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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口头表决赞成通过《保护商业秘密法案》修订版

发布时间:2016-02-03 来源:lexology.com 作者:
标签: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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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口头表决,支持通过2016年修订的《保护商业秘密法案》(DTSA)。到目前为止,司法委员会还未披露参议院何时会对DTSA的目前版本进行全院表决,也未宣布众议院会不会以及何时会考虑这个问题。众议院在去年7月底推出了众议院的DTSA版本,目前有107个议员支持。目前还不清楚众议院的DTSA版本是否会加入参议院版本的内容。以下是参议院修订版DTSA的一些要点: 

       限制禁令救济条款得到了加强,如果法院能够阻止一个人签订劳动合同,那就不能授予禁令救济。根据修订文本,只要有证据证明“威胁盗用并且不仅仅限于此人知道的信息”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为劳动合同限定条件。 


       诉讼时效从5年减为3年

       参议院新加了一个豁免条款,如果个人为了举报违法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向政府官员或者律师秘密披露商业秘密,则该个人免予承担披露商业秘密的民事或刑事责任。而且,修订文本还规定雇主有义务在“与雇员签订的任何规定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的使用的合同或协议”中告知雇员新加的豁免条款。如果雇主向相关雇员提供了既定政策参照信息,则该雇主就算是遵守了告知义务。如果雇主未能遵守上述义务,雇员未获得任何告知,则雇主就不能在起诉雇员的案件中获得惩罚性赔偿或者律师费赔偿。有意思的是,雇员的定义非常宽泛,包括雇主的合同方以及咨询方。 

       修订文本进一步限定了参议院DTSA中出现的单方扣押令,禁止复制被扣押财产,要求单方令为扣押执法人员提供更加详细的指示,比如在哪扣押、进入封锁区域能否使用武力等。 

       新加了“商业秘密盗窃执法”一节,提高了违反《美国法典》第18编第1832条的罚金,从500万美元提高到500万或被窃商业秘密对被窃组织的价值的3倍(以较高者为准),包括恢复商业秘密的成本。还增加了一条,允许商业秘密所有人就保护其商业秘密必要性参加刑事庭审。修订文本还修改了《反诈骗头目与腐败组织法》(RICO),将违反《经济间谍法》的行为列入犯罪行为方式之一。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从实际损害赔偿的3倍减为2倍 

       现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已经修订了DTSA并且以口头表决赞成通过,目前DTSA有待于在参议院全院表决,也可能之后送交众议院。在修订之前,DTSA已经得到了两院两党的支持,还有来自像杜邦、通用电子、微软等公司的广泛支持,这样的公司还有很多。 

       在参议院修订案成形之前,参议员奥林.哈奇(Orrin Hatch)和克里斯.库恩斯(Chris Coons)合写了一篇文章,强调允许联邦商业秘密盗用诉讼的重要性。他们提到了商业秘密所有人在保护自己权利上面临的困难,比如上诉至州法院或向联邦检察官告发,程序和管辖问题既复杂又费钱。而且,他们还提到,美国司法部用来起诉商业秘密案件的资源很少。没有足够的资源,商业秘密盗用就能跨越州界,甚至破坏其违法证据,损害美国的企业和个人。他们在文章中指出,根据参议院的DTSA版本,企业可以寻求法庭命令(前提是适当证明商业秘密所有权、盗用行为、此等命令发出不会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禁止对其商业秘密的进一步盗用,而不是为了反竞争目的控制信息。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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