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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我们直接援引参与本次听证的案外人 Steve Chang (来自Banner & Witcoff Ltd.)的会后评论:(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似乎对设置一个新的外观设计专利赔偿标准更感兴趣,几乎没有讨论为什么苹果应该获得所判赔偿。(消息源:Law360)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Chief Justice John Roberts):“或许我没能抓住案件的难点。但是对于我来讲,设计专利只是应用在手机的外部,而不能应用于所有的芯片,线缆等。因此,不应当以手机的全部利润来计算设计专利赔偿金额。”
这里还有几条其他法官的观点:
大法官史蒂芬·布雷耶(Justice Stephen Breyer)表示,“比如说,墙纸侵权,可以使用全部利润进行赔偿;但如果是侵犯引擎盖上的劳斯莱斯标识,不能因此而获得整台车的利润。”
他建议使用谷歌等公司在“法庭之友意见陈述”中提到的可操作标准,即只赔偿侵权设计专利所应得的那部分利润。
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Justice Anthony Kennedy)的质疑是,“如果使用侵权专利所产生的利润来计算赔偿,那么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我是陪审团成员,我根本不明白该如何进行计算。”
大法官布雷耶:“既然双方在这一点上有所分歧,我们也对赔偿计算标准这个问题十分纠结。那么为什么不让下级法院去审理呢?”
所以,对究竟如何具体计算赔偿金额,法官们仍未得出一致结论。
从2011年4月15日苹果起诉三星Galaxy系列产品侵犯其专利权算起,到现在5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打到撼动美国131年没变的设计专利赔偿标准,这起智能手机领域的专利世界大战,也确实是“改变世界”了。
听证会后第一时间,三星在官方发表声明称:“希望联邦最高法院能够给出一个对设计专利法条公平合理的解释。” 截图如下:
“百年听证”的背景: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来自地毯侵权案
听证的双方是刚刚发布新品的苹果和可能要被迫发布新品的三星,争议焦点是3.99亿美元的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是否合理。
三星近来流年不利,上周,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另一件苹果三星专利侵权案的全席(en banc)判决中,再次判决三星需就3件发明专利侵权赔偿苹果1.2亿美元。如果这次联邦最高法院能够削减设计专利赔偿金额,对三星来说无疑将是一件幸事。
双方争议、世界关注的“赔偿侵权产品的全部利润”标准,要从131年前订立的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说起。也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一次审理设计专利案 Dobson v. Hartford Carpet Co. 114 U.S. 439 (1885) 说起。
该案分为3个小案,对应3个地毯设计专利,分别由两家地毯公司提起(Hartford Carpet Company 和 Bigelow Carpet Company)。以 Hartford 公司为例,一审中其要求被告赔偿13400美元,计算基础为:原告净利润(售价-成本)* 原告因侵权降低的销售量,具体到该案,即($1.75-$1.08)*(400条 * 50码/条)。该降低的销售量为原告估算,而被告实际销售量为20条*50码/条,被告的净利润并不清楚。
由于被告的净利润并不清楚,一审法院采纳了原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基础。但是对于销售量,法院使用了被告的实际销售量。法院认为,即使侵权行为成立,原告因侵权而减少的销售量最多也只应当等于侵权者的实际销售量。法院在其他两个小案中,也使用了同样的计算方法。计算结果为,每个小案被告需赔偿的金额在1000美元上下。
1885年4月20日,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最高院并没有对“使用被告的实际销售量来计算赔偿”做出相反判决。但却对原审法院使用“原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基础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一个设计专利所包含的价值与使用该专利制造、生产、销售产品所产生的利润之间不能简单划等号。对于一个地毯,设计专利只是其价值之一,地毯的价值还包括梳理,纺织,编织,染色等处理。单纯使用全部利润来补偿专利侵权是不恰当的。而且被告的侵权产品,从质量到售价均不同于原告的产品,两种产品的利润也不相同。
最高院认为,认定专利侵权赔偿,需要提供该专利特征在全部利润当中所占比例的证据。这项标准在设计专利侵权当中更加适用。因为外观设计“仅仅能够使用户饱饱眼福”(原话:"only to the taste through the eye")。外观设计对于地毯固然重要,但是地毯本身的用料材质也是用户考虑的重要因素。
最终,最高院将此案的赔偿金额发回重审,并给出了一个指导意见,每个案件赔多少呢?
——6美分。
专利权人赢了专利侵权诉讼案,却只获得6美分的赔偿。美国国会坐不住了,有的国会议员表示“由于设计专利侵权无法得到赔偿,自从那个判决之后,专利办公室所收到的设计专利申请锐减50%”。(H.R. Rep. No. 1966at 1 (1886), reprinted in 18 Cong. Rec. 834 (1887). )
于是在1887年,美国国会修改了专利法法案,为设计专利侵权赔偿设置了一个最低金额,250美元,同时规定被告将以其利润承担$250美元以上的赔偿责任(furtherliable for the excess of such profit over and above $250)。
从这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再也没有审理过设计专利的案件,而专利法中有关设计专利的赔偿规定几经修改,成为了今天的美国法典第289条。
35 U.S. Code § 289 - Additional remedy for infringement of design patent
Whoever…, (1) applies the patented design, or any colorable imitation thereof, to any article of manufacture for the purpose of sale, or (2) sells or exposes for sale any article of manufacture to which such design or colorable imitation has been applied shall be liable to the owner to the extent of his total profit, but not less than $250…
时至今日,法院仍然使用侵权者产品的全部利润和销售量来计算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三星苹果设计专利侵权的赔偿金额会远高于其他专利的赔偿金额。
要知道,大名鼎鼎的发明专利“滑动解锁”只需三星赔偿不到300万美元,而对于设计专利,三星要赔偿3.99亿美元。
设计专利侵权的现实:“全赔”计算法与今天的科技现实或许不相符
国会当年修改法案时,更多的是考虑惩罚真正的抄袭者(true copyists),因而更多的将相关的证明义务和赔偿责任施加在侵权一方,从而起到保护专利权人,鼓励创新的作用。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并不高,很可能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就保护了一件产品的整体。如果产品遭遇恶意抄袭,确实会造成很大的打击。
但随着科技的高度发展,今天的一件产品通常都包含大量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一个设计专利仅针对产品当中的某个部件,那么侵权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呢?如果按照法条来严格执行,就会出现如:一件产品侵犯两件设计专利,那么利润都不够赔的情况。
回到苹果和三星的案件当中,2011年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3个发明专利和4个设计专利,要求赔偿27.5亿美元。2012年,一审陪审团给出了10.49亿美元的赔偿。在后来的再次开庭当中,赔偿金额降低至9.3亿美元。三星随即上诉。2015年,上诉法院判决,苹果的商业外观不受保护,再次缩减了3.82亿美元的赔偿。总赔偿金额降至5.48亿美元(其中与设计专利相关的赔偿金额为3.99亿美元)。三星并没有选择将整起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而是选择了其中设计专利的赔偿部分。2016年3月,联邦最高法院决定审理此案。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不久前,美国司法部作为“法庭之友”,在其发表的意见陈述(amicus brief)当中提到,尽管法条中规定设计专利侵权将赔偿全部利润,但生产的产品并不一定等同于最终产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 will not always be the finished product),有时可能只是最终产品的一个配件。最高院应当撤销之前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而科技巨头公司如Google、Facebook也发表了法庭之友意见陈述,认为法院的判决使设计专利变得过于强大,而且赔偿全部利润完全不符合高科技多部件产品的现实。
这就是今天设计专利侵权赔偿“百年听证会”的实况报道。截至目前,苹果公司还未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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