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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批准西红柿和花椰菜案件中的专利

发布时间:2015-04-0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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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专利局(EPO)上诉委员会已表示用于开发西红柿和花椰菜的“以方法限定物种”的申请可以被授予专利保护。
EPO扩大上诉委员会3月26日做出的裁决关乎的是西红柿II和花椰菜 II案件。
 
        这两个案件可被追溯到有关西红柿和花椰菜的专利申请,EPO分别给以色列农业部和生物技术公司——植物生物科学有限公司(PBL)授予了专利。 

        联合利华反对西红柿专利申请,而农化公司先正达(Syngenta)对花椰菜专利申请提出异议。 

        2010年,以色列农业部和PBL的专利申请均被扩大委员会否决。 

        这两项专利与G2/07案件(花椰菜I)和G1/08案件(土豆I)有关,扩大委员会依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3 (b)条予以驳回。EPC第53条(b)限制申请者对涉及“主要的生物过程”的权利要求获取专利。 

        在目前的案件中,双方就产品(西红柿和花椰菜)的相似权利要求重新诉至EPO,但他们在申请中以产品的创造方法——即“以方法限定物种”对最终产品作了定义。 

        扩大委员会结合这两个案件,一起做了裁决。 

        反对申请的当事方担心PBL和以色列农业部的新申请会规避第53条(b),因为他们重新撰写了原始专利申请。
但上诉委员会在其裁决中否定了上述担心。 

        委员会表示“对生产一种植物的主要生物方法提出的‘以方法限定物种’的权利要求不是那种‘处理巧妙的诉求’,也不是对法律障碍的规避,而是一种对权利要求的主体获取专利保护的合理做法”。 

        PBL的总经理Jan Chojecki对《世界知识产权评论》说,他对上述裁决很满意。 

        他补充说:“这澄清了法律的灰色地带,这将有望鼓励对生命科学领域进一步投资。” 

        该案现在返回到了EPO的技术上诉委员会。 

        此案是有争议的,得到诸如非营利组织——种子无专利等的批评。去年10月,该组织在此案的口头诉讼中在EPO门外进行抗议。 

        种子无专利的成员Christoph Then在3月27日发表声明称:“EPO为意图控制我们日常所需资源的企业铺平了道路。”
他说:“没有一个公司能垄断日光、空气或水。对我们生产食物所需的资源而言也是如此。” 

        一家位于伦敦的专利商标律师事务所Kilburn & Strode的合伙人Thomas Leonard说,扩大委员会只是解释了EPC的规则。
他同意上述裁决,他说该裁决符合EPO对EPC的排除可专利性的解释,对专利申请者而言是一个“受人欢迎的解释”。 

        他说:“扩大委员会一直不愿意扩大原先的可专利性的排除范围。扩大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背景阐明了一个详细的案例,发现没有理由扩大EPC第53条(b)排除通过专利排除程序得来的产品范围。” 

        Leonard说他希望更多的申请者遵循这条把“以方法限定物种”的权利要求纳入由被EPO认定为没有资格获取专利保护的程序制作而成的产品。 

        Potter Clarkson律所的合伙人Jane Wainwright说:“这是一个本不应该诉至扩大委员会的合理裁决。” 

        她说:“扩大委员会不扩大可专利性的排除范围是正确的。如果排除范围被扩大,有可能将大量以植物为基础的研究排除在可专利性范围外。这样广泛的排除对生物技术产业是有害的。”(编译自worldip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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