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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雪利酒的案子仅仅遵循西班牙香槟酒判例。此案由高级法院分区的Cross大法官审理,由于使用英格兰雪利这一名称,使该案的法律争议是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西班牙生产者诉称他们对“雪利”一词拥有排他性的使用权。他们诉称雪利来自西班牙的Jerez地区,当地葡萄酒出口到英国已有若干世纪了。
然而法庭认为除了西班牙,英国和其他国家就相似特征的葡萄酒生产已经超过一个世纪了,并且在英国称为雪利性葡萄酒或称为英格兰雪利、南非雪利、塞浦路斯雪利、澳大利亚雪利被出售。没有证据表明消费者受骗是由于误认为上述表述的葡萄酒来自于西班牙,尽管一些广告中随便将英国雪利称为雪利而非英格兰雪利或者通过引用Pedro斗牛士的名字或者一个披纱的女郎暗示与西班牙有联系。由于以英格兰雪利命名的葡萄酒出售很长时间,已经被消费者熟悉和认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承认西班牙香槟酒判例扩展了欺诈法,使其包含了不公平交易法新的内容。法庭认为单单使用雪利一般意味着该葡萄酒来自西班牙的Jerez地区,对那些不是来自于Jerez地区的葡萄酒而使用雪利名称进行指控是被允许的。但是,法庭拒绝颁发禁令限制英格兰雪利、澳大利亚雪利等的使用,因为雪利的生产商默许其他生产商长期如此使用,所以就丧失了对英格兰雪利等描述的胜诉权。对相关问题Cross大法官判决如下:
如果这样说妥当的话,我完全同意西班牙香槟案例的判决。但是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普通法或者衡平法的漏洞,就一般意义而言,在这类案例中没有任何事实表明被告的商品就是原告的商品,同样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人被那些标志蒙混或欺骗。事实上,该判决已经超出了欺诈的领域而进入了不正当交易或者非法竞争的领域。
界定地理标志要求的基本条件时,Cross法官说:毋庸置疑,该类诉讼的被告一定得确定争议商品的生产地区和这些商品名称所表述的地区必须被法律或习惯精确地加以界定。当然,相对而言,这个地区的界限并不是固定的而是可以变化的。
苏格兰威士忌酒案
苏格兰威士忌酒案是保护地理标志方面发生的第三起案例,纠纷的关键是苏格兰威士忌酒出口到厄瓜多尔,在厄瓜多尔和当地的白酒混合后被贴上White Abbey 和 Scottish Archer苏格兰威士忌酒再次出售。
有两种不同类型的苏格兰威士忌酒,苏格兰麦芽威士忌酒仅仅是由发芽大麦酿造而成,另一种是粮食威士忌酒,它是由发芽大麦和未发芽大麦酿造并按不同成分混合而成的。在苏格兰有115个到120个酿酒厂生产麦芽威士忌酒或生产粮食威士忌酒。销售给顾客的威士忌几乎99%是混合的威士忌酒,主要是由大量的麦芽威士忌和大量粮食威士忌混合后贴上商标出卖,像这样混合并用一个品牌进行销售的厂商高达40到50户,该酒的生产模式是秘密的,而且是配酒师用鼻子嗅而不是用味觉来搭配的,这需要非常高的技巧。证据表明的事实是除英格兰和苏格兰外,这样的配酒师,其他地方无法找到。仅仅有百分之一的威士忌酒不被勾兑而出卖,有一种叫Cameron Brig不被勾兑的粮食威士忌酒全部在英联邦国家销售,另外还有30种不被勾兑麦芽威士忌在市场上销售,但他们没有一种以任何牌子的形式出口。
法庭认为苏格兰的生产者应当遵循西班牙香槟案所确立的原则并有权主张他们的产品冠以苏格兰威士忌描述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构成商业描述,因为这种描述已足够明确地说明了商品的来源地。Foster法官主张:
“我不认为目前的案子脱离了西班牙香槟酒案所确立的原则,因为苏格兰威士忌的配酒师仅在英格兰才有。无论在哪里配制,只有那些配酒师配制苏格兰威士忌,才有权使用苏格兰威士忌酒的描述。”
根据上述判断,苏格兰在其他地方的官司同样胜诉。在南非William Grant 诉 Cape Wine & Distillers一案中,苏格兰威士忌酒描述得到了保护。法庭认为,苏格兰威士忌酒和当地的白酒混合,并且配上内容为一个苏格兰人身着纯粹苏格兰高原的民族服饰,并打着10年酿造的苏格兰酒不同凡响的感觉的口号广告,显然已经构成了欺骗行为并且属非法竞争。
印度法律与上述
法律有区别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上面提到的西班牙香槟案同样能够在印度的法院得到支持。Delhi 高级法院援引该判决来支持Dyer Meakin Breweries诉The Scotch Whisky Association一案。在该案中, Delhi 高级法院主张被称为麦芽威士忌酒的并使用“Highland Chief”的商标,并且还配有一个苏格兰贵妇人的图案,头上戴着用羽毛做成的高帽,肩上披着格子尼围巾,流苏也是格子尼的,这就使人产生该产品是来自苏格兰的印象,法庭认为苏格兰威士忌的描述仅仅与苏格兰地区的产品密切相关,苏格兰高地正是因为有了苏格兰威士忌酒而更加有名,高地因此与苏格兰是一样的。因此对顾客来说,当使用高地这个词作为威士忌酒商标的一部分时,就意味着该酒可能产于苏格兰。
在William Grant & Sons诉McDowell & Co. 一案中,William Grant是苏格兰威士忌酒的一个著名生产商,她使用的商标名称是GLENFIDDICH,她从高级法院成功地获得一个禁令,禁止被告在印度Ponda和Goa生产的纯麦芽威士忌酒表述为一种苏格兰威士忌酒。法庭认为如此表述构成不当使用商业表述。法庭进一步认为许多种威士忌酒在苏格兰被生产、蒸馏、包装和出售。印度厂商没有权利盗用通常的描述而把它们的威士忌酒称为纯麦芽威士忌酒。
印度商标法序言把商标法称之为对商标提供保护和登记、对虚假商标给与禁止的一部法律。当解释该法律的时候,商标登记主管人员认为,根据该法如果使用在某一商品上的商标旨在去表明该商品在某一特殊地方生产,而实际又并非来自于该地域,则构成欺诈行为。登记主管人员从登记簿上剔除了与啤酒、淡啤酒和不含酒精的饮料有关的SALSBURG商标。并且认为授予商标登记是根据一个错误的表述,则就该登记商标而言,SALSBURG这一地理名称对商品没有任何地理价值。他们还发现期望一看到有SALSBURG标志的商品就应知道SALSBURG这个城市因酿酒而出名,并认为它是在SALSBURG城市酿造和销售,而事实上根本不是。
这三个案例本身表明了印度法律禁止经销者在商业过程中存有不道德和不诚实行为的愿望,在商品的买卖过程中借用别人的商品名称来销售自己的商品或称其商品源自不真实的地方,目的在于通过其他商家在市场上已获得的声誉来销售自己的产品。因此,保护地理标志要想在每一个国家包括印度都有相关的法律。如果印度法律能很好地保护国际知名的地理标志,那么在世界上其他地方印度的地理标志为什么不能得到同样的保护呢?
要想确认一下Basmati与印度和巴基斯坦的联系到底有多密切,那非常简单,只需要研究一下Rice Tec公司的专利文件就可以了,因为该文件详细地说明了来源于印度和巴基斯坦的Basmati大米应具备怎样质量。
“此发明与该大米新的生产线密切相关,从大米的种子到种植的设备以及新的种植方法……此外,这种大米的稻米秆比正常的低一半,对充分的光照不敏感且易弯曲,并且产出来的大米与传统上来自于印度和巴基斯坦的Basmati大米质量上有相同的特点。”
但美国专利和商标总局的劳拉已斩钉截铁的表示在美国生产的大米不能称Basmati大米,她补充说道:
“所发生的一切事实是,与Basmati大米相似的狭长形大米确实已被授予专利,但我们没有授予该种大米Basmati名称的商标权并且将来也不会授予。他们可以称这种大米为Fred,他们可以叫它他们想叫的名称,但是每一个人都知道Basmati的名称不能被使用……事实上这个专利本身也承认了最好的Basmati大米是来自于印度和巴基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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