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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质疑墨盒案件中的专利权用尽原则

发布时间:2017-03-30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专利权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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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对Impression Products诉Lexmark案件口头辩论中的专利权用尽原则提出了质疑。

3月21日,法官听取了两家美国墨盒卖家之间的口头辩论。

2016年12月,最高法院同意审理该案件。

最高法院将对以下焦点问题给出指导性意见——“限制性销售(将专利产品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的同时又特别规定产品使用或转售的售后限制措施)是否可以避免专利权用尽原则的适用,并因此依据专利法的侵权救济而准予实施此类售后限制措施?”

销售打印机和墨盒的Lexmark在美国俄亥俄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Impression Products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涉及Impression Products在相关产品进口至美国以及开始销售之前销售于国外获得的改进产品。

Lexmark曾在美国和国际市场销售可填充打印机墨盒。

Impression Products提出反诉,并称Lexmark的专利权已经用尽,而且根据权利用尽原则Lexmark最初销售墨盒的行为使得Impression Products的转售和进口并未构成侵权。

俄亥俄州联邦地区法院作出混合判决,并表示双方可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2016年2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有利于Lexmark的全席审理判决。

2016年3月,Impression Products请求最高法院下达调审令。

法官阿利托(Alito)在该辩论中对于案件简述中竞“无一”涉及治外法权提出质疑。

他问道:“谁规定了权利用尽原则适用于美国境外?”

Mayer Brown律所合伙人兼Impression Products代理律师安德鲁.平卡斯(Andrew Pincus)对此进行回应:“问题在于专利所有人在美国境外的行为是否对其在美国境内行使自身权利造成影响?”

Sidley Austin律所合伙人以及Lexmark代理律师康斯坦丁.特雷拉(Constantine Trela)称,“我们在某种意义上同意政府的观点,而且代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观点的塔兰托法官从法令中寻找权利用尽原则的起源和限制,这是正确的做法。”

他还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合理的方式从法令中寻求权利用尽原则的起源和限制”。

特雷拉认为《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方式,专利权包含的内容以及授权销售对专利权用尽的影响。

Fitzpatrick, Cella, Harper & Scinto律所合伙人克里斯托弗.洛(Christopher Loh)告诉《世界知识产权评论》(WIPR)称:“在外国销售的问题上,阿利托似乎支持非权利用尽的立场。”

洛称,阿利托强调最近几年美国最高法院曾称法令在美国境外不适用,“除非法令另有规定”。

Marshall, Gerstein & Borun律所合伙人罗伯特.格斯坦(Robert Gerstein)还称,这种争论很可能“解决不了Lexmark捍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而面临的挑战”。

格斯坦称,在Lexmark看来,最“不祥的”进展或许是3月22日最高法院在SCA Hygiene Products诉First Quality Baby Products案件中的判决。

该判决认为懈怠原则不能用来对6年的法定期限内出现的侵权进行抗辩。

格斯坦称,这“与Impression Products的立场相似——Kirtsaeng案件中的版权权利用尽判决应适用于国外销售专利权用尽”。

(编译自worldip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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