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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 陈曦、黄建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张旭波对本文亦有贡献)
一、韩国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一)三轨制审查模式
韩国特许厅(下称KIPO)自2008年10月起开始实施三轨制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体系,用户可以在加快审查、常规审查和延迟审查中选择最适合自身需求的审查模式。加快审查提供3个月至5个月内的审查服务,适合处于市场追赶地位、需要尽快进行专利布局的申请人;延迟审查提供在指定的延迟审查日(从请求审查起24个月至专利申请日起5年)3个月内的审查服务,适合需要充分准备时间的申请人。
1.适用对象
任何申请人均可提交。
2.启动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官方指定检索机构提供的现有技术检索报告。
3.加快程度
从提出申请日起3个月至5个月内完成审查,一般为3个月。
4.加快数量
自三轨制审查模式实施至2014年底,KIPO每年加快审查数量见表1(数据来源于KIPO2014年年报)。
(二)绿色技术超快速审查
2009年10月,KIPO对绿色技术主题的相关申请实施超快速审查。
1.适用对象
申请的技术主题必须是“绿色”相关的分类,即获得政府援助或证明,或者是相关环境法律中认定的情况。2010年4月起,符合《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规定援助政策的获得产品也可以申请超快速审查。
2.启动条件
网上在线提出申请;提交一份官方指定检索机构提供的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提交一份说明,指出为什么选择超快速审查。
3.加快程度
从提出申请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最快的记录是从申请到完成审查共11天。如果被驳回,则该申请进入上诉程序,同样得到超快速审查,4个月内结案。
4.加快数量
自绿色技术超快速审查实施至2013年底,KIPO每年加快审查数量见表2。
(三)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加快审查
1.适用对象
首次申请为与KIPO签署PPH协议的专利局,二次申请进入韩国。截至目前,通过全球PPH和IP5 PPH与KIPO进行合作的有23个国家和地区,另外KIPO还与墨西哥等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PPH协议。
2.启动条件
在先审查决定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申请人可要求在后审查加快。
3.加快程度
取决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加快数量
2014年,KIPO共收到2594件PPH申请。
(四)优先审查
早在1981年,KIPO就设立了优先审查制度,韩国专利法第61条是优先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该法律规定在遇到有关下面任何专利申请之一时,特许厅厅长可以让审查员进行优先审查:
1.申请公开后,非专利申请人的其他人认定可以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产业化的情况;
2.总统令认定的需要紧急处理的专利申请的情况。
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对优先审查的对象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专利法第61条第2款中“总统令认定的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具体领域、特定主体的申请和特殊的申请主题进行了解释。
(1)国防
作为国防领域的申请,涉及韩国《防御事业法》第34条及其实施令第39条、实施细则第27条和实施细则第28条中规定的防御产业物资及其相关制造方法的申请。例如枪炮类、制导武器、飞机、舰艇、火药、坦克、装甲车、化学生物放射性装备、指挥和管理装备等都可以获得优先审查。
(2)防止公害
专利申请直接与环保绿色技术相关,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等。韩国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对于防治公害有效的申请,即以防治公害和消除为主要目的的发明和创造,其涉及防治环境污染设备和以其设备作为目标的环境污染防止方法,包括《噪音振动规矩法》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的噪音振动防止设备、隔音设备和防振设备;《涉及保证水质和水生态界的法律》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的防止水质污染的设备;《大气环境保证法》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的防止大气污染的设备;《废弃物管理法》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条中规定的废弃物处理设备;《关于家畜粪便管理和利用的法律》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条中规定的资源化设备、纯化设备和公共处理设备;《关于资源的节约和促进再利用的法律》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条中规定的再利用设备。
(3)促进出口
为了促进企业加大出口,韩国特许厅对与促进出口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实施优先审查。企业只要能够提供产品实际输出证明、信用证明、来自输出品购买者的需求证明、输出合同证明等文件,就能使相应申请成为优先审查的对象。
(4)与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职务相关
韩国政府在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不仅为产业化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还主动参与了产业化过程,因而对与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职务相关的申请实施优先审查。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职务是指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承担的职责和执行的业务,这其中还包括根据《高等教育法》,与国立、公立学校的职务相关联的申请,《有关促进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法律》第11条第1项中,国立、公立学校内关于承担实施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团体的申请。这充分体现了韩国政府对国家、地方自治团体以及学校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鼓励和扶持。
(5)风险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示范企业
《风险企业育成相关的特别措施法》第25条规定,企业若获得风险企业认定,其申请可获得加快审查的优惠,但必须能够确认风险企业的业务种类和申请的发明主题之间的相关性。这其中还包括《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15条规定的被选定为技术革新型中小企业的申请。
作为涉及国家新技术开发所支援产业成果的申请,如果符合根据下列产业主管机关、与参与机构相关的国家机关长官签订的产业计划书中关于促进技术开发成果的条件,可申请优先审查,其中包括:《产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2条规定的产业技术革新企业、《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的技术革新企业、《能源基本法》第12条规定的能源技术开发企业、《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普及促进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企业、《电子通信基本法》第11条中规定的电子通信技术开发企业、《信息化促进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信息通信企业及技术开发企业、《科学技术基本法》第11条规定的国家研究开发企业等。
(6)品质认证产业产品
韩国审查指南还对品质认证产业产品的专利申请作了特殊规定,其可进行优先审查的对象为:根据《产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16条以及实行令第18条的规定,获得新制品认证的产品和根据《技术开发促进法》第6条以及实行令第9条规定的关于获得新技术认证技术的申请。
其中,新产品认证企业是指在韩国国内运用最先开发的技术和按照此技术的替代技术完成实用化的产品中,对经济性、技术性影响较大,同时产品具有优异性能和品质优异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新产品的认证企业。经过根据技术标准院主管的新产品认证基准的审查,企业将获得知识经济部部长授予的“新产品认证书”。新技术认证是指理论上成立的技术通过试验和运行(称为“证明化试验”),确定了评价指标,可在2年内商业化的技术,或者是对以后产品的生产性能或者品质有显著改善的工程新技术。作为新技术认证的企业,韩国产业技术振兴协会会长主管对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知识经济部部长授予“新技术认证书”。
(7)电子商务
随着互联网的商业化及其在全球的迅猛扩张,电子商务获得了广泛应用。摆脱了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韩国,其强劲复苏的经济也正沿着知识化、信息化的方向转变。发展电子商务已被韩国确立为21世纪国家战略中的一项核心内容。1999年3月,韩国政府发表了一份重要报告——《21世纪e-韩国》。根据该规划,韩国未来的主要政策性任务是:增强、利用和依靠信息基础设施,提高各行业的生产和工作效率,推动网络企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以知识为基础的网络化信息社会,使韩国成为“世界十大信息强国之一”。为此,涉及电子商务的申请也被纳入可进行优先审查的范畴。
对于以上总统令认定的优先审查情形,除了第(2)项防止公害领域,在2009年后过渡为绿色技术超快速审查之外,其他内容主要面向韩国国内申请人,其加快程度、加快数量等无相应的数据。目前在KIPO提出优先审查的费用是20万韩元。
二、KIPO加快审查特点
可以看出,KIPO加快审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密切契合知识产权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
在KIPO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其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制度要促进对新技术的创造、产业化和商业化,在KIPO的优先审查措施中,相应地规定了促进出口、风险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示范企业、新产品认证、电子商务等可以提出优先审查,不难看出KIPO加快审查的初衷是顺应经济发展和新兴领域的技术发展需求,为产业发展提供尽可能早的专利保护,减少法律风险,专利审查政策与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得较为紧密。
(二)考虑申请人不同需求提供多种模式选择
KIPO提供的加快审查途径灵活多样,涵盖了产业发展、国防需求、绿色技术、促进出口等方面,可以说充分考虑到了从政府目标到企业申请人的各种需求。与此同时,KIPO还最早提出了延迟审查的方式,便于某些领域的申请人可根据市场形势,调整专利布局的节奏。
(三)系列配套支持措施保障加快审查的实现
KIPO在2014年的加快审查数量达2.7万件,与普通审查数量的比例约为1:5.5,其加快审查的规模在数量上和比例上都在世界各专利局中居于首位。为了保证加快审查的实现,KIPO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例如不断扩充审查员队伍,扩大检索外包,提升检索和审查系统的自动化水平,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通过互相利用审查结果来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此外,KIPO从2013年起还提出集中审查模式,即相关主题或相近领域的一系列申请可以进行批量审查。这些措施都进一步提升了KIPO的审查效率,缓解了审查积压。
三、对我国申请人的建议
韩国是我国申请人产品出口和向外提出专利申请的重要国家之一,及时了解和掌握KIPO的加快审查程序对我国申请人有重要意义。我国申请人一般都会首先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首次申请,随后以要求优先权的方式,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KIPO提交专利申请。在中国获得相关检索结果后,申请人可以利用PPH加快途径,请求KIPO参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正向意见进行加快审查。此外,当专利申请涉及绿色技术、防止公害等环保公益类领域时,也可以提出优先审查或加快审查的请求。
一、韩国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一)三轨制审查模式
韩国特许厅(下称KIPO)自2008年10月起开始实施三轨制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审查体系,用户可以在加快审查、常规审查和延迟审查中选择最适合自身需求的审查模式。加快审查提供3个月至5个月内的审查服务,适合处于市场追赶地位、需要尽快进行专利布局的申请人;延迟审查提供在指定的延迟审查日(从请求审查起24个月至专利申请日起5年)3个月内的审查服务,适合需要充分准备时间的申请人。
1.适用对象
任何申请人均可提交。
2.启动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一份官方指定检索机构提供的现有技术检索报告。
3.加快程度
从提出申请日起3个月至5个月内完成审查,一般为3个月。
4.加快数量
自三轨制审查模式实施至2014年底,KIPO每年加快审查数量见表1(数据来源于KIPO2014年年报)。
(二)绿色技术超快速审查
2009年10月,KIPO对绿色技术主题的相关申请实施超快速审查。
1.适用对象
申请的技术主题必须是“绿色”相关的分类,即获得政府援助或证明,或者是相关环境法律中认定的情况。2010年4月起,符合《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规定援助政策的获得产品也可以申请超快速审查。
2.启动条件
网上在线提出申请;提交一份官方指定检索机构提供的现有技术检索报告;提交一份说明,指出为什么选择超快速审查。
3.加快程度
从提出申请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最快的记录是从申请到完成审查共11天。如果被驳回,则该申请进入上诉程序,同样得到超快速审查,4个月内结案。
4.加快数量
自绿色技术超快速审查实施至2013年底,KIPO每年加快审查数量见表2。
(三)通过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的加快审查
1.适用对象
首次申请为与KIPO签署PPH协议的专利局,二次申请进入韩国。截至目前,通过全球PPH和IP5 PPH与KIPO进行合作的有23个国家和地区,另外KIPO还与墨西哥等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双边PPH协议。
2.启动条件
在先审查决定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授权前景,申请人可要求在后审查加快。
3.加快程度
取决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4.加快数量
2014年,KIPO共收到2594件PPH申请。
(四)优先审查
早在1981年,KIPO就设立了优先审查制度,韩国专利法第61条是优先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该法律规定在遇到有关下面任何专利申请之一时,特许厅厅长可以让审查员进行优先审查:
1.申请公开后,非专利申请人的其他人认定可以对相关专利申请进行产业化的情况;
2.总统令认定的需要紧急处理的专利申请的情况。
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对优先审查的对象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专利法第61条第2款中“总统令认定的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具体领域、特定主体的申请和特殊的申请主题进行了解释。
(1)国防
作为国防领域的申请,涉及韩国《防御事业法》第34条及其实施令第39条、实施细则第27条和实施细则第28条中规定的防御产业物资及其相关制造方法的申请。例如枪炮类、制导武器、飞机、舰艇、火药、坦克、装甲车、化学生物放射性装备、指挥和管理装备等都可以获得优先审查。
(2)防止公害
专利申请直接与环保绿色技术相关,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等。韩国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对于防治公害有效的申请,即以防治公害和消除为主要目的的发明和创造,其涉及防治环境污染设备和以其设备作为目标的环境污染防止方法,包括《噪音振动规矩法》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的噪音振动防止设备、隔音设备和防振设备;《涉及保证水质和水生态界的法律》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的防止水质污染的设备;《大气环境保证法》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的防止大气污染的设备;《废弃物管理法》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5条中规定的废弃物处理设备;《关于家畜粪便管理和利用的法律》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条中规定的资源化设备、纯化设备和公共处理设备;《关于资源的节约和促进再利用的法律》第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3条中规定的再利用设备。
(3)促进出口
为了促进企业加大出口,韩国特许厅对与促进出口直接相关的专利申请实施优先审查。企业只要能够提供产品实际输出证明、信用证明、来自输出品购买者的需求证明、输出合同证明等文件,就能使相应申请成为优先审查的对象。
(4)与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职务相关
韩国政府在自主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不仅为产业化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还主动参与了产业化过程,因而对与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职务相关的申请实施优先审查。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职务是指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应当承担的职责和执行的业务,这其中还包括根据《高等教育法》,与国立、公立学校的职务相关联的申请,《有关促进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法律》第11条第1项中,国立、公立学校内关于承担实施技术转移和产业化团体的申请。这充分体现了韩国政府对国家、地方自治团体以及学校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的鼓励和扶持。
(5)风险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示范企业
《风险企业育成相关的特别措施法》第25条规定,企业若获得风险企业认定,其申请可获得加快审查的优惠,但必须能够确认风险企业的业务种类和申请的发明主题之间的相关性。这其中还包括《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15条规定的被选定为技术革新型中小企业的申请。
作为涉及国家新技术开发所支援产业成果的申请,如果符合根据下列产业主管机关、与参与机构相关的国家机关长官签订的产业计划书中关于促进技术开发成果的条件,可申请优先审查,其中包括:《产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2条规定的产业技术革新企业、《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10条第1项规定的技术革新企业、《能源基本法》第12条规定的能源技术开发企业、《新能源和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普及促进法》第10条规定的相关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技术开发企业、《电子通信基本法》第11条中规定的电子通信技术开发企业、《信息化促进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信息通信企业及技术开发企业、《科学技术基本法》第11条规定的国家研究开发企业等。
(6)品质认证产业产品
韩国审查指南还对品质认证产业产品的专利申请作了特殊规定,其可进行优先审查的对象为:根据《产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第16条以及实行令第18条的规定,获得新制品认证的产品和根据《技术开发促进法》第6条以及实行令第9条规定的关于获得新技术认证技术的申请。
其中,新产品认证企业是指在韩国国内运用最先开发的技术和按照此技术的替代技术完成实用化的产品中,对经济性、技术性影响较大,同时产品具有优异性能和品质优异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新产品的认证企业。经过根据技术标准院主管的新产品认证基准的审查,企业将获得知识经济部部长授予的“新产品认证书”。新技术认证是指理论上成立的技术通过试验和运行(称为“证明化试验”),确定了评价指标,可在2年内商业化的技术,或者是对以后产品的生产性能或者品质有显著改善的工程新技术。作为新技术认证的企业,韩国产业技术振兴协会会长主管对新技术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知识经济部部长授予“新技术认证书”。
(7)电子商务
随着互联网的商业化及其在全球的迅猛扩张,电子商务获得了广泛应用。摆脱了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的韩国,其强劲复苏的经济也正沿着知识化、信息化的方向转变。发展电子商务已被韩国确立为21世纪国家战略中的一项核心内容。1999年3月,韩国政府发表了一份重要报告——《21世纪e-韩国》。根据该规划,韩国未来的主要政策性任务是:增强、利用和依靠信息基础设施,提高各行业的生产和工作效率,推动网络企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一个以知识为基础的网络化信息社会,使韩国成为“世界十大信息强国之一”。为此,涉及电子商务的申请也被纳入可进行优先审查的范畴。
对于以上总统令认定的优先审查情形,除了第(2)项防止公害领域,在2009年后过渡为绿色技术超快速审查之外,其他内容主要面向韩国国内申请人,其加快程度、加快数量等无相应的数据。目前在KIPO提出优先审查的费用是20万韩元。
二、KIPO加快审查特点
可以看出,KIPO加快审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一)密切契合知识产权战略和产业发展需求
在KIPO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其明确提出知识产权制度要促进对新技术的创造、产业化和商业化,在KIPO的优先审查措施中,相应地规定了促进出口、风险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示范企业、新产品认证、电子商务等可以提出优先审查,不难看出KIPO加快审查的初衷是顺应经济发展和新兴领域的技术发展需求,为产业发展提供尽可能早的专利保护,减少法律风险,专利审查政策与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得较为紧密。
(二)考虑申请人不同需求提供多种模式选择
KIPO提供的加快审查途径灵活多样,涵盖了产业发展、国防需求、绿色技术、促进出口等方面,可以说充分考虑到了从政府目标到企业申请人的各种需求。与此同时,KIPO还最早提出了延迟审查的方式,便于某些领域的申请人可根据市场形势,调整专利布局的节奏。
(三)系列配套支持措施保障加快审查的实现
KIPO在2014年的加快审查数量达2.7万件,与普通审查数量的比例约为1:5.5,其加快审查的规模在数量上和比例上都在世界各专利局中居于首位。为了保证加快审查的实现,KIPO也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例如不断扩充审查员队伍,扩大检索外包,提升检索和审查系统的自动化水平,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通过互相利用审查结果来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此外,KIPO从2013年起还提出集中审查模式,即相关主题或相近领域的一系列申请可以进行批量审查。这些措施都进一步提升了KIPO的审查效率,缓解了审查积压。
三、对我国申请人的建议
韩国是我国申请人产品出口和向外提出专利申请的重要国家之一,及时了解和掌握KIPO的加快审查程序对我国申请人有重要意义。我国申请人一般都会首先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首次申请,随后以要求优先权的方式,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KIPO提交专利申请。在中国获得相关检索结果后,申请人可以利用PPH加快途径,请求KIPO参考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正向意见进行加快审查。此外,当专利申请涉及绿色技术、防止公害等环保公益类领域时,也可以提出优先审查或加快审查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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