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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FC撤销PTAB对苹果手机触屏专利的裁决

发布时间:2017-01-09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苹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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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手机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赢得了关于触屏界面专利纠纷的诉讼。

CAFC推翻并将美国专利商标局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对苹果手机的裁决发回重审,PTAB曾赞同审查员驳回苹果手机12/364470号美国专利申请中第38至41项专利权利要求。

12/364470号专利申请的内容为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触屏界面,该技术可以允许用户重新排列应用图标。


CAFC称:“专利权利要求第38项和第40项是仅有的两个具有争议的独立权利要求,这两项权利要求均涉及‘界面重新排列模式’的启动方案,可以允许应用图标进行重新排列。”

虽然PTAB推翻了审查员对第29项专利权利要求的驳回意见,但是PTAB认为苹果专利申请的第38至41项专利权利要求与美国专利号为7231229的专利(持有人为霍金斯,Hawkins)和美国公示号为02/0191059的专利(持有人为吉莱斯皮,Gillespie)存在明显的相似。

马塞尔.范.奥斯(Marcel Van Os)和苹果公司的其他发明人对PTAB的裁决提起上诉。

CAFC认为,PTAB关于显而易见性的结论依据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受到启发,可以使用吉莱斯皮披露的长时触碰方法修改霍金斯通过菜单选项或键盘命令启动编辑模式的方案。

CAFC解释道,PTAB未经进一步讨论就裁定吉莱斯皮和霍金斯技术结合是一种“直觉”。

然而,仅凭直觉对于CAFC来说是远远不够的,CAFC曾反复解释:基于“常识”(common sense)做出的显而易见性裁决必须包含明确清晰的推理,提供一些合理的证据说明为何“常识”即可推断为显而易见性。

PTAB和审查员都没有提供任何合理的解释或分析来支持其做出的判决,即一般技术水平的人员将受到启发结合吉莱斯皮披露的信息和霍金斯的编辑模式,PTAB仅仅说明,启动霍金斯的编辑模式是一种“直觉”。

CAFC的法官金伯利.穆尔(Kimberly Moore)解释道,PTAB没有阐明为什么通过吉莱斯皮的特定方式来修改霍金斯的编辑模式是“直觉”,也没有阐述将二者结合的动机。

在阐述法院的观点时,穆尔补充道:“PTAB的裁决没有阐明理由,一个把先前技术的组合称之为‘常识’或者‘直觉’的裁决和称两者的组合是‘显而易见的’没有区别。”

她接着说:“这样一个缺乏解释的结论不足以支撑PTAB做出的存在结合先前技术动机的裁决。”

(编译自worldip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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