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乌干达植物育种条例忽视小农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4-06-19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admin
字号: +-
563
        乌干达人口约3500万,该国的经济基础是农业。超过80%的国家劳动力从事农业领域工作,为国家贡献了23%的国内生产总值(GDP)。 

        与许多其他国家相似的是,乌干达是世界贸易组织(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缔约方。TRIPS第27.3条要求缔约方应以专利方式或者一种有效的特殊体系或者两者的结合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保护。 

        乌干达还是《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于2003年加入。该条约敦促缔约方保护和提高农民的权利。 

        在过去10年中,乌干达一直致力于制定用于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新条例指的是《2010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案》,去年12月由国家议会通过。该法案是按照非洲示范法制定的。 

        农业、畜牧业和渔业部作物保护司司长Komayombi Bulegeya说:“植物品种保护法面向的是正式的种子部门,目的是承认权利并制定针对植物育种者的激励机制,鼓励其以诸如高产、抗病虫、耐干旱、味道纯正和高质量等农业价值为目标开发植物新品种。” 

        来自农业部的信息称:“正式种子部门生产的种子的遗传和纯洁度价值高,但只占种子供应系统的20%。另一方面而言,种子供应80%的非正式的种子体系缺乏有组织的种子生产链,并且不受监管的情况严重。” 

        正式系统已全部注册了地方和国际性的种子公司。乌干达目前拥有23家注册的种子公司。 

        在本月早些时候的国情咨文中,乌干达总统约韦里.穆塞韦尼(Yoweri Museveni)指出乌干达68%的农民从事的是自给农业。 

        参与式生态土地使用管理组织(PELUM)乌干达的宣传员理查德.穆吉沙(Richard Mugisha)说:“虽然法案的审议花费了10年,利益相关者,尤其是小规模农民很少参与进来。小农支持者提出的最低限额的供款在最终法案的起草过程中也被忽视了。” 

        虽然非洲示范法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与对农民和部落权利的保护一致,但最后公布的法案缺乏认可和保护农民与群落权利的实质性章节。例如,第一草案第41(1)章保护传统知识的传统多样性,包括公平参与分享使用农民传统多样性而产生的惠益的权利。 

        Bulegeya补充说《植物品种保护法案》将处理从常规方法中衍生出的多样性。植物品种的保护需求源自对奖励植物育种者机制的需求,其目的是促进植物培育活动以促进和提高农业发展。植物育种者保护一般会改进和提高现有的植物品种。 

        对一年生作物而言,授予的权利期限为20年,树木、藤蔓植物以及其他多年生植物的保护期限是25年。在到期时,受保护的品种会进入公共领域。为了公众利益,这些权利也是受控制的,以防滥用。 

        法案最终版未认可和保护农民与群落的权利将损害农民及其群落丰富和持续管理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活动,这些活动是众多乌干达人进行农业生产和生活的基础。 

        穆吉沙说:“这是对待小规模农民的态度。乌干达的小规模农民被视为组织混乱、目不识丁和不拘礼节的人,因此不值得被认可,但他们在此领域构成了最大的农业投入部分。” 

        在保护地方部落、农民和育种者权利的非洲示范法最终形成前,广泛用于保护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是《保护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 

        两大示范法的主要区别在于虽然非洲示范法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保护与对农民和群落权利的保护一致,但UPOV对正式的植物育种者给予了更大程度的保护,其本身几乎未关注农民和部落权利问题。 

        世界银行农业与农村发展部发布的名为“设计支持发展中国家植物培育的制度”的文件指出:“UPOV系统是一个独特的保护植物品种的典型方式,被许多希望遵守TRIPS协定的国家视为最直接的选择。” 

        事实上,法案草案是基于之前于1998年通过的非洲统一组织示范法,该法倾向于保护农民的权利。它规定的农民的权利包括保存、使用和交换农场保存的种子的权利,以及在农民新品种中使用受保护的品种的权利。 

        法案适用于原位和非原位植物品种;植物品种派生物;共有知识和技术以及植物育种者。它并不影响基于相关区域群落惯例的获取、使用或交换知识、技术和植物品种以及惠益分享的传统方法。 

        法案规定区域群落享有世代努力而获得的植物品种、技术、知识、创新和实践的所有权,以及共同获取此类品种、技术、知识和实践惠益的权利。 

        穆吉沙说:“传统农耕活动应排除在知识产权章节规定的植物育种者专有权之外,因为这是在使用农民的土著知识却剥夺其权利。其权利包括以非商业目的储存、使用、交换和培育种子的权利,全世界的小农自古以来都是这么做的。”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