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欧洲专利局明确动植物专利实践
字号: +-
563
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的一项提议,EPO行政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相关规定,以排除专门通过生物育种方法获得的动植物的可专利性。
EPO的提议参考了2016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出的通知。该通知涉及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欧盟指令(第98/44/EC号指令)中的某些条款。
1999年,该指令在EPO的法律框架中执行。该指令排除了生物方法的可专利性,但是没有清晰指出排除由此方法获得的动植物的可专利性。然而,欧盟委员会在通知中明确了欧洲立法者的意图不仅是要排除方法还要排除由此方法获得的产品。
行政管理委员会采纳的EPO的提议与欧洲专利法一致。它非常符合EPO的专利实践,为欧洲专利系统的用户提供更清晰、确定的法律规定。
新规定将于2017年7月1日开始生效。2016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通知后,通过生物方法获得的动植物的审查和异议程序被中止。现在,这些案件逐步按照新规定接受审查。
(编译自epo)
EPO的提议参考了2016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出的通知。该通知涉及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欧盟指令(第98/44/EC号指令)中的某些条款。
1999年,该指令在EPO的法律框架中执行。该指令排除了生物方法的可专利性,但是没有清晰指出排除由此方法获得的动植物的可专利性。然而,欧盟委员会在通知中明确了欧洲立法者的意图不仅是要排除方法还要排除由此方法获得的产品。
行政管理委员会采纳的EPO的提议与欧洲专利法一致。它非常符合EPO的专利实践,为欧洲专利系统的用户提供更清晰、确定的法律规定。
新规定将于2017年7月1日开始生效。2016年11月欧盟委员会发布通知后,通过生物方法获得的动植物的审查和异议程序被中止。现在,这些案件逐步按照新规定接受审查。
(编译自epo)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