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点击展开全部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
Cuozzo案也许是今年美国专利圈最受关注的案件之一了。前不久,美国最高法院受理了Cuozzo Speed Technology公司就美国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关于“权利要求解释标准”合理性提起上诉的案件。这是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被美国总统签署成为法律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将对该法案中的部分细节表态。美国最高法院对《美国发明法案》的态度,将从这个案件上可见一斑。
《美国发明法案》堪称美国近半个世纪以来对自身专利制度作出的最重大的修改。而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就是开启了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下称IPR程序)。该程序主要以现有技术或公开发表的技术文献作为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依据,可以由包括专利诉讼中的被告在内的、对专利有效性有异议的个人或机构提出。IPR程序为公众开辟了一条新的、更有效地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渠道。为此,美国政府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专利有效性审查的机构: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下称PTAB)。该委员会主要负责IPR程序的审理工作。IPR程序从2012年9月16日生效以来,迅速改变了整个美国专利的生态,成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辅助手段。仅2014年,提请IPR程序的案件数量就达1310件。相对而言,多方再审程序(IPR程序的前身)实施了30多年,总共的案件数也不过1900余件。IPR程序深受非专利权人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IPR程序中,PTAB关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标准与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专利无效的标准不一致。相比之下,PTAB对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要宽泛得多,因此也就更可能宣告专利无效。专利有效性举证责任的标准在PTAB与联邦法院之间也有显著不同。在PTAB,只要无效提起方满足“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就可以证明专利无效。但在联邦法院,要无效一件专利需要举证方提出“清楚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这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因此,在美国联邦法院进行专利无效的难度要比在PTAB大得多。
在《美国发明法案》签署之前,美国专利诉讼频发,涌现出数量众多的以专利诉讼为盈利模式的专利诉讼实体。颁布《美国发明法案》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制度设计上对专利诉讼实体进行遏制。PTAB的设置,明显增加了专利诉讼实体的诉讼成本和成功的难度,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
从PTAB建立和IPR程序生效至今,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但关于IPR程序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平息。Cuozzo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个涉及IPR程序的关键案例。2012年6月15日,美国Cuozzo公司指控3家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其后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企业提出关于针对Cuozzo公司的一件专利(专利号:US 6,778,074)的专利有效性双方复审请求。经过复审,Cuozzo公司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该公司不服,就复审结果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肯定PTAB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Cuozzo公司遂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针对“权利要求解释标准”的上诉。
事实上,Cuozzo公司的这件涉案专利是IPR程序生效后被PTAB无效的第一件专利。围绕这一案件的争议持续至今,恰恰表明IPR程序从诞生起就争议不断。现在,该案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未来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无疑将对IPR程序带来重要影响。
中国企业之前一直对IPR程序重视不够,没有很好地利用IPR程序来遏制竞争对手。眼下,是该关注美国IPR程序的时候了。
《美国发明法案》堪称美国近半个世纪以来对自身专利制度作出的最重大的修改。而影响最大、最直接的就是开启了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下称IPR程序)。该程序主要以现有技术或公开发表的技术文献作为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依据,可以由包括专利诉讼中的被告在内的、对专利有效性有异议的个人或机构提出。IPR程序为公众开辟了一条新的、更有效地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渠道。为此,美国政府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设立了一个专门负责专利有效性审查的机构:专利审查与上诉委员会(下称PTAB)。该委员会主要负责IPR程序的审理工作。IPR程序从2012年9月16日生效以来,迅速改变了整个美国专利的生态,成为一种重要的诉讼辅助手段。仅2014年,提请IPR程序的案件数量就达1310件。相对而言,多方再审程序(IPR程序的前身)实施了30多年,总共的案件数也不过1900余件。IPR程序深受非专利权人欢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IPR程序中,PTAB关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标准与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专利无效的标准不一致。相比之下,PTAB对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要宽泛得多,因此也就更可能宣告专利无效。专利有效性举证责任的标准在PTAB与联邦法院之间也有显著不同。在PTAB,只要无效提起方满足“优势证据原则”的要求,就可以证明专利无效。但在联邦法院,要无效一件专利需要举证方提出“清楚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这是一个很高的标准,因此,在美国联邦法院进行专利无效的难度要比在PTAB大得多。
在《美国发明法案》签署之前,美国专利诉讼频发,涌现出数量众多的以专利诉讼为盈利模式的专利诉讼实体。颁布《美国发明法案》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在制度设计上对专利诉讼实体进行遏制。PTAB的设置,明显增加了专利诉讼实体的诉讼成本和成功的难度,对专利权人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
从PTAB建立和IPR程序生效至今,效果是显而易见的。但关于IPR程序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平息。Cuozzo案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个涉及IPR程序的关键案例。2012年6月15日,美国Cuozzo公司指控3家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其后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企业提出关于针对Cuozzo公司的一件专利(专利号:US 6,778,074)的专利有效性双方复审请求。经过复审,Cuozzo公司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该公司不服,就复审结果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肯定PTAB作出的专利权无效决定。Cuozzo公司遂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针对“权利要求解释标准”的上诉。
事实上,Cuozzo公司的这件涉案专利是IPR程序生效后被PTAB无效的第一件专利。围绕这一案件的争议持续至今,恰恰表明IPR程序从诞生起就争议不断。现在,该案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未来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无疑将对IPR程序带来重要影响。
中国企业之前一直对IPR程序重视不够,没有很好地利用IPR程序来遏制竞争对手。眼下,是该关注美国IPR程序的时候了。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