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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未雨绸缪跨越出口反不正当竞争“新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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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微软在其2012财年反盗版诉讼报告中特别提及我国浙江宁波一家服装制造商因使用盗版WIndows、Office、Visual Studio等软件受美国加州总检察长指控不正当竞争一案,尽管该案是我国企业首次被美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法案起诉,鉴于美国各州在积极推动新法案实施,而美国是我国制造业最大出口市场,美国知识产权制度领域这一新变化值得充分重视,应及早作好应对之策。
美国华盛顿州、路易斯安那州、马塞诸塞州等近年先后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修订法案(称为《销售产品——窃取或盗用信息技术法》,以下简称新法案)。新法案制裁措施严厉,诉讼启动灵活,并通过规定与产品制造商存在合同关系的经销商或销售商的补充赔偿责任,使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制约和监督,起到协助执法作用,这决定了新法案具有较强适用性。其要点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再局限于出口至美国的产品本身是否侵权,而是以“禁止借此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之名,对生产、销售、运输等经营环节中使用非法信息技术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大大地扩展了打击范围。
新法案在提高对美出口国家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压力的同时,对以美国为主要出口国的我国制造业企业设置了十分严厉的知识产权新“门槛”,以达到保护和扶持美国本地相关产业的目的,可谓一箭双雕。其实质是美国在日益不满WTO框架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情况下,利用其他国家制造业出口对其市场依赖度较高的有利形势,动用国内立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之名,将其知识产权保护之手直接伸到向其出口产品的他国之内。
新法案将对我国制造业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首先,我国制造业对美出口将面临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合规性审查的“新门槛”。受该法案实施影响,美国各大进口商和经销商为避免反不正当竞争官司累及自身,将在有关贸易合作中对我国产品制造商、出口商提出使用合法信息技术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并有可能增加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合规性审查环节,由此在事实上构成国内制造业对美出口贸易中一道无形的“新门槛”。
其次,工业企业计算机预装正版软件工作压力增大。新法案所规范的客体即盗版信息技术产品,远不是目前计算机所预装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所能涵盖的。除硬件外,各类电脑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办公软件、管理软件、财务软件等都在规范对象之列。这无疑使当前的计算机预装正版软件工作增加新的压力。
再次,我国制造业对美出口将面临更多贸易摩擦。除337调查外,以著作权侵权为由的知识产权纠纷将显著增加,我国制造业对美出口将面临规模更大、方式更多样的贸易摩擦。
最后,中美之间围绕信息技术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市场份额不断增加,美国倍感不安。为压制我国,继续保持该领域的世界领先优势,美国一方面动辄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对我国信息技术转让,并于近期出台专门法令禁止政府采购中使用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对我国相关产品封闭市场;另一方面以维护公平竞争贸易秩序之名祭出的反不正当竞争新法案,将促使进入美国市场的制造业企业优先选用美国正版信息技术产品,以免招惹官司。
已有案件初步显示了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新法案在打击非法使用信息技术产品、禁止不正当竞争方面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真枪实弹。为应对新法案带来的挑战,跨越对美出口新“门槛”,建议如下:
第一,结合两化融合,推动工业企业合法使用信息技术产品。在正在征求意见的国家信息化标准制定过程中,将使用正版信息技术软件纳入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加强相关考核工作;在国家和省市信息化规划中将使用正版软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二,巩固既有成果,积极稳妥扩大预装正版软件种类范围。继续做好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工商、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保持对盗版软件的高压态势;在合适时机积极稳妥地扩大预装正版软件的种类范围,逐步扩展到办公软件、安全软件等主要软件类别。
第三,增强自身实力,提升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应积极研发软件合规性监测技术,开展软件合规性监测服务,以及软件资产管理服务以保持软件合规性;信息技术产业和国产软件产业应自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质量品牌和产业竞争力,为工业企业采用信息技术产品提供更多选择。
第四,主动学习提高,重点加强软件著作权管理和运用能力建设。企业应提高软件著作权管理运用能力,将管理和合法使用正版软件贯穿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运输、销售、宣传推广等各个环节;建立软件著作权合规性自我审查机制,自觉开展软件著作权合规性审查业务;认真学习和研究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案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此类纠纷应对能力,并积极为我所用,利用该法打击其他国际竞争对手,占据市场份额。
美国华盛顿州、路易斯安那州、马塞诸塞州等近年先后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修订法案(称为《销售产品——窃取或盗用信息技术法》,以下简称新法案)。新法案制裁措施严厉,诉讼启动灵活,并通过规定与产品制造商存在合同关系的经销商或销售商的补充赔偿责任,使各行为主体间相互制约和监督,起到协助执法作用,这决定了新法案具有较强适用性。其要点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再局限于出口至美国的产品本身是否侵权,而是以“禁止借此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之名,对生产、销售、运输等经营环节中使用非法信息技术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大大地扩展了打击范围。
新法案在提高对美出口国家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压力的同时,对以美国为主要出口国的我国制造业企业设置了十分严厉的知识产权新“门槛”,以达到保护和扶持美国本地相关产业的目的,可谓一箭双雕。其实质是美国在日益不满WTO框架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效果的情况下,利用其他国家制造业出口对其市场依赖度较高的有利形势,动用国内立法,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之名,将其知识产权保护之手直接伸到向其出口产品的他国之内。
新法案将对我国制造业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首先,我国制造业对美出口将面临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合规性审查的“新门槛”。受该法案实施影响,美国各大进口商和经销商为避免反不正当竞争官司累及自身,将在有关贸易合作中对我国产品制造商、出口商提出使用合法信息技术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并有可能增加信息技术产品使用合规性审查环节,由此在事实上构成国内制造业对美出口贸易中一道无形的“新门槛”。
其次,工业企业计算机预装正版软件工作压力增大。新法案所规范的客体即盗版信息技术产品,远不是目前计算机所预装的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所能涵盖的。除硬件外,各类电脑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办公软件、管理软件、财务软件等都在规范对象之列。这无疑使当前的计算机预装正版软件工作增加新的压力。
再次,我国制造业对美出口将面临更多贸易摩擦。除337调查外,以著作权侵权为由的知识产权纠纷将显著增加,我国制造业对美出口将面临规模更大、方式更多样的贸易摩擦。
最后,中美之间围绕信息技术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市场份额不断增加,美国倍感不安。为压制我国,继续保持该领域的世界领先优势,美国一方面动辄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限制对我国信息技术转让,并于近期出台专门法令禁止政府采购中使用我国信息技术产品,对我国相关产品封闭市场;另一方面以维护公平竞争贸易秩序之名祭出的反不正当竞争新法案,将促使进入美国市场的制造业企业优先选用美国正版信息技术产品,以免招惹官司。
已有案件初步显示了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新法案在打击非法使用信息技术产品、禁止不正当竞争方面不是纸上谈兵,而是真枪实弹。为应对新法案带来的挑战,跨越对美出口新“门槛”,建议如下:
第一,结合两化融合,推动工业企业合法使用信息技术产品。在正在征求意见的国家信息化标准制定过程中,将使用正版信息技术软件纳入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加强相关考核工作;在国家和省市信息化规划中将使用正版软件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二,巩固既有成果,积极稳妥扩大预装正版软件种类范围。继续做好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工商、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保持对盗版软件的高压态势;在合适时机积极稳妥地扩大预装正版软件的种类范围,逐步扩展到办公软件、安全软件等主要软件类别。
第三,增强自身实力,提升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自主创新能力。企业应积极研发软件合规性监测技术,开展软件合规性监测服务,以及软件资产管理服务以保持软件合规性;信息技术产业和国产软件产业应自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质量品牌和产业竞争力,为工业企业采用信息技术产品提供更多选择。
第四,主动学习提高,重点加强软件著作权管理和运用能力建设。企业应提高软件著作权管理运用能力,将管理和合法使用正版软件贯穿于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运输、销售、宣传推广等各个环节;建立软件著作权合规性自我审查机制,自觉开展软件著作权合规性审查业务;认真学习和研究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案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此类纠纷应对能力,并积极为我所用,利用该法打击其他国际竞争对手,占据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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