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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4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宣判,确认医学治疗方法属于可专利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首次明确考量此类问题。因此,高等法院的考量涉及对判例法中排除在生产方式之外并由此不具有专利性的情况进行了一个广泛分析。
该裁决对于医疗保健部门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确定专利形式方面无疑是个好消息。
虽然医学治疗方法在美国被视为可专利对象,但欧洲专利局仍认为其不具备可专利性。在欧洲,此类对象的专利保护需通过其他类型的主张,如第一和第二医疗用途主张形式,寻求保护。 (编译自mondaq.com)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首次明确考量此类问题。因此,高等法院的考量涉及对判例法中排除在生产方式之外并由此不具有专利性的情况进行了一个广泛分析。
该裁决对于医疗保健部门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确定专利形式方面无疑是个好消息。
虽然医学治疗方法在美国被视为可专利对象,但欧洲专利局仍认为其不具备可专利性。在欧洲,此类对象的专利保护需通过其他类型的主张,如第一和第二医疗用途主张形式,寻求保护。 (编译自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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