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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欧洲专利局的快速审查程序都是知识产权组合中宝贵的和可执行的关键性因素。
日前,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决定对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期间进行改革。
早在1996年,就有了欧洲专利申请。2004年,即发布欧洲专利检索报告五年之后,首次发布了欧洲专利审查报告。2005年和2006年,分别发布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欧洲专利审查报告。2010年,按计划并实现了申请人出席专利审查出的口头审查程序。在口头审查程序中,审查部驳回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
之后,申请人就欧洲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1日,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上诉人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了拟申请发明的专利主题,因而撤销审查部的驳回决定,将案件发回审查部,由其作进一步的处理。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值得注意。它指出,对于审查程序期间:
“上诉委员会认为,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形,不能认为迟延是合理的。自进入欧洲专利审查阶段时起到第一阶段审查程序结束时止,已经持续时间12年以上,必须认定为审查超期。根据第T315/03号决定,即使对于一个更为复杂的异议进行审查,一个相对较短的10年期也等同于程序违法……审查该案的上诉委员会认为,该种迟延“不在合理时间之内”,因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此外,上诉委员会还审查了欧洲专利局审查部驳回决定书的内容部分,认为其驳回决定理由不足。上诉委员会认为,驳回决定书没有对单独的权利要求之特征进行分析,没有清楚地确定最近的在先技术或者确定本发明与在先技术之间的差别;此外,驳回决定书没有说明为什么不允许申请人提交辅助的权利要求书这一请求。上诉委员会认为,驳回决定书的推理“令人糊涂、证据不足”,违反了《欧洲专利公约》中关于决定书中的理由应当充足的规定;根据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做出决定时应当逻辑清晰,用论点来论证要旨。
鉴于此,上诉委员会不仅决定,既要对申请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也应当退还申请人所支付的申请费用。事实上,在上诉委员会适用的《欧洲专利公约》原则中就有规定,“上诉委员会认为上诉理由成立、程序严重违法、应当给予申请人公平补偿的”,必须全额退还申请费。的确,上诉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无论是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序超期,还是驳回决定理由不足,都构成程序严重违法,需要退还申请费用。
上诉委员会的这个决定非常重要。它比审查部的决定更加权威。可以期望的是,即使本案纯属例外情形,欧洲专利局也会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在未来出现审查期限迟延、决定书说理不足的情形,从而使欧洲专利局成为一个用户友好型的机构。
翻译:袁仁辉
日前,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做出重要决定,决定对欧洲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期间进行改革。
早在1996年,就有了欧洲专利申请。2004年,即发布欧洲专利检索报告五年之后,首次发布了欧洲专利审查报告。2005年和2006年,分别发布了第二次和第三次欧洲专利审查报告。2010年,按计划并实现了申请人出席专利审查出的口头审查程序。在口头审查程序中,审查部驳回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做出相应的书面决定。
之后,申请人就欧洲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2015年12月21日,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做出决定,认为上诉人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了拟申请发明的专利主题,因而撤销审查部的驳回决定,将案件发回审查部,由其作进一步的处理。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值得注意。它指出,对于审查程序期间:
“上诉委员会认为,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形,不能认为迟延是合理的。自进入欧洲专利审查阶段时起到第一阶段审查程序结束时止,已经持续时间12年以上,必须认定为审查超期。根据第T315/03号决定,即使对于一个更为复杂的异议进行审查,一个相对较短的10年期也等同于程序违法……审查该案的上诉委员会认为,该种迟延“不在合理时间之内”,因而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第一款。”
此外,上诉委员会还审查了欧洲专利局审查部驳回决定书的内容部分,认为其驳回决定理由不足。上诉委员会认为,驳回决定书没有对单独的权利要求之特征进行分析,没有清楚地确定最近的在先技术或者确定本发明与在先技术之间的差别;此外,驳回决定书没有说明为什么不允许申请人提交辅助的权利要求书这一请求。上诉委员会认为,驳回决定书的推理“令人糊涂、证据不足”,违反了《欧洲专利公约》中关于决定书中的理由应当充足的规定;根据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做出决定时应当逻辑清晰,用论点来论证要旨。
鉴于此,上诉委员会不仅决定,既要对申请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也应当退还申请人所支付的申请费用。事实上,在上诉委员会适用的《欧洲专利公约》原则中就有规定,“上诉委员会认为上诉理由成立、程序严重违法、应当给予申请人公平补偿的”,必须全额退还申请费。的确,上诉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无论是欧洲专利局的审查程序超期,还是驳回决定理由不足,都构成程序严重违法,需要退还申请费用。
上诉委员会的这个决定非常重要。它比审查部的决定更加权威。可以期望的是,即使本案纯属例外情形,欧洲专利局也会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在未来出现审查期限迟延、决定书说理不足的情形,从而使欧洲专利局成为一个用户友好型的机构。
翻译:袁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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