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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明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

发布时间:2015-07-24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标签: 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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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Zero Spill系统(国际)有限公司诉Heide一案中,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明确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功能性特征受《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保护。 
        
        该案件涉及四个原告,所涉指控是一种液体密封装置侵犯专利权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权,被告们(统称为“被告Heide”)生产并分销这种用于油田作业的装置。尽管关于专利侵权的很多论点已被提交至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但本文将单独关注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论点。 

        联邦法院最初驳回了诉讼请求,Zero Spill对联邦法院的所有判决提起上诉。特别是联邦法院判定被告Heide销售被称为“CAPP tray”的管线托盘的行为没有侵犯第86793号加拿大工业品外观设计(简称793号外观设计),该管线托盘被设计用来盛装油田作业中泄露或溢出的液体。联邦法院的推理围绕着《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1条a款展开,它规定“本法赋予的保护不应延及仅仅具有实用功能的物体特征”。 

        尽管793号外观设计和CAPP tray之间有很多相似性,而且被告Heide一直将Zero Spill的产品作为自己产品的模型,但联邦法院基于盖然性标准判决Zero Spill未能证明侵权的存在。特别地,联邦法院发现Zero Spill没有言及设计的美感特征和纯功能或实用性特征之间的法律区别。联邦法院的推理认为由于793号外观设计的许多特征在某种程度上而言是功能性的,这些特征也不受《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1条a款保护,尽管这些特征也可能具有美感。 

        另外,联邦法院判定Zero Spill未能拿出证据证明CAPP tray侵犯了793号外观设计的视觉特征。由于联邦法院认为原告应承担证明CAPP tray侵犯793号外观设计的举证责任,该法院基于盖然性标准判定Zero Spill未能证明侵权的存在。 

        在上诉时,Zero Spill辩称根据第5.1条a款它不应承担举证责任,相反,应由被告Heide承担适用该条款的举证责任。第二,Zero Spill称第5.1条a款只是排除仅具有功能性的特征,而非所有可能具有重合功能的特征。 

        联邦上诉法院同意Zero Spill的论点,称《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7条3款创建了一个适用于整部法案的符合推定。《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7条3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证书就是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独创性、所有者的姓名、名为所有者的人就是所有者、注册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符合《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充分证明。 

        联邦上诉法院推翻了联邦法院的判决,称第7条3款将侵权诉讼中挑战外观设计注册有效性的举证责任施加在被告身上。反驳上述推定的一个方法是成功援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1条a款。 

        因此,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外观设计的某些特征由于仅仅具有功能性而不受保护的意见应由被告提出。由于被告未能提出这样的辩护意见,联邦法院的不侵权判决是站不住脚的,侵权问题被发回联邦法院重审。 

        关于Zero Spill的第二个上诉意见,联邦上诉法院明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5.1条a款赋予了保护,不同意联邦法院的判决——尽管特征可能具有美感,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所有功能性特征都不受第5.1条a款保护。联邦上诉法院在其判决理由中指出联邦法院的解释违背第5.1条a款的通常含义,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目的相违背。第5.1条a款规定“仅仅具有实用功能的特征不受保护”,联邦上诉法院判定特征可以同时具有实用性和美感。在这种情况下,第5.1条a款不适用。 

        另外,联邦上诉法院指出,根据《版权法》第64条2款,如果一个物体被复制超过50份,而且该物体是功能性的,则该物体不受版权保护。鉴于此,联邦上诉法院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如果不保护功能性特征就没有任何意义。联邦上诉法院认定,第5条1款a项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的根本目的证实“外观设计的功能性特征可受法律保护。只有那些仅仅具有功能性的特征不受保护。”(编译自canadiantechnologyip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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