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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保护或将有这些新的变化

发布时间:2017-01-09 来源:知产力 作者:Breanna Nobbs
标签: 版权 著作权 影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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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译 | Bruce

2016年12月下旬,澳大利亚政府在经过一年的调查后,发布了关于澳大利亚知识产权规划的最终报告。政府将就该最终报告进一步征询公众意见,直至2017年2月14日截止。

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的这份报告涵盖了知识产权的各方各面。

目前,澳大利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过宽、保护期限过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委员会提出引入使用者权利制度,以及“合理使用”例外。许多行业组织对此提出批评,例如澳大利亚屏幕生产商协会(Screen Producers Australia,SPA)就称其为本地原创内容的威胁。

报告指出,著作权规划偏重于著作权人,而不利于使用者。委员会解释称,澳大利亚更适合美式制度,所谓美式制度即实行基于制度的“合理使用”例外。委员会认为,随着时间推移,这种制度可以使澳大利亚著作权领域更加适应“新情况、新技术和新用途”。

目前,澳大利亚对文学、音乐、戏剧和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70年,对录音和电影的保护期限为70年,对电视和广播的保护期限为50年。对于这样的规定,委员会并不建议做改动,反而是国际协定希望对这一范围做出修订。报告中提到,现有的例外情况“规定得过窄、过死,(并且)无法反映当今人们消费和使用内容的方式,也不易迎合对版权材料的新的合法使用”。

报告还声称“有证据表明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远远长于所必需的长度”,因为实际上很少有创作者是受到“去世后能继续获利”的鼓励而去从事创作的,尤其是大多数版权材料仅有不到5年的商业寿命。这里存在的问题是,现在已经出现了大量直到著作权保护期结束才能使用的“孤儿作品”,这些孤儿作品由于其权利人无法被识别而无法被消费者、图书馆、档案馆使用。委员会建议减少对于这些作品的使用限制。

委员会调查发现,低价高效、快速及时的版权作品获取方式,是减少侵权行为的最佳方法。报告建议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以明确版权材料使用者使用VPN等软件来避免地域封锁的做法实际上并不违法。
委员会的另一个重要建议是,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应当引入一个特殊的知识产权名单,如同英国的知识产权企业法院一样。联邦巡回法院的管辖权应当扩展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问题。采用这一做法将会有助于缩短审判时间,同时对成本和损害赔偿设置上限。

业界强烈批评了这一澳大利亚内容的“威胁”,许多组织声称将反对该报告中有关实施的任何决策。

SPA担心,如果政府采纳了委员会的提议,那么“对内容投资和安全融资相互平衡的激励措施”将会遭到破坏。澳大利亚影视播放权协会Screenrights是一家代表其会员收取许可费用的组织,他们对SPA的观点表示赞同,认为报告是对著作权人的一个威胁。

另一家大的集体管理组织澳大利亚表演权和机械复制权协会联盟(APRA AMCOS)对委员会的这份报告表示了谴责,认为报告明显在增进内容利用者的利益。他们同时表达了对澳大利亚著作权管理体制遭到潜在弱化的担心,假如政府接受了委员会的调查结果,会破坏澳大利亚创意产业所赖以生存的经济框架。

毫无疑问,这一饱受争议的问题,将会成为2017年2月前公众征询期间各种有关争论的焦点。在此期间,澳大利亚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的未来仍将经历一段不稳定期,整个创意产业也将会表明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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