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Base on one field Cast our eyes on the whole world

立足一域 放眼全球

点击展开全部

法律宝库

更多 >>

《安妮日记》:合作作者与版权

发布时间:2016-02-22 来源:nzherald 作者:
字号: +-
563
       去年11月中旬,许多北半球的通讯社报道了《安妮少女日记》(通常被称为《安妮日记》)的版权纠纷。 

       许多欧洲人对该著作的版权于本月末过期充满期待,该著作的版权有效期为安妮.弗兰克(AnneFrank)死于贝尔根-贝尔森(BergenBelsen)集中营的那年末起算70年。但是,拥有安妮的日记原稿和上述著作版权的慈善基金会Anne Frank Frond(AFF)一直在联系欧洲的出版商,说安妮并不是著作的唯一作者,她的父亲奥图是合作作者。 

       如果真是如此,影响是巨大的。 

       合作作者能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期限,这能让AFF继续享有20年的作品复制权。和欧洲一样,新西兰版权法承认版权作品的合作作者,即两个或更多的作者合作,他们的贡献构成同一过程或任务的一部分。若存在合作作者,版权一般在最后一名作者死后50年过期(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是70年)。 


       安妮日记的作者 

       在新西兰,奥图并不被认为是安妮日记的合作作者。奥图在第一版著作的前言中声明,著作大部分都是安妮的原话,是安妮在密室中写的。他并没有与安妮合作,也没有在安妮写作时提供任何创意。 

       AFF似乎认可这点,它在其网站上写道:“安妮原稿的版权属于作者安妮.弗兰克。” 

       模糊不清的地方是著作中安妮的日记的复制,这导致出现不同的版权期限。弄清这个问题需要单独审查安妮的日记和上述著作。 
       
       根据新西兰法律,如果安妮是日记的唯一作者,日记的版权早在1997年底过期了。尽管AFF称奥图是安妮日记的合作作者,但这不会改变现状,因为新西兰版权法起草时的波折导致版权本应在1995年就过期。 

       
       汇编作品的作者 

       根据新西兰法律,奥图不可能是著作的合作作者,因为奥图和安妮不存在创作上的合作。但是,如果AFF主张奥图是汇编作品的版权所有人,而不是合作或共同作者,也许还能讲得通。这本著作中并非所有内容是安妮写的,也不是安妮日记的完全复制品。 

       事实上,这部著作包括:
 
       • 奥图写的序言和后序;

       • 奥图仔细从安妮日记中挑选和排列的精选混合版。 
       
       在新西兰与欧洲,版权法承认文学作品的汇编具有版权。汇编作者是收集或汇合材料,并且挑选、排序和排列材料的人。 

       在新西兰,奥图可能被认为是汇编作品的版权作者。这允许AFF阻止他人复制序言、后序、安妮日记摘录的精选、排序和排列。但是,AFF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阻止任何人用其他方式使用和复制来自安妮日记的材料。 

       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期要依据奥图去世之年(1980年)决定,这意味着版权将在2030年过期。由于近来达成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A),上述期限可能延长至2050年,根据TPPA,新西兰必须将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期从作者死后50年延长至死后70年。假设TTPA被批准,大家可以预测未来几年出现的变化。这对AFF之类的版权所有者而言是个忧喜参半的消息,因为当立法变革实施后,该著作可作为汇编作品继续被保护,但对已经过期的版权(如安妮的日记)没有任何影响。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译)

评论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