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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局介绍:了解欧盟商标法的最新变化

发布时间:2016-05-25 来源:IPFrontline 作者:Emily Gische
标签: 欧盟 EU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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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编译)

  品牌拥有者应检查其欧盟商标档案并考虑借此机会为商标争取最宽泛的保护可能性。

  今年年初,在1996年建立的共同体商标体系施行的第20个年头,欧盟对其商标法做出的重大修改将会生效。品牌拥有者尤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主要修改内容: 

  名称的变化

  这次修法,最显著的是名称的变化:从2016年3月23日开始,欧盟商标主管机构的名称从以前的“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正式更名为“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英文缩写EUIPO)。为28个欧盟成员国使用的“共同体商标”(Community trade mark)将被“欧盟商标”(European Union trade mark)取代。

  费用的变动

  欧盟商标的申请费也发生了变化。以前,欧盟商标申请人的一份申请可涵盖三个拟保护的商品、服务类别,申请费为900欧元。这种三合一的申请费结构常常起到鼓励申请人在不必要的类别上也予以申请的作用。而本次修改,欧盟商标的申请费将采取分层次的阶梯费率模式:如果只保护一个大类下的商品或服务,缴纳850欧元申请费;保护两个大类下的商品或服务,则为900欧元申请费;保护三个大类下的商品或服务,则为1050欧元申请费。这样的阶梯费率模式有助于减少商标申请时的混乱局面,有利于鼓励商标申请人在是否选择申请一个以上类别时三思而后行。商标续展费也从每类别1350欧元减少到850欧元,在多出来的类别上续展费用的收取也采用同商标申请费用相同的阶梯式收费模式。

  非传统商标

  从2017年10月起,欧盛商标将不再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需要以“图形表示”的方式呈现。这为非传统商标,如气味或声音等商标的注册打开了大门。但是,这仍要看欧盟知识产权局后续将如何解释取代图形表示的新规定中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呈现方式要能够让主管机关及公众能够清晰和准确地确定权利人所要求保护的主题”条款。

  分类要求

  此次商标法修改还吸收了2012年6月由欧盟法院作出的特许专利律师协会诉商标局第C-307/10号判决(即所谓的“IP 转换器”判决)。IP转换器判决认定,使用类别标题的欧盟商标申请将被视为仅仅覆盖那些落入类别标题的字面解释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即所谓的“所见即所得”)。

  “类别标题”广泛、概括的描述了尼斯分类表中各类别中不同性质的商品和服务。比如分类表中的第九类(该类别包括可下载的软件)为“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通讯、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器械”。商标法修改前,将该类别标题作为指定商品、服务类别的商标申请可以被任意解释,比如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第九类中所有商品上主张权利,即使没有具体列明的商品也是如此。商标法修改后,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没有在商标申请中予以明确指定,尽管其隐含于大类标题中,也将会被视为没有覆盖该种商品或服务。尽管如此,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提出申请的欧盟商标所有人,如果其申请的商标是以类别标题作为指定的类别,现在有机会为其增加指定具体的商品和服务以反映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欧盟商标所有人可以在2016年9月24日之前为商标指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品牌拥有者应检查其欧盟商标档案并考虑借此机会确保其商标获得尽可能宽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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