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近年来,美国的公证行业发起了网络公证行动。其具体内容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依照传统公证所确立的原则,检讨美国电子商务立法中的电子公证条款,要求专门制定电子公证法,以纠正现行立法中的失误。二是从实践上积极探索适合电子商务的新的公证业务形式,改变完全使用书面操作的传统方式。这些行动无论对于我国公证行业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来说,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公证行业对本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检讨
1,问题的起源
1999年7月底,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公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公证员使用“电子签名”来实施见证、认证,以及宣誓。该法颁布后影响甚大,目前已有45个州或者制定,或者采纳了该法。此外,联邦国会在通过《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时,完全借用了“统一法”的概念,允许在各种交易,包括涉外商贸或跨州交易中,实施电子公证。从而使美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与传统的公证原则发生了冲突。《统一电子交易法》中所谓的电子签名,是指由意图签署一项记录的人实施的或采用的,附属于或逻辑上与该电子记录相联系的电子声讯、符号或程序。对于完全以此种技术手段进行公证的规定,全美公证协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该法虽然表示适当的公证程序应保留,却没有认真考虑公证员在电子公证环境下的作用。轻率地将未经公证员当面验证而附加上的数字签名,等同于公证员亲临签署者而做出的公证的作法,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它使技术手段超越了法律原则,而忽视了长久确立的,且被完善的法律与商事实践所证明了的基本要求。其主要理由是,技术的变化并不能完全改变人的本性,数字证书存在着下述被滥用的可能:(1)证书可能发放给骗子,(2)证书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访问利用,(3)证书的拥有者可能被迫使用证书违心的签署文件,(4),证书的拥有者可能智力脆弱或被操纵使用证书违心的签署文件。
现行法律的弊端,在于对未经当面见证的以数字签名签署的文件,赋予公证文书的效力,并且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那么,为何这种违背原则的法律还能通过呢?全美公证协会解释之一是,一些立法者并不完全明白数字签名,仅仅为了使本州在信息化的浪潮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并且免使其个人受到阻碍进步的指责,所以未加全面考察,便轻率地投了赞成票。
2,全美公证协会的立场
针对电子商务立法中片面强调技术优越性的做法,全美公证协会通过重申传统公证的基本原则,阐明了基本观点。他们认为当面见证有着不可替代的警戒性作用。经过亲临现场签署的文件,一般有以下作用:便于证明身份、表明签署者对文件内容的认可、查明该行为是在免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为的、说明签署人完全明白其行为的法律意义。其基本立场是:公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不能改变,而亲临公证员当面是其中的关键性环节。决不能因为急于采用新技术,就以牺牲长久确立的原则与惯例作为代价。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公证机构必须加强而不能削弱。其目的之一就是要把传统的原则植入网络环境之中,让公证机构作为电子公证的第一道关口,从而使公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占有一席之地。
3,全美公证协会的目标与对策
既然《统一电子交易法》已被四十多个州纳入立法,并且联邦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也允许电子公证,那么由谁来实施这些公证业务,就成了关键性问题之一。全美公证协会认为该业务应主要由负有这种特定使命的公证机构来实施。为此,该协会已经开始在详细修订的《公证示范法》中,制订电子公证机构的标准,并将于2001年出版。
从立法与执法上讲,全美公证协会要求达到以下两点:第一,电子公证必须具有传统公证的特征,即与传统的公证具有相同的品质。因为以纸墨签名为基础的传统公证,已经为建立在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之上的电子公证,提供了坚实的业务与道德基础。第二,传统与电子公证必须由统一的政府机构来管理。为了便于政府管理,应当有统一的行政机构同时对传统公证和电子公证业务进行管理。
从公证业务上讲,公证机构应同时进行传统业务和电子公证新业务,不应将二者人为划分开,并且对新旧业务实行同样的保险标准,因为公证标的额并不由于电子化就必然比传统标的额高。为了适应新技术的采用,在实行电子公证时,一是应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以便设备更新和错证赔偿保险,二是建立电子公证日志,便于预防伪证产生,三是对从事电子公证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上岗证书。
上述目标与对策一方面反映了对电子公证与传统公证的同等对待的要求,另一方面旨在从整体上促进公证机构的业务,避免在各公证机构间造成分化,同时还力图照顾到电子环境下开展业务的特点。真可谓用心良苦。
二、美国公证行业所开展的网络公证新业务
为了适应社会网络化和电子商务的需要,美国公证行业除了从理论上检讨现行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由传统公证机构主持电子公证业务之外,还积极开拓公证服务市场,增加新的在线公证服务项目,以期跟上全球经济网络化的趋势。目前已经开展的新业务主要有网站点击量公证、单个销售品种在线交易量公证、以及业务联网检索与查询等。
1,网站点击量公证
网站点击量公证(DOMAIN NOTARY)是一种新的网络公证服务,它以第三方不可更改的数字加密证书,对目标网站的点击量进行记录,以便为该网站价值评估提供可信赖的数据。这对于域名的评估和网站拍卖来说,是一项极其关键的依据。它为网站买卖双方的成交架起了信任的桥梁,其技术难度不高,且收费低廉,大有推广的前景。
2,单个销售品种在线交易量的公证
单个销售品种在线交易量公证业务从原理上与网站点击量公证相同,但其技术要求比单纯记录网站点击量要高得多。因为一个网站中可能分为多个版块或栏目,而每个版块或栏目中又可存储多种在线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要对如此纷繁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计量,在具体操作上要求数字加密计数器有相当高的分析能力。目前此种业务尚处于试验阶段,有待完善与推广。
3,公证业务联网检索
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公证资源,方便客户,美国公证组织,包括公证协会和一些网络公司,开通了公证业务联网检索、查询业务,以方便客户的需求,充分利用公证资源。这种联网查询方式与我国目前综合性网站上的分类搜索有类似之处,不同的是,该种由公证机构统一组建的网站,不仅更有利于业务细分,而且对整个行业形象的树立,都有着积极的作用。这实际上全是行业的联营。古语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美国公证机构的空前团结是与团体的生存危机相联系的。
三、美国网络公证行动对我国公证行业及电子商务立法的借鉴意义
虽然美国公证行业做了许多努力,但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憾。因为在网络身份认证方面,网络认证公司已经走在了前面,并且现行的立法赋予网络公司的技术手段——数字签名具有了公证的效力,使传统公证机构在这场网络空间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网络交易中身份的认证是进行各种交易的第一步,其业务量将会是最大的一项。客户一旦使用了某网络认证公司的认证证书,就可能被锁定,同时也就会使用其他的服务,甚至包括见证等信用中介服务。如果听任事态发展,传统的公证行业则可能在网络交易环境中,逐渐萎缩甚至消失,以至于成为历史的遗迹。可以说传统公证行业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要么昂首奋起,抓住机遇,分享技术进步与经济成长带来的利益,要么萎靡不振,被网络时代所淘汰。
我国计算机网络与电子商务发展较晚,这本是一种不利因素,然而,“祸兮福所倚”,其不幸之中又有万幸存在。因为我国的公证机构可在我国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之前,有机会发现美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存在的争议和教训,以便及早行动,避免类似矛盾在我国重现。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上述美国的网络公证行动对我国至少有两方面的借鉴意义,
其一,从公证行业自身经营来看,要积极跟随科技发展的步伐,更新观念,开展适合于新经济模式和客户需求的公证业务。法律原理可以是千百年不变的,但其具体应用形式,则可能是千变万化的。以不变应万变的只是原理,决不是业务形式本身。从方便群众的上门公证服务,到联网公证查询,再到网站交易量公证,经营观念应与技术同时更新。只有这样,才能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其二,从立法上看,应充分论证,征求各方意见,在保护交易安全与兼顾交易效率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以至于关照各方利益,避免社会产业的剧烈动荡。就公证行业与机构而言,应积极参与立法活动,认真思考并提出反映本行业、机构的利益与需求的建议与意见,否则,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规范的起草放任不管,等于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他人处置,不仅对国家缺乏主人翁精神,而且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作法。
一、美国公证行业对本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检讨
1,问题的起源
1999年7月底,美国全国州法统一委员会公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公证员使用“电子签名”来实施见证、认证,以及宣誓。该法颁布后影响甚大,目前已有45个州或者制定,或者采纳了该法。此外,联邦国会在通过《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章法》时,完全借用了“统一法”的概念,允许在各种交易,包括涉外商贸或跨州交易中,实施电子公证。从而使美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与传统的公证原则发生了冲突。《统一电子交易法》中所谓的电子签名,是指由意图签署一项记录的人实施的或采用的,附属于或逻辑上与该电子记录相联系的电子声讯、符号或程序。对于完全以此种技术手段进行公证的规定,全美公证协会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该法虽然表示适当的公证程序应保留,却没有认真考虑公证员在电子公证环境下的作用。轻率地将未经公证员当面验证而附加上的数字签名,等同于公证员亲临签署者而做出的公证的作法,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它使技术手段超越了法律原则,而忽视了长久确立的,且被完善的法律与商事实践所证明了的基本要求。其主要理由是,技术的变化并不能完全改变人的本性,数字证书存在着下述被滥用的可能:(1)证书可能发放给骗子,(2)证书可能被未经授权的人访问利用,(3)证书的拥有者可能被迫使用证书违心的签署文件,(4),证书的拥有者可能智力脆弱或被操纵使用证书违心的签署文件。
现行法律的弊端,在于对未经当面见证的以数字签名签署的文件,赋予公证文书的效力,并且没有其他限制性规定。那么,为何这种违背原则的法律还能通过呢?全美公证协会解释之一是,一些立法者并不完全明白数字签名,仅仅为了使本州在信息化的浪潮中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并且免使其个人受到阻碍进步的指责,所以未加全面考察,便轻率地投了赞成票。
2,全美公证协会的立场
针对电子商务立法中片面强调技术优越性的做法,全美公证协会通过重申传统公证的基本原则,阐明了基本观点。他们认为当面见证有着不可替代的警戒性作用。经过亲临现场签署的文件,一般有以下作用:便于证明身份、表明签署者对文件内容的认可、查明该行为是在免受胁迫的情况下所为的、说明签署人完全明白其行为的法律意义。其基本立场是:公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不能改变,而亲临公证员当面是其中的关键性环节。决不能因为急于采用新技术,就以牺牲长久确立的原则与惯例作为代价。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公证机构必须加强而不能削弱。其目的之一就是要把传统的原则植入网络环境之中,让公证机构作为电子公证的第一道关口,从而使公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占有一席之地。
3,全美公证协会的目标与对策
既然《统一电子交易法》已被四十多个州纳入立法,并且联邦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也允许电子公证,那么由谁来实施这些公证业务,就成了关键性问题之一。全美公证协会认为该业务应主要由负有这种特定使命的公证机构来实施。为此,该协会已经开始在详细修订的《公证示范法》中,制订电子公证机构的标准,并将于2001年出版。
从立法与执法上讲,全美公证协会要求达到以下两点:第一,电子公证必须具有传统公证的特征,即与传统的公证具有相同的品质。因为以纸墨签名为基础的传统公证,已经为建立在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之上的电子公证,提供了坚实的业务与道德基础。第二,传统与电子公证必须由统一的政府机构来管理。为了便于政府管理,应当有统一的行政机构同时对传统公证和电子公证业务进行管理。
从公证业务上讲,公证机构应同时进行传统业务和电子公证新业务,不应将二者人为划分开,并且对新旧业务实行同样的保险标准,因为公证标的额并不由于电子化就必然比传统标的额高。为了适应新技术的采用,在实行电子公证时,一是应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以便设备更新和错证赔偿保险,二是建立电子公证日志,便于预防伪证产生,三是对从事电子公证业务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颁发上岗证书。
上述目标与对策一方面反映了对电子公证与传统公证的同等对待的要求,另一方面旨在从整体上促进公证机构的业务,避免在各公证机构间造成分化,同时还力图照顾到电子环境下开展业务的特点。真可谓用心良苦。
二、美国公证行业所开展的网络公证新业务
为了适应社会网络化和电子商务的需要,美国公证行业除了从理论上检讨现行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由传统公证机构主持电子公证业务之外,还积极开拓公证服务市场,增加新的在线公证服务项目,以期跟上全球经济网络化的趋势。目前已经开展的新业务主要有网站点击量公证、单个销售品种在线交易量公证、以及业务联网检索与查询等。
1,网站点击量公证
网站点击量公证(DOMAIN NOTARY)是一种新的网络公证服务,它以第三方不可更改的数字加密证书,对目标网站的点击量进行记录,以便为该网站价值评估提供可信赖的数据。这对于域名的评估和网站拍卖来说,是一项极其关键的依据。它为网站买卖双方的成交架起了信任的桥梁,其技术难度不高,且收费低廉,大有推广的前景。
2,单个销售品种在线交易量的公证
单个销售品种在线交易量公证业务从原理上与网站点击量公证相同,但其技术要求比单纯记录网站点击量要高得多。因为一个网站中可能分为多个版块或栏目,而每个版块或栏目中又可存储多种在线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要对如此纷繁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计量,在具体操作上要求数字加密计数器有相当高的分析能力。目前此种业务尚处于试验阶段,有待完善与推广。
3,公证业务联网检索
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公证资源,方便客户,美国公证组织,包括公证协会和一些网络公司,开通了公证业务联网检索、查询业务,以方便客户的需求,充分利用公证资源。这种联网查询方式与我国目前综合性网站上的分类搜索有类似之处,不同的是,该种由公证机构统一组建的网站,不仅更有利于业务细分,而且对整个行业形象的树立,都有着积极的作用。这实际上全是行业的联营。古语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美国公证机构的空前团结是与团体的生存危机相联系的。
三、美国网络公证行动对我国公证行业及电子商务立法的借鉴意义
虽然美国公证行业做了许多努力,但仍然存在着很大的缺憾。因为在网络身份认证方面,网络认证公司已经走在了前面,并且现行的立法赋予网络公司的技术手段——数字签名具有了公证的效力,使传统公证机构在这场网络空间的竞争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网络交易中身份的认证是进行各种交易的第一步,其业务量将会是最大的一项。客户一旦使用了某网络认证公司的认证证书,就可能被锁定,同时也就会使用其他的服务,甚至包括见证等信用中介服务。如果听任事态发展,传统的公证行业则可能在网络交易环境中,逐渐萎缩甚至消失,以至于成为历史的遗迹。可以说传统公证行业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要么昂首奋起,抓住机遇,分享技术进步与经济成长带来的利益,要么萎靡不振,被网络时代所淘汰。
我国计算机网络与电子商务发展较晚,这本是一种不利因素,然而,“祸兮福所倚”,其不幸之中又有万幸存在。因为我国的公证机构可在我国电子商务法尚未出台之前,有机会发现美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存在的争议和教训,以便及早行动,避免类似矛盾在我国重现。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上述美国的网络公证行动对我国至少有两方面的借鉴意义,
其一,从公证行业自身经营来看,要积极跟随科技发展的步伐,更新观念,开展适合于新经济模式和客户需求的公证业务。法律原理可以是千百年不变的,但其具体应用形式,则可能是千变万化的。以不变应万变的只是原理,决不是业务形式本身。从方便群众的上门公证服务,到联网公证查询,再到网站交易量公证,经营观念应与技术同时更新。只有这样,才能在坚持原则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其二,从立法上看,应充分论证,征求各方意见,在保护交易安全与兼顾交易效率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以至于关照各方利益,避免社会产业的剧烈动荡。就公证行业与机构而言,应积极参与立法活动,认真思考并提出反映本行业、机构的利益与需求的建议与意见,否则,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规范的起草放任不管,等于将自己的命运交给他人处置,不仅对国家缺乏主人翁精神,而且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作法。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