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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澳大利亚音像表演公司(PPCA)向澳大利亚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澳大利亚有关法律对商业性广播电台交纳唱片使用费规定上限,显失公平。
这个牵涉立法的案例要求法院重新研究《版权法案》第152条中所规定的价格上限。根据该价格上限,澳大利亚商业性广播电台需要付给音乐创作人和唱片公司的费用不超过该广播公司总收入的1%。
澳大利亚音像表演公司(PPCA)总裁Stephen Peach说:“现行的这项价格上限是1969年提出的,目前广播电台运营商已经利用音乐建起了庞大的网络且利润丰厚。这些音乐他们一天播放24个小时却付费很少。”
他还补充说:“我们别无他求,只求高级法院把我们的案子转给版权法庭这个独立的审判机构,以期对创作人和唱片公司一个合理的回报。”
澳大利亚音像表演公司(PPCA)申诉说,澳大利亚商业电台播放的所有录音带,整个行业只付四百万澳元(合3万六千美元)。
就此,澳大利亚商业电台做出回应:PPCA说的那个数字忽略了无线电台交给澳大利亚表演权协会(APRA)的费用,商业性无线电台每年实际上交给APRA的费用就将近二千五百万澳元(合二千二百五十万美元)。
澳大利亚商业电台台长Joan Warner说:“松动价格上限是以牺牲澳大利亚商业和公共无线电台的利益换取跨国唱片公司更大利润的行为。”
在美国,2007年唱片行业曾要求国会引用《表演权法案》,当歌曲创作者的作品在传统电台播放时,该创作者拥有对该作品的表演权。(编译自managing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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