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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企业向国外 申请专利 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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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金使用范围是,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这项激励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国知发管字[2012]67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
专项资金实行事后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在外国国家(地区)完成国家公布阶段和正式获得授权后分两次给予资助。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两个阶段的资助总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
这项激励的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印发〈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47号)《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细则(暂行)》(国知发管字[2012]67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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