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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印度为地理标志——Basmati而战(上)
“美国大米公司称印度和巴基斯坦不再拥有Basmati一词”的惊人新闻标题打破了当地人们平静的生活。Rice Tec公司是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个小有名气的公司,自从它获得Basmati大米专利至今,在印度和巴基斯坦引起轩然大波。人们纷纷议论着西方文化掠夺并宣称享有佳誉的印度和巴基斯坦产品正遭受着西方多国的威胁。Rice Tec公司则辩称:正如Durum是一种小麦一样,Basmati是一种通用大米名称。种植商和销售商将其作为通用名称已经使用了数十年,消费者对类似美国Basmati,印度Basmati,巴基斯坦Basmati,乌拉圭Basmati,泰国Basmati产品如此表述已经非常熟悉。Rice Tec公司进一步声称它的产品已经持续使用Basmati名称20年了,而这种名为美国Basmati或者得克萨斯州Basmati的产品,从过去到现在没有产生过任何问题。
在与Rice Tec公司就Basmati名称之战进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已清楚地认识到该争端的重要性并竭尽全力去保护这个名称。在沙特阿拉伯,仅仅允许来源于次大陆的Basmati的大米能在他们的市场上销售。在希腊,国际商标和关税行政委员会根据印度的请求拒绝了Rice Tec公司注册与印度Basmati名称相似的大米产品申请。Rice Tec公司在希腊寻求登记三种不同的商标,“Texmati”,“Kasmati” 和“Jasmati”,其目的是在该国销售这些品牌的产品。
希腊之战结束后,伦敦之战还在继续,在那里发生了相似的案例。同时,在巴西本地的生产者使用了与Basmati相似的名称;在墨西哥,商人已经尝试出卖以Basmati命名的蔬菜;在泰国,某公司正在出卖以Basmalli命名的大米,这些相似的案例迫使印度不得不一一应战。
Basmati大米的种植商认为Basmati名称应该像哥伦比亚咖啡、哈瓦那雪茄、比利时巧克力、芬达干酪、香槟泡沫葡萄酒、牙买加朗姆酒、墨西哥龙舌兰酒、苏格兰威士忌酒一样得到同样的保护。
从词源上来讲,Basmati这个单词来源于梵语Vasumati这个词,其意为泥土。与泥土的气息密切相关,Basmati大米以其独有的香味而闻名于世。在喜马拉雅山脚下,人们不知从何时开始,种植这种体型特长、手感光滑、味道香美的大米。该地区独特的气候条件赋予了Basmati大米特有的特征。这些特征在其他地方根本找不到也无法被复制。这就使Basmati大米在国际市场上成为一种优质的产品,这种独特性应得到保护和维持。
一些人认为印度不像法国和苏格兰那样通过法律规定保护地理标志,法国法律规定香槟仅仅指来自香槟这一地区的泡沫葡萄酒,同样,苏格兰的法律则意味着苏格兰仅指来自苏格兰威士忌。而首要问题是这种说法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确的。香槟和雪莉以及苏格兰如何界定特定地区获得排他性的使用权,印度法律有没有保护排他性的独占权?如果没有,Basmati大米在其他国家就不能获得同样保护吗?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第1条第2款将来源地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包括在内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界定工业产权的第1条第3款明确表述该称谓同样适用于农业。根据第10条规定,对那些带有虚假原产地标记的商品和虚假生产者标记的商品在进口时应予扣押。对于虚假的和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商品来源地标志,巴黎公约有关反不正当竞争规定的第10条之2也提供了保护。无论通过何种方式作出的任何行为或者在贸易过程中通过某种暗示或明示,只要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性质、生产过程、特征、所达到的效果、数量产生误解或混淆,都属于不正当竞争。对假冒商标和商业名称、虚假标志、不正当竞争的商品,巴黎公约第10条之3即该条的最后一款规定了救济措施和起诉的权利。
巴黎公约最重要的条款或许是第2条即国民待遇条款,该条规定就工业产权的保护和相同侵权行为的救济而言,应寻求确保每一成员国互相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在本国与本成员国民同样的待遇。但该待遇仅限于不损害巴黎公约规定的权利。印度现在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因此查明两国法律就保护Basmati名称权的规定显得非常重要。
香槟案
地理标志法律就像香槟美酒一样伴随时间的推移而成熟,最终像泡沫葡萄酒一样溢出。19世纪50年代后期,英国法院认为在别的地方制造像香槟一样发泡的葡萄酒,即使它们使用香槟所产的葡萄为原料,但是在别的地方制造,也只能成为泡沫葡萄酒,而不能成为香槟。这就是著名的西班牙香槟酒判例。该案不仅在英国而且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形成了保护香槟酒的一个原则。该案也为反对地理术语滥用欺诈法奠定了基础。摆在法庭面前的主要问题是那些尽管不是在香槟地区的香槟作坊生产,但是在香槟地区生长、有香槟作坊运往英格兰、威尔士葡萄酿出的葡萄酒使用西班牙香槟一词是否构成英国法上的欺诈。本案的原告全是香槟地区的葡萄酒生产者。这个诉讼代表了他们和香槟地区其他葡萄酒生产商和将该酒供给英国和威尔士供应商的利益。原告诉称香槟作坊生产并由他们提供给英国和威尔士的葡萄酒是一种天然的泡沫葡萄酒,这种酒在香槟地区生产并经过了两次发酵且使用香槟地区本地生产的葡萄,该酒以香槟命名在英联邦国家已经为顾客和公众所熟悉并且已经获得崇高的声誉。原告诉称英联邦国家的顾客和公众订购香槟酒或看到出售的或做广告的香槟酒时,期望所订购的香槟酒、广告宣传的香槟酒和出售的香槟酒是由香槟地区所产的葡萄并在香槟地区加工而成的而不是来自于其他地区的葡萄酒。
大法官裁判意见如下:
香槟葡萄园所在地区距巴黎以东约100英里并环绕着Rheims 和 Epernay。那里的土壤含有白垩等元素,天气冷热变化非常频繁。显然,这些因素赋予当地的葡萄酒具有特定的质量。自从1927年,香槟Viticole地区已经被法律严格限制,在法国仅仅特定地方的葡萄园才被允许使用香槟的名字。来自于这些地方葡萄园葡萄酿造的葡萄酒才能以香槟名称出售,但是这些声誉也已经和运输者的名称或者他们所称谓的商标紧紧地联系在一起。香槟地区所产的葡萄酿成的天然的泡沫葡萄酒经过两次发酵并且需要较高的人工技术。原告诉称,在英联邦被称作香槟这种葡萄酒顾客和公众已经熟知并且享有极高的声誉,该诉称已得到证据的有力证明。
在这个国家,香槟酒就意味着由原告、该地区的种植商和运输商在法国香槟地区生产,这一点我已经相当确信;在这方面无论法国其他葡萄酒的境遇是什么,香槟还并不意味着就是一种类型的葡萄酒。因此被告的酒不是香槟酒,把它称之为香槟酒显然是不真实的。不但他是不真实的,而且如果他想通过世界知名和具有颇高声誉的香槟酒促进销售而故意将西班牙葡萄酒称作香槟,那也是不诚实的。
这个案例发展了欺诈法律,对商品的质量和品种提供了保护。通过这个案例,欺诈的概念已经不仅仅限于那些通过商标进行的虚假陈述。它延伸保护了以特定地域命名的产品名称与该特定地域密切相关产品的质量。
该案首次承认销售者有权使用某地理区域,该地理区域如已构成销售者信誉的组成部分则同样也是一种财产权利,尽管是由该销售者与该地区的其他销售者共同分享此权利。这一案例也规定了保护地理标志的条件,在该条件下,任何一个有权使用地理名称的销售者,对于某种具体商品相关地理标志的滥用可以通过诉讼寻求保护。该条件具体如下:
原告必须表明来自某一地区的负有争议商品通过使用该地理名称而知名;
同样该商品已获得一定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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