于技术再开发或者转让
很多技术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尚未达到可立即商业生产的状态,专利申请公开公布后,任何人都能够查询到该专利技术,如果对自己的技术有足够的自信和前景预期,就可以迅速寻找合作伙伴进行产品商业化的合作开发,或者寻找领域内具有商业实力的受让人/被许可人,加快盘活技术,不仅能够弥补后续实质审查/年费的费用,还能够赢得新一轮的研发资金。
能够获得临时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是对已经公开公布的发明专利独有的临时保护规定。
虽然现实生活中,最终能够获得临时保护的前提是发明专利是否能够获得授权,但是先行监测技术是否被他人使用,并在公开公布后立即进行通知警告至少能够适当抑制他人借鉴/仿冒使用的情况。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使早期公开的时间进一步提前。如果对自己的技术自信并且市场时机适当,请求提前公布公开能够更早进入临时保护阶段,专利赔偿跟侵权时间和盈利情况成正比,提早公开进入临时保护能够有利于获得更多的补偿。
阻止类似申请获得授权
从申请到公开公布,任何人无法查询到该专利技术的内容,申请人的技术获得很好的保密,但是这种保密的代价是,你的技术也不能作为现有技术阻止在此期间类似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并最终获得授权。
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该条款并未排除类似技术不能获得专利权。同样和类似在法律上具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你的发明技术处于公众未知的阶段,自然也不能证明其他类似发明人获得启发和借鉴,只能说在世界上几乎相同的时间段,产生了相似的智慧成果,这些相似的智慧成果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具有平等的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但是一旦发明专利公开公布,即处于公众能够获得范围内,就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上文中已经提过,发明专利有两次公开,一次是18个月公布(可申请更提前公开,约4-6个月时公开),一个是最终授权的公告(平均3年以上),显然18个月时先行公开在这一点上是对申请人有利的。
公布之后我的技术还是我的吗?
公布并不影响你获得专利权的独占的机会。虽然社会公众能够获知申请文件中表述的技术,但是也仅仅是看着而已。因为专利法规定在先申请原则,即相同的发明创造只保护先申请的人,如果有人copy你的技术,无论是拿去申请专利或者实施使用,都不会法律保护,相反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利早期公开之后就可以等着授权了吗?
就像参加高考不一定能取得大学录取通知书一样,公开公布只是授权的前置程序,专利被公开公布并不代表这一定会被授权!
不能通过实质审查,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没有履行相关手续都可能导致发明专利申请最终没有得到专利授权。
专利申请如果最终没有获得相应授权,则当初公开的全部技术内容都成了公知技术。如果该公知技术并没有在其他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技术。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的原因是因为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那我们就要反省是不是没有做好研发前和研发过程中的检索和技术发展监测啦。
死活不想公开怎么办?
涉及到武器和国防设备的,可以到国家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但是作为普通申请人的你有机会涉及到武器和国防设备么?在这个如今买把水果刀都过不了地铁安检的时代,想起来也是怕怕的。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发明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那么可以告诉代理人申请保密专利,请求国家专利局不公布。
有没有什么是我们可以不公开的?
有的,至少发明人是可以不公开的。某些发明人可能因为专利内容比较敏感或者有其他方面的因素,不想公开自己的名字,那么只要选择不公开发明人就不会有人知道这么X的发明是你研发的了。
早期公开的弊端
当然凡事有利就有弊,公开之后虽然可以获得临时性保护,但是这种临时保护并不是特别充分的法律保护,毕竟我们还没有拿到专利权嘛。专利申请人只能请求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诉争;专利申请技术一旦公开,就进入了现有技术的领域,即便申请人申请撤回,也失去按照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价值,有些事情失去了就是失去啦,一旦公开,精明的竞争对手们也就获得了解专利申请技术机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专利申请人疏于改进创新,就非常有可能输掉新一轮的创新竞赛哦!
“我的发明多久能够拿到专利权?”
多久呢?3-5年!
“为什么要这么久?”
因为专利审查要经历初步审查,18个月公开,然后才能......
“等等,等等,什么公开?公开什么?为什么公开?我研究这么久的技术不能够替我保密,以后还怎么快乐的申请?”
冷静!小编今天专门跟大家聊聊“发明公开”是怎么一回事儿!
话说在上个世纪的60年代,距离专利制度的诞生有500多年,距离《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也有80多年,工业社会已经充分认识到专利制度的重要性,每年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人呈几何倍增加。于是对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的国家面对日益增加的申请积压扛不住了!那时候还没有什么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也没有什么数据交换、优先权文件交换、案卷信息交换,优秀的审查员更是难找。千万不要质疑这句话,据说爱因斯坦这样伟大的头脑在专利审查工作中想申请二级技术专家都没有获得批准,只得到了一个三级技术专家的职位,可见审查员不是一般的头脑!
总之呢就是荷兰啦,德国啦这些欧洲国家的专利审查机构不堪重负开始寻找出路。欧洲国家跟某些国家的办事思路不同,某国如果遇到这种问题很简单,扩招扩建,人有的是。但是欧洲国家不行,人是稀缺资源,所以他们的解决方向就是两个,第一个是信息化,上文中提到的EPOQUE、DOCDB、INPADOC、Espacenet、Patent Translate、PATSTRAT、ePHOENIX、BiSSAP都是来自于欧洲。
另一个解决方向就是在程序上找出路。澳大利亚、荷兰、当时的联邦德国、民主德国等率先采用了早期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因审查滞后而造成的情报公开不及时的问题,减少了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工作量,同时也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此后这一制度为多数审查制国家相继仿效并被公认为是专利实质审查程序的发展趋势。
“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定义:在申请案通过形式审查后,将申请案的内容公开,待一定期限后再作实质审查,是否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视专利申请人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而定。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如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其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
早期公开,公开的是什么?
目前我国专利审查有两次公开,一次叫做公布,一次叫做公告,而我们所说的早期公开就是指的公布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公布的内容基本上是申请文件的全部信息和内容!
为什么早期公开?
除了刚刚讲过的历史原因,为了解决积压案件和情报及时的原因,以及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有利于让社会及时了解技术的最新发展动态,避免重复投资,节省社会财富,加快和促进技术进步等等,早期公开也有非常多有利于申请人的优势。
有利于技术再开发或者转让
很多技术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尚未达到可立即商业生产的状态,专利申请公开公布后,任何人都能够查询到该专利技术,如果对自己的技术有足够的自信和前景预期,就可以迅速寻找合作伙伴进行产品商业化的合作开发,或者寻找领域内具有商业实力的受让人/被许可人,加快盘活技术,不仅能够弥补后续实质审查/年费的费用,还能够赢得新一轮的研发资金。
能够获得临时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是对已经公开公布的发明专利独有的临时保护规定。
虽然现实生活中,最终能够获得临时保护的前提是发明专利是否能够获得授权,但是先行监测技术是否被他人使用,并在公开公布后立即进行通知警告至少能够适当抑制他人借鉴/仿冒使用的情况。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使早期公开的时间进一步提前。如果对自己的技术自信并且市场时机适当,请求提前公布公开能够更早进入临时保护阶段,专利赔偿跟侵权时间和盈利情况成正比,提早公开进入临时保护能够有利于获得更多的补偿。
阻止类似申请获得授权
从申请到公开公布,任何人无法查询到该专利技术的内容,申请人的技术获得很好的保密,但是这种保密的代价是,你的技术也不能作为现有技术阻止在此期间类似技术申请专利保护并最终获得授权。
专利法第九条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该条款并未排除类似技术不能获得专利权。同样和类似在法律上具有泾渭分明的界限。你的发明技术处于公众未知的阶段,自然也不能证明其他类似发明人获得启发和借鉴,只能说在世界上几乎相同的时间段,产生了相似的智慧成果,这些相似的智慧成果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具有平等的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但是一旦发明专利公开公布,即处于公众能够获得范围内,就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上文中已经提过,发明专利有两次公开,一次是18个月公布(可申请更提前公开,约4-6个月时公开),一个是最终授权的公告(平均3年以上),显然18个月时先行公开在这一点上是对申请人有利的。
公布之后我的技术还是我的吗?
公布并不影响你获得专利权的独占的机会。虽然社会公众能够获知申请文件中表述的技术,但是也仅仅是看着而已。因为专利法规定在先申请原则,即相同的发明创造只保护先申请的人,如果有人copy你的技术,无论是拿去申请专利或者实施使用,都不会法律保护,相反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专利早期公开之后就可以等着授权了吗?
就像参加高考不一定能取得大学录取通知书一样,公开公布只是授权的前置程序,专利被公开公布并不代表这一定会被授权!
不能通过实质审查,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没有履行相关手续都可能导致发明专利申请最终没有得到专利授权。
专利申请如果最终没有获得相应授权,则当初公开的全部技术内容都成了公知技术。如果该公知技术并没有在其他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这些技术。
如果没有获得授权的原因是因为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那我们就要反省是不是没有做好研发前和研发过程中的检索和技术发展监测啦。
死活不想公开怎么办?
涉及到武器和国防设备的,可以到国家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但是作为普通申请人的你有机会涉及到武器和国防设备么?在这个如今买把水果刀都过不了地铁安检的时代,想起来也是怕怕的。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发明涉及到国家的重大利益,那么可以告诉代理人申请保密专利,请求国家专利局不公布。
有没有什么是我们可以不公开的?
有的,至少发明人是可以不公开的。某些发明人可能因为专利内容比较敏感或者有其他方面的因素,不想公开自己的名字,那么只要选择不公开发明人就不会有人知道这么X的发明是你研发的了。
早期公开的弊端
当然凡事有利就有弊,公开之后虽然可以获得临时性保护,但是这种临时保护并不是特别充分的法律保护,毕竟我们还没有拿到专利权嘛。专利申请人只能请求支付适当的费用,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诉争;专利申请技术一旦公开,就进入了现有技术的领域,即便申请人申请撤回,也失去按照技术秘密进行保密的价值,有些事情失去了就是失去啦,一旦公开,精明的竞争对手们也就获得了解专利申请技术机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专利申请人疏于改进创新,就非常有可能输掉新一轮的创新竞赛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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