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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必看:欧洲版“快播”即将被定性 这一点很重要

发布时间:2017-06-20 来源:知产力 作者:
标签: 盗版 网络 海盗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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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欧洲法院、WIPR
编译 | Bruce


海盗湾(The Pirate Bay)网站首页

长期以来,一些对等网络(peer-to-peer,简称“P2P”)文件分享平台通过技术手段,为用户分享盗版内容提供了便利,然而却处在司法监管的灰色地带。如何界定P2P文件分享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成为世界各国司法机构亟待处理的一个问题。日前,欧洲法院的一份初步裁决对此表明了态度。

当地时间6月14日,欧洲法院在荷兰反盗版组织Stichting Brein(以下简称“BREIN”)诉荷兰两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Ziggo BV(以下简称“Ziggo”)和XS4ALLInternet BV(以下简称“XS4ALL”)一案中做出认定:2003年创办于瑞典的在线文件分享网站海盗湾(The Pirate Bay)的提供(making available)和管理(managing)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一种向公众传播(communication tothe public)的行为。

一波三折的案情

原告BREIN是荷兰的一家由音乐、影视、游戏、交互软件和图书等作品的作家、艺术家、出版商、制作商、发行商联合发起成立的反盗版组织,全称为“荷兰娱乐业权利保护组织”(Bescherming Rechten Entertainment Industrie Nederland),该组织成立于1998年,包括BUMA/STEMRA、NVPI在内的荷兰集体管理组织、荷兰娱乐业相关组织均参与了该组织。据BREIN官网介绍,BREIN旨在研究反盗版策略和指令,协调对盗版的打击行动,应对广泛的个人盗版和犯罪组织的大规模盗版,关注线下线上的盗版行为,并针对盗版提供调查、起诉、信息咨询等。


Ziggo和XS4ALL均是荷兰国内的互联网服务供应商。荷兰电信企业KPN旗下子公司XS4ALL成立于1993年,是荷兰历史上继Nlnet和SURFnet之后的第三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也是荷兰第二家向个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运营商,总部位于阿姆斯特丹。XS4ALL代表英文“access for all”,意为让所有人连接网络。Ziggo成立的时间则较晚,该公司于2008年成立,但规模比XS4ALL大。总部位于乌得勒支的Ziggo除了提供宽带网络服务外,还主营有线/数字电视、有线/移动电话业务。

2012年,荷兰反盗版组织BREIN获得法院支持,得到针对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Ziggo和XS4ALL的禁令,禁令要求后两者采取措施拦截文件分享网站海盗湾。在此之后,英国高等法院也遵循了同样的做法,于2012年4月裁决中严令英国ISP必须阻拦海盗湾的访问渠道。法院的做法无疑令知识产权保护者感到喜悦,英国唱片业协会(BPI)等组织长期以来不断呼吁ISP加强对盗版网站打击的努力似乎得到了回报。

然而,权利人与ISP之间的博弈才刚刚开始。Ziggo和XS4ALL两家荷兰ISP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荷兰海牙一家法院。2014年,法院认为拦截用户访问海盗湾的做法已经被证明并不能有效抑制P2P流量,推翻了下级法院原判,裁决允许两家ISP解除对海盗湾的限制。根据这份判决,原审原告BREIN将须向受影响的宽带网络服务供应商支付326,000欧元(约合249万人民币元)的损害赔偿金。

代表权利人的BREIN无法接受这样的裁决结果,于是该案最终被上诉至荷兰最高法院。2015年11月,荷兰最高法院则请求欧洲法院对该案所涉两个问题给予初步裁决:

1. 当一个网站本身没有受保护的作品、但拥有允许用户追踪作品的索引系统时,网站运营者是否构成2001/29指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2. 如果第1个问题中网站运营者的行为不构成“向公众传播”,那么,是否应当依据2001/29指令第8(3)条和2004/48指令第11条,在条款所称“中间人”以第1个问题中提到的方式、为第三方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事实成立时,签发针对“中间人”的禁令?

今年2月,佐审官Maciej Szpunar建议欧洲法院认定海盗湾实施了向公众传播的行为。Szpunar认为:“网站运营者通过索引和提供搜索引擎的方式,使得寻找到基于P2P网络分享的包含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文件成为可能,这构成了一种向公众传播的行为。”

欧洲法院这么看

在6月14日最新做出的判决中,欧洲法院对荷兰最高法院咨询的问题进行了回答。欧洲法院首先指出,2001/29/EC欧盟指令的目的在于为作者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指令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向公众传播”(communicationto the public)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传播行为”和“公众”两个。


(译文: 第三条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和向公众提供其他受保护客体的权利1.成员国应给予作者对任何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包括向公众提供其作品使得普通公众可自由选择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行为,进行授权或禁止的专有权利。)

1.关于“传播行为”

法院结合最近的判例做出推论:“一般来说,充分了解相关事实的用户提供受保护作品获取途径的任何行为,均可能构成指令所规定的‘传播行为’。”

欧洲法院指出,虽然海盗湾网站自身不存储内容,涉案作品确实是由用户上传至网站的,但海盗湾网站运营者实际上在充分了解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提供(making available)和管理(managing)在线分享平台干预其中,以提供受保护作品的获取途径。法院认为,海盗湾在这些作品的提供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裁决称,除了搜索引擎功能以外,海盗湾还将torrent文件编入了索引,提供了根据作品类型、体裁或受欢迎程度而划分出的类别,删除了过时或错误的torrent文件,并主动过滤了部分内容。海盗湾通过这些做法,让网站用户得以更容易地定位和下载内容。法院据此阐明,海盗湾不可能没有意识到其未经同意就提供作品获取途径的行为,同时认为,在线分享平台实施提供和管理行为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

2.关于“公众”

既然海盗湾满足了“传播行为”这一点,那么它是否满足“公众”这一要件呢?

在初步裁决书中,欧洲法院指出:“事实上,Ziggo和XS4ALL的大量用户使用海盗湾网站下载了媒体文件。法院收到的意见也可以清楚地表明,该平台确实被大量用户使用,据海盗湾网站运营者声称,其在线分享平台拥有数千万用户(peers)。”故此,法院认为,海盗湾的传播行为以中等数量的潜在受众为目标,涉及大量人群。

因此,法院认定海盗湾的涉案传播行为确系将受保护作品传播给了“公众”。

综上所述,法院对荷兰最高法院提出的第1个问题给出了结论:2001/29欧盟指令第三条第一款中“向公众传播”的概念,应包括互联网分享平台的这样一种提供和管理行为,即通过为含有受保护作品的元数据提供索引和搜索的方式,使用户得以定位这些作品并通过P2P网络分享作品。

由于欧洲法院对于第1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因此没有必要再回答第2个问题。

或将影响众多P2P网站

XS4ALL发言人Niels Huijbregts表示:“欧洲法院的裁决十分重要,法官在这起非常复杂的案件中做出了澄清。”他说,这样的澄清是一件好事,但对于他们来说,该案的重点并非海盗湾本身,而更在于回答了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即一家荷兰ISP是否能被要求拦截用户对一家国外网站的访问。“拦截一个网站甚或一个IP地址,将不可避免地同时拦截掉一些合法的信息。所以从根源上讲,拦截不利于合法信息的传播。”

此次欧洲法院的裁决是应荷兰最高法院请求做出的初步裁决,该案接下来将被交还至荷兰最高法院,由其对ISP是否应拦截海盗湾网站的问题进行定夺。

Stevens & Bolto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omCollins评论称,欧洲法院的这一裁决将会受到著作权人的欢迎。“众所周知,诸如海盗湾这类文件分享平台运营者,提供了获取电影、电视节目等未经授权内容的渠道,但不能总是以他们并不亲自上传文件这一事实作为借口。”他认为,在当今针对在线分享平台提起的诉讼中,权利人的地位正在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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