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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顾问:质量标签可构成欧盟商标

发布时间:2016-12-26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欧盟 质量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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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CJEU)总法律顾问梅尔基奥.沃塞利特(Melchior Wathelet)对诉至CJEU的一起案件发表了一份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意见,他回答了德国棉纺织品行业协会是否有权阻止毛巾制造商使用与其商标相似或相同的质量标签的问题。 

意见指出,Verein Bremer Baumwollbörse(VBB)公司拥有一个棉花图形商标。它与其他公司签署许可协议时允许其他公司将棉花商标用在产品上,以表明它们的产品是“高质量的棉纺织品”。但是,毛巾制造商Gözze未经VBB允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一个包含相似或相同图形的标签。


VBB指控Gözze商标侵权,但Gözze辩称VBB注册的商标无效。 

欧盟商标法在2015年经过更新,新规则允许将所谓的认证标志注册为商标。追溯至1994年的相关立法明确规定,仅由可在贸易中表明商品质量的标识或标示组成的商标不得注册。 

但是,梅尔基奥.沃塞利特表示,质量标签符合商标保护的要求。 

沃塞利特说,如果质量标签标识具备商标的核心功能——表明商品质量的同时也指示商品的来源,则商标保护适用于该标识。 

如果此等使用对商标的功能之一造成负面影响,且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可能产生混淆,则与其他注册商标所有者一样,质量标签所有者也能利用商标法阻止他人使用其标识。 

沃塞利特说,与认证标志适用的要求不同的是,商标法并不要求已注册为普通商标的质量标签的持有机构对被许可方进行实际或定期的质量监控,无需以此确保公众将标识与质量联系起来以防止任何可能的无效或撤销裁决。 

CJEU的正式判决可能要到2017年才能做出。CJEU无需听从法律顾问的意见,但它却经常听从。 

知识产权专家伊安.科诺(Iain Connor)说:“欧盟法院在判决此案时可能认为‘质量商标’应与认证标志一致。但是,鉴于争议商标是作为普通商标注册的,没有理由要求它与其他商标一样遵循另外的无效和撤销规则。”

(编译自ou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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