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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法院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专利发明目的

发布时间:2014-08-01 来源:正义网 作者:袁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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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就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法院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符合专利发明目的 

        为确保专利法的正确实施,明确和统一专利审判标准,继2009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行政裁判撤销的,权利人可以重新起诉。 

        意见稿明确,对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的语法、文字、标点、符号、图形等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可以清楚地得出唯一理解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唯一理解予以认定。权利要求记载的文字含义清楚,但说明书的相应描述与其根本冲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含义不明,运用法定的解释方法仍无法确定其限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符合专利的发明目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在报纸、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期为1个月,请社会各界人士于2014年9月1日前反馈修改意见。书面意见请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第一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zhuanliyijia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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