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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巴克(Starbucks)对一家名叫Hitman Glass的美国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法院同意作出缺席判决。
星巴克因詹姆斯.兰德格拉夫(James Landgraf)生产Dabuccino系列产品侵犯其商标权而提起诉讼并胜诉。该系列产品在玻璃烟枪、T恤和别针上使用与星巴克“实质相同的标识”,售价高达8000美元。
星巴克最初于2016年6月对兰德格拉夫和Hitman Glass公司提起诉讼,但二者都未应诉。
星巴克拥有诸如“Starbucks”(汉译“星巴克”),“StarbucksCoffee”(汉译“星巴克咖啡”)以及“Frappuccino”(汉译“星冰乐”)等商标。
星巴克还拥有女海妖标识、40周年时发布的女海妖标识和绿黑白色调搭配的商标以及保护这些标识的版权。
星巴克提出要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动议,并对兰德格拉夫使用其商标和版权判决永久禁令。
星巴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补偿性赔偿、永久禁令救济、实际损害赔偿以及律师费用。
10月20日,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奥蒂斯.怀特二世(Otis Wright II)公布判决,称“星巴克对商标侵权和不实的来源标识提出了充分且有价值的诉讼请求”。
怀特二世称“星巴克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合理的”。
他说,“首先,法定损害赔偿在缺席判决案件中是合适的,因为需要证明实际损害赔偿的信息处在侵权人的控制中且并未对外披露。”
他还称,“法院同意星巴克对兰德格拉夫作出缺席判决的动议请求”,尽管他根据《兰哈姆法案》和《版权法》拒绝了星巴克对永久禁令判决的请求,但是他同意星巴克提出的被告须支付其410580美元的损害赔偿和律师费用的要求。
由于侵权产品“Dabbucino”“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并称自己是从美国著名的冰冻咖啡饮料中获取的灵感,而星巴克杯在公众中又非常受欢迎,所以二者容易产生关联”,法院因此作出缺席判决。
McBrayer, McGinnis, Leslie & Kirkland律所的杰克.惠特(Jack Wheat)律师称:“法院判决中再现的陈列品清楚地反映了这些产品是著名商标星巴克标志的仿冒品。这类案件中判决禁令很常见。我很惊讶法院并没有下达禁令,但星巴克有两个选择。它可以正式请求法院‘再次考虑’作出的判决。但法院不太可能重新考虑并更改判决,除非法院有理由相信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
他还说,“星巴克还可以上诉至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具备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经验。但在我看来,星巴克上诉成功的几率不是很高;初审法院在是否作出禁令方面享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他继续说:“我估计被告的产品意图在于生产一些著名商标的拙劣模仿产品。即便如此,这些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依然觉得有责任阻止对他们的商标进行未授权模仿,否则大量的未授权使用会削弱自身品牌。”
“还是那句老话:大公司有经济能力去保持警惕,拙劣的模仿者却没有能力为自己来辩护,或者即使他们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也常有人建议他们不要打官司。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事实并没有让人感到有多惊讶。”
(编译自worldipreview)
星巴克因詹姆斯.兰德格拉夫(James Landgraf)生产Dabuccino系列产品侵犯其商标权而提起诉讼并胜诉。该系列产品在玻璃烟枪、T恤和别针上使用与星巴克“实质相同的标识”,售价高达8000美元。
星巴克最初于2016年6月对兰德格拉夫和Hitman Glass公司提起诉讼,但二者都未应诉。
星巴克拥有诸如“Starbucks”(汉译“星巴克”),“StarbucksCoffee”(汉译“星巴克咖啡”)以及“Frappuccino”(汉译“星冰乐”)等商标。
星巴克还拥有女海妖标识、40周年时发布的女海妖标识和绿黑白色调搭配的商标以及保护这些标识的版权。
星巴克提出要求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动议,并对兰德格拉夫使用其商标和版权判决永久禁令。
星巴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补偿性赔偿、永久禁令救济、实际损害赔偿以及律师费用。
10月20日,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奥蒂斯.怀特二世(Otis Wright II)公布判决,称“星巴克对商标侵权和不实的来源标识提出了充分且有价值的诉讼请求”。
怀特二世称“星巴克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合理的”。
他说,“首先,法定损害赔偿在缺席判决案件中是合适的,因为需要证明实际损害赔偿的信息处在侵权人的控制中且并未对外披露。”
他还称,“法院同意星巴克对兰德格拉夫作出缺席判决的动议请求”,尽管他根据《兰哈姆法案》和《版权法》拒绝了星巴克对永久禁令判决的请求,但是他同意星巴克提出的被告须支付其410580美元的损害赔偿和律师费用的要求。
由于侵权产品“Dabbucino”“有明确的市场定位,并称自己是从美国著名的冰冻咖啡饮料中获取的灵感,而星巴克杯在公众中又非常受欢迎,所以二者容易产生关联”,法院因此作出缺席判决。
McBrayer, McGinnis, Leslie & Kirkland律所的杰克.惠特(Jack Wheat)律师称:“法院判决中再现的陈列品清楚地反映了这些产品是著名商标星巴克标志的仿冒品。这类案件中判决禁令很常见。我很惊讶法院并没有下达禁令,但星巴克有两个选择。它可以正式请求法院‘再次考虑’作出的判决。但法院不太可能重新考虑并更改判决,除非法院有理由相信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
他还说,“星巴克还可以上诉至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该法院具备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经验。但在我看来,星巴克上诉成功的几率不是很高;初审法院在是否作出禁令方面享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
他继续说:“我估计被告的产品意图在于生产一些著名商标的拙劣模仿产品。即便如此,这些著名商标的所有人依然觉得有责任阻止对他们的商标进行未授权模仿,否则大量的未授权使用会削弱自身品牌。”
“还是那句老话:大公司有经济能力去保持警惕,拙劣的模仿者却没有能力为自己来辩护,或者即使他们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也常有人建议他们不要打官司。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事实并没有让人感到有多惊讶。”
(编译自worldip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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