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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电子商务化”趋势明显
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的普及,在为广大市民购物带来方便的同时,客观上也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提供了一个平台。
2010年至2013年,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四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1件79人,其中,通过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犯罪计23件56人,占该院办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总数的74.2%,特别是2012至2013年,该院所办理的涉及知识产权犯罪14件案件均通过网购等平台完成。办案人员表示,知识产权犯罪“电子商务化”发展趋势明显,应引起高度重视。
涉案领域广侵权品牌多
“劳力士、浪琴、雷达、天梭等知名品牌手表,苹果手机,香奈儿、爱马仕、博伯利、巴宝莉、路易斯威登、寇驰等国际知名品牌的箱包皮具等等假货在网上都可以买到。”淮阴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姚伟说。
据姚伟介绍,被侵权的除知名品牌外,还有日常生活中的汰渍、奥妙、雕牌、潘婷、飘柔、沙宣、六神牌花露水等洗涤保洁产品,耐克、阿迪达斯等运动服装、洋河蓝色经典系列、今世缘系列、双沟系列等酒类,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产品,甚至包括济钢热轧带肋钢筋、“安宜”和“安益”等品牌钢瓶护罩以及“兰炼”、“金鹿”、“一汽”等品牌的润滑油、制动液、防冻液等百余种品牌产品。
据该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秦健介绍,四年来该院办理的利用网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涉及服装鞋包、运动健身、电子数码、家具建材、烟酒日化、汽车养护、影视文化等十多个电子商务项目领域。
作案半径宽侵权手段多
“现在通过网络侵犯知识产权,作案人、受害人的范围更宽更广,打击的难度也明显增大。”淮阴检察院多年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官朱晓华认为。
该院办理的通过网络电子商务平台犯罪23件56人中,仅有7人是本区居住人员,所占比例仅为12.5%;外省人员跨省作案为49人,分布于山东、浙江、上海、福建、广东、河南、安徽、北京、新疆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据朱晓华介绍,不法分子侵权呈现专业化、科技化特征。他们采取化整为零、流动生产、南店北销、东产西售、分区销售、遥控指挥等多种手段作案。
“仿冒名牌商品制作地和销售地多为普通居民小区、城市郊区或农村村庄等隐秘地点。他们往往是在此地生产假冒产品,在彼地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然后在第三地贴标签销售,并通过网店快递由购买者购走,一般不留存货。”朱晓华说。
例如福建人刘某某在当地网罗多人,和全国各地的仿冒鞋帽服装生产者加强联系。他们开设销售的网店数十个,一旦有人在网上购买侵权商品,他们直接通知生产者贴标签销售,然后他们之间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结算。
涉案金额高共同犯罪多
“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犯罪,组织化、团伙化趋势明显,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作案成员分工明确,形成产、供、销一条龙。”据朱晓华介绍,该院办理的31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有24件为共同犯罪,占案件总数比例近80%,其中共同犯罪人数3人以上的案件有8件,5人以上的案件有5件。
“和一般刑事犯罪相比,该类案件涉案金额普遍较高,百万元以上的比比皆是。”朱晓华说。
例如,在2012年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李某伙同陈某某以盈利为目的,从互联网站非法复制各类影片25800余部、电视剧11343部(集),并组装了多台用于观看电影、电视的服务器,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非法下载电影、提供给上网人员观看,非法获利8000余万元。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刘某某、黄某某等销售假冒名牌鞋子犯罪案件共同犯罪人数多达16人,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宜,知假买假,常以 一分价钱一分货 自我安慰,较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也是此类犯罪增多的因素之一。”该院公诉科检察官张海芹认为。
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电子商务化”的发展趋势及特点,应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
首先要加强网络购物平台监管。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建立内部监管系统,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不得对所经营商品的商标、产地、生产商等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认真处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商品的投诉举报,排查可疑商品,一经查实立即删除相关信息直至关闭店铺。
其次,要加大打击力度,合理引导消费。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利用电子商务平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加强消费引导,倡导品牌消费、健康安全的消费理念,把保护知识产权与消费者维权相结合,引导消费者牢固树立尊重知识产权和创造发明的思想观念;
呼吁尽快建立网购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认真研究网络购物立法工作,从根本上建立网络购物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消费的长效机制。加强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意识,营造网络购物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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