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致力于为盲人供书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被视为是解决世界上3.4亿视障人士“书荒”问题的一个善举。同时《马拉喀什条约》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一个里程碑,它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知识产权的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
近日,针对这个为视障人士提供版权例外的条约,世界盲人联盟发布了一份指南,以促进该条约得到更好的落实,并针对其中两个可选条款的实施提出了警告,称它们与条约目标背道而驰。
条约给视障人士带来便利
视障人士要阅读一部作品,必须要对这些作品的格式进行转换,将作品转换成盲文、有声读物或大体字等格式。然而,约有3.4亿的数量庞大的视障人士,可选择的已转换为适合他们阅读的作品却少之又少。世界盲人联盟曾做过一个调查,全世界只有不到5%的书籍转换成了适合视障人士阅读的格式,这让他们难以获得平等的阅读机会。
针对这个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于2013年6月27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就《马拉喀什条约》达成了共识,该条约于2016年9月30日生效。目前已有中国、英国等91个国家签署该条约,其中有31个国家批准实施。
《马拉喀什条约》允许跨境交流特殊格式的书籍,是国际著作权体系中的历史性条约,同时也是唯一一个为了全球视障人士的利益而制定的国际文书。实施这个条约,可以让出版社等作品的使用者不必向权利人支付许可费,或者只需要支付很少的许可费,就可以对作品进行格式转换。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无障碍格式作品的复制、制作、发行、利用的成本。
被授权实体可以进行无障碍格式作品跨境分享是条约最具突破性的措施之一。无障碍格式作品跨境分享增加了可获作品数量,各国可以制作并分享不同作品的无障碍版,不再需要多个国家制作同一作品的相同无障碍格式版,从而避免了重复劳动,增加了效率,也更方便视障人士尽快获取到已进行格式转换的作品。
《马拉喀什条约》还鼓励被授权实体对无障碍格式作品的传播,被授权实体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任何方式将无障碍格式作品提供给受益人,以及为实现这些目的采取任何中间步骤。被授权实体还可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向另一缔约方的受益人发行或提供无障碍格式作品。
指南对条约提出进一步建议
近日发布的指南进一步指出,先于《马拉喀什条约》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截至2016年10月已被168个国家采纳,该公约已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法不能阻止残疾人士获取书籍和其他文化材料。
指南希望各国可以提供侵权救济措施,这些救济措施包括禁令、损害赔偿以及其他救济方式等。救济措施的授权实体可以是政府、公共机构、非政府组织或为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
指南建议各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阻止有人通过法律诉讼阻碍授权实体制作和分享特殊格式的书籍,并确保权利人不会在合同中纳入诸如限制使用电子材料或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条款以阻止受益人和授权实体制作特殊格式的作品。另外,指南要求各国对印刷品阅读障碍人士获取书籍和其他作品的进程进行监督。
远离有害的可选条款
《马拉喀什条约》第四、十一与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例外与限制。第四条是关于作品无障碍格式的国内法例外与限制。该条明确了权利限制的种类,要求各签约国必须对复制、发行以及向公众提供权进行限制。但指南认定第四条第四款以及第四条第五款是有害的可选条款。
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如果权利人已经通过商业渠道提供特殊格式的作品,一国可禁止再制作易于视障人士阅读的作品。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一国应将补偿作为制作或分销特殊格式作品的条件。指南认为,这些可选条款违背了《马拉喀什条约》的重要目标,希望各国避免采纳这些可选措施。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