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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美国之音”由美国政府所有

发布时间:2016-01-1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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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就《兰哈姆法》下商标侵权抗辩的懈怠问题和消费者调查可靠性问题做出判决,维持地区法院关于调查可靠和不存在懈怠(由于不存在损害)的判决。Robert Namer(运营美国之音公司)诉美国广播理事会(第14-31353号判决)。 

        纠纷起因于“美国之音”一词的使用。二战以后,美国之音(VOA)就作为美国政府对外的官方新闻媒体。现在,VOA是一家多媒体机构,业务包括短波和FM调频广播、电视和两个网站,由美国广播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运营。 

        Namer从1968年起就开始在研讨会、讲座、出版物、广播和电视上使用“美国之音”作为自己身份的代表。1977年,Namer成立了美国之音公司,他作为总裁,持有公司全部股份。1991年,Namer开始播出名为美国之音的广播节目,在美国大陆仅在互联网上播出。1998年,Namer注册了域名www.thevoiceofamerica.com。 

        2007年,理事会获得了美国专利商标局授予的文字性商标注册“美国之音”。理事会给Namer发信要求其停止在其广播节目中使用VOA名称,之后还向Namer发送了停止-终止函,通知其“美国之音”商标已经获得注册。Namer拒绝停止使用该名称,理事会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提出了诉讼,希望Namer将网站域名转让给自己。 

        2012年,Namer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宣告性判决,禁止转让网站域名,并且请求宣告其有权继续在营业中使用“美国之音”作为身份。理事会根据《兰哈姆法》提出侵权反诉。地区法院批准了被告关于侵权的简易判决申请,并且授予禁令救济,禁止Namer继续使用“美国之音”。Namer提起上诉。 

        Namer上诉称他有权提出懈怠抗辩,并且称理事会未能证明混淆可能性。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未采纳其抗辩,维持了地区法院的侵权简易判决,并且认定Namer无权进行懈怠抗辩。 

        调查证据 

        侵权主张中的问题是,理事会提交的用来证明混淆可能性的调查报告是否适当。理事会的调查以Namer网站的潜在用户作为普遍的相关消费者。Namer辩称应当以理事会网站的潜在用户为普遍消费者,不同的一点在于,Namer建议在普遍消费者中增加国际用户。第五巡回上诉法院认定理事会的调查依赖于正确的潜在消费者样本,并且解释称,评估使用涉嫌侵权商标造成的混淆可能性的有效或者相关调查应该以最有可能购买或者使用涉嫌侵权的商品或服务的人为样本,而不是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者为样本。 

        懈怠抗辩 

        Namer的主要抗辩是,即便自己侵权,他也有权提出懈怠抗辩。提出懈怠抗辩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必须证明先使用人迟延主张商标权利,对于此等迟延缺乏合理理由,并且因此对涉嫌侵权人造成不当损害。地区法院认定Namer未能证明导致损害,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对此表示赞同。 

        尽管Namer证明,在理事会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期间其网站在持续正常使用,法院认为侵权人仅仅在商业中使用侵权商标(也即持续侵权)一般并不能证明存在损害。Namer未能拿出投资的金钱或者资本的证据来证明损害的存在。事实上,Namer拒绝回应披露程序提出的有关其获得VOA标志使用权所产生的费用的请求。Namer在上诉中(第一次)辩称理事会迟延提起侵权诉讼对其诉讼战略构成了损害。但是,法院认定这个理由已经被放弃,因为在地区法院中并未提起。 

        尽管Namer还提出了其他的抗辩理由,包括《第一修正案》事由,侵犯其正当程序权和“在先使用”,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并未考虑这些主张,因为在地区法院未提出的主张在上诉中不得再提起。(编译自natlawrevie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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