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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知识产权法院层级: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选择题

发布时间:2014-07-0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 作者:谭翊飞,张凡,申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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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界讨论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层级,以实现同类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一致性。 

        司法改革正在小步疾行式推进。6月6日,中央深改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7月7日,在由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共同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现实与理想座谈会上,来自法学界和法院系统的官员对设立知识产权的方案进行了热烈讨论。 

        多名来自法学界和法院系统的官员称,按照方案,北京、上海、广东将设立三家中级法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 

        一位法学界人士称,8月份将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可能会讨论是否授权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议题。如果顺利,知识产权法院将在年内挂牌成立。 

        此前,法学界均冀望于设立一家高级法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以解决审判标准不一的问题,但目前的方案能否解决这一问题仍存疑。 

        如何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今年4月2日,时隔8年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启动了专利法执法检查。6月23日,副委员长陈竺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了检查情况的报告,据《法制日报》报道,报告建议,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依法稳妥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 

        7月3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在武汉召开。有参会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知识产权法院话题亦被讨论,一位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在会上提出,是否需要针对知识产权法院制定特别的审判规则和程序。 

        目前,全国所有高级法院,以及400多家中级、基层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庭,专业知识产权法官近3000人,每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近10万件。 

        一位法学界人士称,8月份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可能会讨论是否授权最高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1984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在取得这一授权两周后,最高法院下发了海事法院具体设置的文件。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必须取得立法机关的授权”,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曲三强告诉记者。但他认为,如何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仍待探讨。 

        最早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列举”了专门法院为“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知识产权法院的呼吁者陈情时,有关方面即以《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专门法院中没有知识产权法院为由拒绝。 

        组织法2006年最近一次修订后,专门法院被以“军事法院等”的形式描述,同时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这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预留了制度空间。 

        “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被列入中央司法改革,因此不仅要设立三家全新的法院,还要解决司法体制中一些深层次问题”,一名法院系统人士称,“比如如何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和法官的任职条件、程序等”。 

        知识产权法院的前世今生 

        “1980年专利法草案写到第7稿时,开始考虑要不要设立专利法院”,北京务实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程永顺说。程永顺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曾任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专利法草案一共起草了25稿,最终没有提及专利法院。 

        但赶在1985年4月《专利法》实施前,最高法院在当年2月下发了《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国几十家中级法院审理专利一审案件。直到现在,除了少数得到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能审理专利案件的中级法院名单也只是稍作扩大。 

        造成专利审判体制如此特殊的原因,在于专利纠纷案件技术性极强,这也为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留出了空间。 

        1993年,当时的北京市中级法院成立了国内首个知识产权庭,程永顺记得,在成立知识产权庭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费宗祎说,“如果早一点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不至于那么困难”。北京市中院知产庭成立短短半年内,迎来了36拨国外访问团。 

        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称《纲要》),在“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一节中,写到“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当时提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主要是针对专利等技术性强的案件”,参与《纲要》论证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纲要》的前期报告分为20个专题,其中“执法”专题由社科院法学所承担,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其中一节。 

        研究者比较了德、美、日等国方案,认为国内“还不具备在北京设立一家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条件”,转而提出在北京、上海、广州、西南和西北各设立一家上诉法院的方案作为过渡。 

        “当时全国只有60多家中级法院可以审理专利一审案件,但30多个高级法院都可以受理二审案件,这就造成有的内地高院一年都没有二审案件,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不可能达到较高的审判水平”,上述人士说。 

        至于要不要成立中级法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当时没敢明确提,只是简单介绍了国外经验”,上述人士称,“这是因为当时考虑不要对现有司法体制改动太大”。 

        令研究者没想到的是,《纲要》的想法很可能变为现实,不过争议犹存。 

        为什么是中级法院? 

        设立中级法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现了与其他专门法院设置的一致。在我国司法体制下,除了较特殊的军事法院分为三级体制,处于顶尖的解放军军事法院相当于高级法院级别外,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油田法院和林业法院最高均为中级法院级别。 

        铁路运输法院本来设置了高级法院,但由于存在办案周期较长、效率较低、成本较高等弊端,1987年,最高法院下通知撤销了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海事法院一直被当做我国司法审判的成功经验,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和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甚至被国际司法界认为是全球海事司法的中心之一。 

        而目前国内10家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级别,其上诉案件由所在地的高级法院受理。 

        有法学界人士认为,未来在北京、上海、广东的三家中级知识产权法院可能是仿照海事法院的做法,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著作权案件可以由基层法院一审,而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设计图等技术性强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那么,新设立的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也只能受理技术性强的专利等案件的一审,二审还是分散在不同省、市或区的高级法院。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首先是为了实现同类案件判决的一致性”,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郑友德说。 

        他介绍,在四川省高院和山东省高院曾审理了两起性质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曾有一家企业认为另外15家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在河南省提起了15起诉讼,结果审判结果8赢7输。 

        “我觉得,知识产权法院应该承担专利案件的终审功能”,郑友德说。多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告诉记者,只有在负责终审的高级法院级别上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才能够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同案同判。 

        郑友德还认为,知识产权法院还应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的稳定、案件的可预见性,以及判决的可实施性,这些均需高级法院级别的知识产权法院才能落实。 

        但将所有二审案件集中在一家或几家知识产权法院,是否会导致知识产权法院工作量过大?有法院系统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每年约10万件知识产权案件中,有约5万件为技术性不高的著作权案件,此外大量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二审案件每年不到两万件。 

        亦有社科院学者提出,可以考虑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设计图等技术性强的二审案件归口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而著作权、商标等技术性不强的二审案件仍归各高级法院审理。 

        将知识产权法院设置为中级法院级别,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包括,其管辖权为平行管辖亦或专属管辖?也就说,以后全国的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是全部归这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还是按照现有规则,知识产权法院同其他普通法院一起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来自法院系统的知情人士透露,现有方案并未做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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