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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欧盟商标制度的若干重大变化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一、废除“图形表示”要求
可以说本次改革中最重要的举措是废除欧盟商标申请中的“图形表示(Graphical Representation)”要求。自10月1日起,商标申请将不再必须以图示方式呈现。这意味着申请注册非可视性商标变得更加容易。例如,声音商标可以以MP3格式提交,动态商标(没有声音的动态图像)或多媒体商标(既有声音又有图像)可以以MP4格式提交。这将极大地简化欧盟商标申请程序,申请中对提交五线谱的要求变少,而且不再接受声波图。
在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图形商标时,申请人不必提供商标描述(例如,颜色)。取而代之,申请文件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该格式的文件中已经包含商标涉及的颜色。单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将参照普遍认可的颜色代码,如潘通色卡(Pantone)。
废除“图形表示”要求使欧盟商标更加符合EUIPO的“所见即所得”制度。然而,尽管EUIPO提供了广泛的、非详尽的商标类型清单(即文字、形象、形状、位置、图案、单一或组合的颜色、声音、动态图像、多媒体和全息图),在注册有关嗅觉和味觉的商标时,现有的障碍可能会持续存在。
二、在欧盟层面引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表明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和(或)服务满足相关机构提出的使用规范。英国已经承认证明商标是一个分立的商标类别,并且需遵守不同的注册要求。在英国注册的有关证明商标的实例包括公平贸易(Fair Trade)证明商标和英国标准协会的风筝(Kitemark)证明商标。
从10月1日起,证明商标也可在EUIPO注册。在多个欧盟成员国运行的机构能够在线申请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证明商标,申请人需缴纳1500欧元官费。申请人还需在提交申请后2个月内提交有关商标的使用规范。欧盟证明商标不能用于区分产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供应带有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所有人不持有该商标。
三、程序变更
自10月1日起,一些程序性变化也将生效,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变化是:
● 优先权——优先权请求必须与相关的欧盟商标申请一同提交(当前,优先权请求可以在提交申请之后提交)。
● 将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次要主张——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将获得的显著性作为一个次要或者替代主张(当前,获得的显著性只能成为替代主张)。申请人在收集并出示有关使用的证据方面会支付大量的费用,直到有关内在显著性的上诉权用尽。
● 在线证明——异议者或者撤销商标申请者可以通过参考EUIPO认定的在线信息来源(即欧盟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局的在线信息)来提供与在先注册的权利有关的证据。
即将生效的对欧盟商标作出的修订表明EUIPO采用了一个不同的方法:一方面,一些修订仅仅将成员国特征融入欧盟制度(例如引入证明商标);然而,一些其他修订说明了它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所面临的挑战(例如,简化翻译过程和不得将原产地注册为认证商标)。
(编译自natlawreview)
一、废除“图形表示”要求
可以说本次改革中最重要的举措是废除欧盟商标申请中的“图形表示(Graphical Representation)”要求。自10月1日起,商标申请将不再必须以图示方式呈现。这意味着申请注册非可视性商标变得更加容易。例如,声音商标可以以MP3格式提交,动态商标(没有声音的动态图像)或多媒体商标(既有声音又有图像)可以以MP4格式提交。这将极大地简化欧盟商标申请程序,申请中对提交五线谱的要求变少,而且不再接受声波图。
在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图形商标时,申请人不必提供商标描述(例如,颜色)。取而代之,申请文件必须以JPEG格式提交,该格式的文件中已经包含商标涉及的颜色。单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将参照普遍认可的颜色代码,如潘通色卡(Pantone)。
废除“图形表示”要求使欧盟商标更加符合EUIPO的“所见即所得”制度。然而,尽管EUIPO提供了广泛的、非详尽的商标类型清单(即文字、形象、形状、位置、图案、单一或组合的颜色、声音、动态图像、多媒体和全息图),在注册有关嗅觉和味觉的商标时,现有的障碍可能会持续存在。
二、在欧盟层面引入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表明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和(或)服务满足相关机构提出的使用规范。英国已经承认证明商标是一个分立的商标类别,并且需遵守不同的注册要求。在英国注册的有关证明商标的实例包括公平贸易(Fair Trade)证明商标和英国标准协会的风筝(Kitemark)证明商标。
从10月1日起,证明商标也可在EUIPO注册。在多个欧盟成员国运行的机构能够在线申请在欧盟范围内有效的证明商标,申请人需缴纳1500欧元官费。申请人还需在提交申请后2个月内提交有关商标的使用规范。欧盟证明商标不能用于区分产品或服务的地理原产地,供应带有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所有人不持有该商标。
三、程序变更
自10月1日起,一些程序性变化也将生效,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变化是:
● 优先权——优先权请求必须与相关的欧盟商标申请一同提交(当前,优先权请求可以在提交申请之后提交)。
● 将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次要主张——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将获得的显著性作为一个次要或者替代主张(当前,获得的显著性只能成为替代主张)。申请人在收集并出示有关使用的证据方面会支付大量的费用,直到有关内在显著性的上诉权用尽。
● 在线证明——异议者或者撤销商标申请者可以通过参考EUIPO认定的在线信息来源(即欧盟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局的在线信息)来提供与在先注册的权利有关的证据。
即将生效的对欧盟商标作出的修订表明EUIPO采用了一个不同的方法:一方面,一些修订仅仅将成员国特征融入欧盟制度(例如引入证明商标);然而,一些其他修订说明了它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所面临的挑战(例如,简化翻译过程和不得将原产地注册为认证商标)。
(编译自natlaw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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