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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TPL等诉华为等芯片专利侵权案发回重审

发布时间:2017-03-09 来源:知产力 作者:Bruce
标签: 美国 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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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起关系到华为、中兴、三星等多家知名科技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做出决定,将该案发回地区法院重审。

当地时间3月3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宣布了Technology Properties Limited LLC、Phoenix DigitalSolutions LLC、Patriot Scientific Corporation等(以下简称“TPL等”、“上诉人”)诉华为、中兴、三星、LG、任天堂等(以下简称“被告”、“被上诉人”)专利侵权案的判决结果:撤销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下简称“地区法院”)原判并发回重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权利要求解释应予修改,但同时表示对解释的“细微修改”可能不会影响该案的结果。

上诉缘起

TPL等三家公司总部均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作为硅谷所在地,加州是苹果等众多科技公司的聚集之处,也是受到专利权人所欢迎的诉讼地之一。

早在2012年7月,TPL等就分别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诉讼,称华为、中兴、三星等12家公司向美国进口以及在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部分无线消费性电子设备及其组件侵犯其5,809,336号(以下简称“336号专利”)等美国专利。

2013年9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初步裁定华为等公司不侵权。2014年2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维持了初裁结果,认定华为等不侵犯336号专利、不违反337条款。

2015年9月22日,地区法院提出一份关于术语“完整振荡器”(entire oscillator)的《权利要求解释报告和建议》。“完整振荡器”是出现在336号专利的某些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术语。《报告和建议》使得TPL等与除华为外的其他四个被告同意保持潜在诉讼,但对涉及该术语的权利要求解释的异议除外。11月9日,地区法院采纳了《报告和建议》。11月12日,包括华为在内的各方提交文件,约定根据当时被采纳的“完整振荡器”术语权利要求解释,被告所有被控侵犯336号专利的产品不侵犯该专利的任何涉案权利要求。


地区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对TPL等诉华为等一案的终局判决书(部分)

次日,地区法院法官文斯·查布里亚(Vince Chhabria)做出判决,根据被告各自寻求确认不侵权判决的反诉和对不侵权的肯定性辩护,确认各被告不侵犯336号专利,同时驳回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被告反诉原告专利无效等请求。

2015年12月7日,TPL等正式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及被上诉人递交上诉通知,案件进入上诉程序。由于33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是地区法院所受理的五件由TPL提起的微处理器专利侵权案的一个共同核心问题,因此,2015年12月16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TPL等诉华为、中兴、三星、LG、任天堂等五起案件合并审理。

336号专利

涉案发明专利的美国专利号为5,809,336(以下简称“336号专利”),发明人为查尔斯·穆尔(Charles H. Moore)和拉塞尔·菲什(Russell H. Fish III),专利权人为Patriot Scientific Corporation,申请于1995年6月7日,名为“具有可变速度系统时钟的高性能微处理器”。


双时钟分布示意图

该专利描述了一种具有两个独立时钟的微处理器——一个是连接到中央处理器(CPU)的可变频率系统时钟,另一个是连接到输入/输出(I/O)接口的固定频率时钟。可变频率系统时钟是一个环形振荡器。该专利解释了如何通过分离CPU和I/O时钟来提高微处理器性能,从而使“每个(时钟)均实现最佳性能”。

据TPL等在上诉通知中表示,336号专利自2004年开始已授权给超过一百家公司,且由于其为基础性专利,336号专利族已产生超过3亿美元的许可收入。

上诉法院观点


336号专利权利要求6中所提到的“一个分布在上述集成电路衬底上的完整振荡器”

对于336号专利的权利要求6提到的“一个分布在上述集成电路衬底上的完整振荡器”,即可变频率CPU时钟,地区法院解释为“一个完全位于与CPU相同的半导体衬底上、无需控制信号就可改变时钟频率且该频率不由任何外部晶体所固定的振荡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对解释的后半部分(斜体)存在争议。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该争议进行了审理。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17年3月3日的判决结果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分别讨论了该专利与4,503,500号Magar专利和4,670,837号Sheets专利相关问题,并从头审查了权利要求解释,以找出明确的错误。最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得出结论,认为“一个分布在上述集成电路衬底上的完整振荡器”即“一个完全位于与CPU同一个半导体衬底上、无需输入命令即可改变时钟频率并且其频率不由任何外部晶体固定的振荡器”。虽然对地区法院解释的这一细微修改可能不影响该案的结果,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仍然撤销地区法院的权利要求解释,并发回地区法院等待进一步处理。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金伯利·穆尔(Kimberly Moore)代表法院表示,术语“整个振荡器”正确的解读应为“无需输入命令即可改变时钟频率”。由于地区法院在其解释中出现错误,因此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原判并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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