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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和欧洲官员制定了修改版权法的计划

发布时间:2015-12-1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德国,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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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联邦司法部部长海科.马斯(Heiko Maas)近日在柏林举行的版权法会议上说:“创意作品仍然是商品或服务。但是文化作品是不同于汽车或洗衣机的事物。因为这个原因,我们将主张未来出版商可继续在作者的法定报酬权中分一杯羹。”马斯称德国版权体系将经历全面改革。 

        马斯利用演讲时间陈述了司法部制定新版权法的政策目标:“总体的收购仍在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力图予以抵制的创意者冒着被拉黑的风险,这意味着他们将被排除在任何未来交易之外。我们将改变这点。我们希望为版权协会创造一种集体诉讼权。这将使创意者更易获益合理的报酬。”马斯强调了公平参与所有用途的重要性,解释说网络媒体上各种形式的使用应获得补偿。 

        尽管德国出版商强烈反对,马斯计划制定一种权利,即如果创意者五年后能找到一个愿意以更优惠的条件使用其作品的另一方,则该创意者可以撤销出版商的使用权。“最终,我们所做的是强化创意者获取信息和适当报酬的权利。” 

        欧洲委员会敦促欧洲大陆进行数字改革 

        布鲁塞尔的欧洲委员会数字经济与社会专员金特尔.奥廷格(GüntherOettinger)在会上说,欧洲版权法改革计划的目标之一是更关注创意工作者的利益。他说,由于过去十年盗版猖獗,有必要让天平倾向另一端。他说布鲁塞尔相关机构正在开展有关版权立法草案的会议。 

        欧洲委员会首先会考虑可携带性和地域屏蔽问题。奥廷格说:“如果我在德国获得了使用Sky Bundesliga等数字服务的权利,为何我不能在比利时或罗马尼亚使用这种权利?”奥廷格指出,公民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原则意味着在其他欧盟国家也可以在少数几天内使用购买来的内容。 

        将版权盗版者踢出互联网利益链 

        奥廷格还表示新的欧洲立法会保护专有权和知识产权;任何传输数字内容的人也负有责任。他说打击盗版的工作会加强,如果德国和法国合力,联合的欧盟解决办法会取得更多进展。 

        德国文化部部长莫妮卡.格鲁特尔(Monika Grütters)说:“千万不要忽视创意者和开发版权的人的首要的联合利益,他们彼此依赖。”格鲁特尔说,知识生产与文化市场运作是因为艺术家可以集中精力从事创意活动,创意公司可以集中精力做生意——因为畅销内容可以让人有能力投资其他挣钱少或不挣钱的作品。” 

        德国音乐出版商协会(DMV)主席罗尔夫.布德(Rolf Budde)在会上谈到榜单时说:“德国音乐出版商反对立法草案中的某些元素,因为它们给音乐出版产业带来风险。推出五年后可行使撤销权的计划将摧毁多年来出版商与版权权利人之间的互利关系。”
 
        “拟议的撤销权将威胁古典尤其是当代音乐。在该领域,音乐出版商经常扮演保护者的角色,让对企业至关重要的业务考虑退居次要地位。古典音乐出版商没有把握在五年后继续保留作品权利的事实将使之不可能继续持有作品权利,即使这类出版商将文化责任置于商业限制之上。”(编译自billboar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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